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标*新造镇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租公告
*流标*新造镇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租公告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30时在新造镇交易中心对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是根据《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略) 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 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资产类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三)资产面积:1.0155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五队围仔,四至为东至原第八坟砖厂,南至村民地,西至海运路,北至思贤涌;
(五)租赁年限:9年(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六)交易底价:10000元/宗/月;
(七)递增情况: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5%。
(八)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收取,签订合同后5天内交付首季租金,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交付当季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叫价增幅为300元/宗/月或其整数倍。
(十)交易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万元);竞投人要在2023年11月9日下午5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 (略) 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31;
4.款项来源: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 (略) 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正委托等)转账。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二)其他:
1.租金不含税,如*方需要*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时,全部税费(含*方应承担部分)均由*方承担。
2.租赁合同期内,*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已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方需在租赁物上添附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如添置简易棚舍设施的,必须先经过*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所添附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所需费用均由*方负责。*方未经镇相关部门审批违规乱搭建的,必须在相关部门要求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方未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方有权拆除,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添附后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租赁物原貌。如*方违反上述规定,*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方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方立即恢复原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
3.*方保证其符合承租条件,并在承租前没有出现过在租赁土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破坏土地的行为。
4.在租赁期内,如国家征收、征用该租赁物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物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物交还给*方。征用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征收相关补偿款或赔偿款均归*方所有,*方无须给予*方任何补偿或赔偿,*方自动放弃因征收收回发生的补偿或赔偿。*方应在收回租赁物后的30日内无息向*方退还*方未实际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5.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在可转租期内,*方如需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方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方,在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后,*方才能转租,同时*方向*方收取30000元(大写:*万元正)作为办理费。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交易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投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2023年11月9日下午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30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价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价(委托除外)和合同*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林先生
投诉电话:*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3年10月31日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签定稿)
*方(出租方):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联系电话:*
*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出租一事,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及用途
(一)租赁物概况
*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投得*方所有的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租赁物”),该租赁物坐落在思贤村五队围仔,四至为:东至原第八坟砖厂,南至村民地,西至海运路,北至思贤涌,占地面积共 1.0155亩(包括一栋一层钢结构构筑物,面积为460平方米,构筑物内地面为硬底化;剩余217平方米为无耕作土地)。
(二)*方承租前已对该租赁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查看,并对租赁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证件、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接受,*方同意按现状租赁。
(三)租赁物用途
*方租赁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9 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当天,*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元(大写: 人民币**万元正 )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如*方无违约行为,且租金、水电费、税费、工人工资均结清的,*方应在收回租赁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方。
(二)租金标准
1、租赁期内,租金标准为每宗每月¥元(不含税价),年度租金总额(不含税价)为¥元(大写:)。
2、租金递增方式: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自年月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5 %。
3、如*方需要*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时,全部税费(含*方应承担部分)均由*方承担。
(三)支付方式
1、租金按季度收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方应一次性向*方付清2023年 月份至 月份的季度租金共计¥元(大写:),以后每年的月、月、月、月的15日前付清当季度租金。
2、*方必须以户名为*方的银行账户向*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帐号:*494;)支付租金,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金。
第四条 移交
*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现状向*方交付租赁物,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监督*方对租赁物的开发利用,督促*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合理利用租赁物。
2、租赁期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租金。
3、*方不得干涉和妨碍*方的自主经营,不得侵犯*方的合法权益。
4、*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或制止*方损害租赁物、农业环境、农业资源等非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如因此造成*方损失的,由*方自行承担。
5、*方应依约按向*方交付租赁物。
(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合理地使用租赁物,*方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租赁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按期支付工人工资、税金等经营费用。租赁期内,*方只向*方出租租赁物,不参与*方经营管理。*方应自行承担*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方无关。
2、租赁合同期内,*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已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方需在租赁物上添附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如添置简易棚舍设施的,必须先经过*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所添附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所需费用均由*方负责。*方未经镇相关部门审批违规乱搭建的,必须在相关部门要求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方未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方有权拆除,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添附后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租赁物原貌。如*方违反上述规定,*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方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方立即恢复原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
3、合同期满后,*方应在7日内按现状向*方交还租赁物,*方在承租期内添附的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及所有入墙的装修、设施无偿归*方所有,不得毁坏。同时,*方应在5日内搬走场地内的其他物品,逾期不搬走的,则视作*方的弃置物,*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4、合同期内,*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抵押、抵偿债务。
5、*方在租赁物内的一切用电需求应按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装置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并自行向供电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
6、合同期内,*方对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未经*方的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买卖、闲置、荒芜、填土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
7、租赁期内,如该租赁物出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或“图斑”,或遇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方负责,*方不得以出现“两违”或者“图斑”影响合同的履行为由向*方提出解除合同。
8、租赁期内,*方不得在租赁物内自行或允许其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均由*方自行负责和承担,与*方无关。
