一、更正征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2.11 其他要求”
更正为:
2.11 其他要求
2.11.1 备份响应文件的递交(实质性要求)
2.11.1.1 各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前现场提交一份电子备份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备份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密封递交,该备份响应文件仅在适用《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1]363号)文件》相关情形时使用。
供应商必须保证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与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未按要求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一旦系统出现异常,该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11.1.2 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上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单独密封和《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征集文件)一同 (略) 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5楼 沈北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区(拒绝接收邮寄的备份响应文件)。
2.11.1.3 集中采购机构于2023年11月27日开始(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至响应截止时间时止,现场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备份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当日在2.11.1.2条款所述地点接收响应文件,其他时间接收备份响应 (略) 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18室。
2.11.2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实质性要求)
2.11.2.1供应商应将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包封。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1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备份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11.3 备份响应文件的退还
入围通知书发出前,未启用的备份响应文件将退还供应商(放弃领取备份响应文件的除外)。供应商请于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集中采购机构取回备份响应文件,领取备份响应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领取备份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征集文件),超过时间备份响应文件及其储存介质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处理。
2.11.4 备份响应文件的启用(实质性要求)
征集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启用的备份响应文件,由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在规定时间内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启用备份响应文件确认函》(格式见征集文件),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
2.11.5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现场解密。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实质性要求)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延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延期至: 2023年10月28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三、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变更内容详见征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