10、*方保证其符合承租条件,并在承租前没有出现过在租赁土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破坏土地的行为。
11、租赁期内,*方不得在租赁物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不得实施挖沙、取土、烧砖、建坟、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周边的水源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 税费规费缴交
双方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 (略) 、市、区、镇上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规定,租赁期内,租金所需依法缴纳的税费规费,均由*方承担。*方应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方使用所租赁的租赁物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方负责承担,*方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七条 转租
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在可转租期内,*方如需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方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方,在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后,*方才能转租,同时*方向*方收取30000元(大写:*万元正)作为办理费。
第八条 征收、征用
在租赁期内,如国家征收、征用该租赁物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物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物交还给*方。征用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征收相关补偿款或赔偿款均归*方所有,*方无须给予*方任何补偿或赔偿,*方自动放弃因征收收回发生的补偿或赔偿。*方应在收回租赁物后的30日内无息向*方退还*方未实际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意向续租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方有权要求*方按照现状交还租赁物,并将该租赁物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方有意续租的,必须重新参与竞投。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任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期内,如*方未经*方的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租赁物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方所交纳租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期内,如*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水停电,并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履约保证金,*方所交纳租金不予退还:
1、拖欠工人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因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达30日以上(含30日);
2、在租赁物内自行或允许其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擅自将租赁物用作抵押、抵偿债务的;
(四)合同期内,如*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经催告后仍拒不修复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水停电,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方所交纳租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方赔偿损失,立即恢复原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
1、在租赁物上排放废水,倾倒污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2、在租赁物上实施挖沙、取土、烧砖、建坟、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3、污染周边的水源和生态环境;
4、未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五)租赁期内,如*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方须每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方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逾期超过30日的,则视为*方根本性违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停水停电,并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方支付拖欠的全部款项及滞纳金。
(六)如*方未依约向*方交付租赁物,经*方书面催促后仍不能移交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五天内将*方预付的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退回给*方。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一)按照本合同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须按*、*双方在本合同首部约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发出。
(二)*、*双方应保证本合同首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资料不时或变更一方未有及时通知变更而导致另一方通知送达不到的,其后果和风险责任由变更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不动产所在 (略) 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一)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方、*方、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天”均为“日历日”。
*方(盖章):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方(签字):
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二〇二三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30时在新造镇交易中心对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是根据《 (略)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略) 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 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资产类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三)资产面积:1.0155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五队围仔,四至为东至原第八坟砖厂,南至村民地,西至海运路,北至思贤涌;
(五)租赁年限:9年(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六)交易底价:10000元/宗/月;
(七)递增情况: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5%。
(八)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收取,签订合同后5天内交付首季租金,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交付当季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叫价增幅为300元/宗/月或其整数倍。
(十)交易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万元);竞投人要在2023年11月9日下午5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 (略) 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 (略) 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31;
4.款项来源: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 (略) 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正委托等)转账。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二)其他:
1.租金不含税,如*方需要*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时,全部税费(含*方应承担部分)均由*方承担。
2.租赁合同期内,*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已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方需在租赁物上添附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如添置简易棚舍设施的,必须先经过*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所添附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所需费用均由*方负责。*方未经镇相关部门审批违规乱搭建的,必须在相关部门要求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方未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方有权拆除,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添附后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租赁物原貌。如*方违反上述规定,*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方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方立即恢复原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
3.*方保证其符合承租条件,并在承租前没有出现过在租赁土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破坏土地的行为。
4.在租赁期内,如国家征收、征用该租赁物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物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物交还给*方。征用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征收相关补偿款或赔偿款均归*方所有,*方无须给予*方任何补偿或赔偿,*方自动放弃因征收收回发生的补偿或赔偿。*方应在收回租赁物后的30日内无息向*方退还*方未实际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5.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在可转租期内,*方如需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方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方,在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后,*方才能转租,同时*方向*方收取30000元(大写:*万元正)作为办理费。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交易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投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2023年11月9日下午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30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价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价(委托除外)和合同*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林先生
投诉电话:*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3年10月31日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签定稿)
*方(出租方):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联系电话:*
*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出租一事,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及用途
(一)租赁物概况
*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投得*方所有的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租赁物”),该租赁物坐落在思贤村五队围仔,四至为:东至原第八坟砖厂,南至村民地,西至海运路,北至思贤涌,占地面积共 1.0155亩(包括一栋一层钢结构构筑物,面积为460平方米,构筑物内地面为硬底化;剩余217平方米为无耕作土地)。
(二)*方承租前已对该租赁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查看,并对租赁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证件、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接受,*方同意按现状租赁。
(三)租赁物用途
*方租赁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9 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当天,*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元(大写: 人民币**万元正 )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如*方无违约行为,且租金、水电费、税费、工人工资均结清的,*方应在收回租赁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方。
(二)租金标准
1、租赁期内,租金标准为每宗每月¥元(不含税价),年度租金总额(不含税价)为¥元(大写:)。
2、租金递增方式: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自年月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5 %。
3、如*方需要*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时,全部税费(含*方应承担部分)均由*方承担。
(三)支付方式
1、租金按季度收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方应一次性向*方付清2023年 月份至 月份的季度租金共计¥元(大写:),以后每年的月、月、月、月的15日前付清当季度租金。
2、*方必须以户名为*方的银行账户向*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帐号:*494;)支付租金,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五队围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金。
第四条 移交
*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现状向*方交付租赁物,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监督*方对租赁物的开发利用,督促*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合理利用租赁物。
2、租赁期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租金。
3、*方不得干涉和妨碍*方的自主经营,不得侵犯*方的合法权益。
4、*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或制止*方损害租赁物、农业环境、农业资源等非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如因此造成*方损失的,由*方自行承担。
5、*方应依约按向*方交付租赁物。
(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合理地使用租赁物,*方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租赁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按期支付工人工资、税金等经营费用。租赁期内,*方只向*方出租租赁物,不参与*方经营管理。*方应自行承担*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方无关。
2、租赁合同期内,*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已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方需在租赁物上添附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如添置简易棚舍设施的,必须先经过*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所添附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所需费用均由*方负责。*方未经镇相关部门审批违规乱搭建的,必须在相关部门要求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方未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方有权拆除,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添附后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租赁物原貌。如*方违反上述规定,*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方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方立即恢复原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
3、合同期满后,*方应在7日内按现状向*方交还租赁物,*方在承租期内添附的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及所有入墙的装修、设施无偿归*方所有,不得毁坏。同时,*方应在5日内搬走场地内的其他物品,逾期不搬走的,则视作*方的弃置物,*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4、合同期内,*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抵押、抵偿债务。
5、*方在租赁物内的一切用电需求应按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装置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并自行向供电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
6、合同期内,*方对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未经*方的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买卖、闲置、荒芜、填土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
7、租赁期内,如该租赁物出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或“图斑”,或遇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方负责,*方不得以出现“两违”或者“图斑”影响合同的履行为由向*方提出解除合同。
8、租赁期内,*方不得在租赁物内自行或允许其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均由*方自行负责和承担,与*方无关。
10、*方保证其符合承租条件,并在承租前没有出现过在租赁土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破坏土地的行为。
11、租赁期内,*方不得在租赁物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不得实施挖沙、取土、烧砖、建坟、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周边的水源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 税费规费缴交
双方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 (略) 、市、区、镇上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规定,租赁期内,租金所需依法缴纳的税费规费,均由*方承担。*方应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方使用所租赁的租赁物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方负责承担,*方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七条 转租
合同期开始前两年及合同期满前两年内,*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在可转租期内,*方如需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方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方,在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后,*方才能转租,同时*方向*方收取30000元(大写:*万元正)作为办理费。
第八条 征收、征用
在租赁期内,如国家征收、征用该租赁物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物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物交还给*方。征用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征收相关补偿款或赔偿款均归*方所有,*方无须给予*方任何补偿或赔偿,*方自动放弃因征收收回发生的补偿或赔偿。*方应在收回租赁物后的30日内无息向*方退还*方未实际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意向续租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方有权要求*方按照现状交还租赁物,并将该租赁物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方有意续租的,必须重新参与竞投。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任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期内,如*方未经*方的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租赁物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方所交纳租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期内,如*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水停电,并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履约保证金,*方所交纳租金不予退还:
1、拖欠工人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因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达30日以上(含30日);
2、在租赁物内自行或允许其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擅自将租赁物用作抵押、抵偿债务的;
(四)合同期内,如*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经催告后仍拒不修复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水停电,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方所交纳租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方赔偿损失,立即恢复原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
1、在租赁物上排放废水,倾倒污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2、在租赁物上实施挖沙、取土、烧砖、建坟、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3、污染周边的水源和生态环境;
4、未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五)租赁期内,如*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方须每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方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逾期超过30日的,则视为*方根本性违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停水停电,并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方支付拖欠的全部款项及滞纳金。
(六)如*方未依约向*方交付租赁物,经*方书面催促后仍不能移交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五天内将*方预付的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退回给*方。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一)按照本合同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须按*、*双方在本合同首部约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发出。
(二)*、*双方应保证本合同首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资料不时或变更一方未有及时通知变更而导致另一方通知送达不到的,其后果和风险责任由变更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不动产所在 (略) 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一)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方、*方、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天”均为“日历日”。
*方(盖章): (略)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方(签字):
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二〇二三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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