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河支流船舶设备租赁项目澄清文件
抚河支流船舶设备租赁项目澄清文件
发布日期:2023-11-10
各投标人:
我公司对抚河支流船舶设备租赁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如下澄清说明:
一、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招标内容表格中的备注栏为“2艘绞吸式船舶,单艘功率不得高于300KW;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吨,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现变更为 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单船功率不得高于300KW,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二、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相关要求第(1)中“船舶数量2艘”,现变更为 船舶数量2艘及以上
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相关要求第(3)“采砂船舶需确保单船砂石日开采量不低于4000吨;”,现变更为 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四、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相关要求第(4)“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两艘符合要求的船舶”,现变更为 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2艘及以上符合要求的船舶
五、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的第2点“共计2艘绞吸式船舶”,现变更为 共计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
六、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的第3点“*方租赁给*方的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艘,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现变更为 *方租赁给*方的船舶,所有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七、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的第1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现变更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
八、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一条采购服务内容中的备注栏为“2艘绞吸式船舶,单艘功率不得高于300KW;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吨,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现变更为 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单船功率不得高于300KW,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九、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二条交付要求第(1)中“船舶数量2艘”,现变更为 船舶数量2艘及以上
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二条交付要求第(3)中“采砂船舶需确保单船砂石日开采量不低于4000吨;”,现变更为 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十一、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二条交付要求第(4)中“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两艘符合要求的船舶”,现变更为 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2艘及以上符合要求的船舶
十二、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四条详细规格参数要求的4.1.1船舶参数要求表格内,第3序号行项目“日生产能力 吨/艘”现变更为 所提供船舶总计日生产能力吨;性能参数“4000”现变更为 >8000
十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点采购服务清单报价表 表格备注栏为“2艘绞吸式船舶,单艘功率不得高于300KW;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吨,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现变更为 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单船功率不得高于300KW,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十四、原招标文件与本次澄清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
十五、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略) 赣抚 (略)
2023年11月10日
发布日期:2023-11-10
各投标人:
我公司对抚河支流船舶设备租赁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如下澄清说明:
一、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招标内容表格中的备注栏为“2艘绞吸式船舶,单艘功率不得高于300KW;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吨,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现变更为 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单船功率不得高于300KW,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二、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相关要求第(1)中“船舶数量2艘”,现变更为 船舶数量2艘及以上
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相关要求第(3)“采砂船舶需确保单船砂石日开采量不低于4000吨;”,现变更为 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四、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2.1条相关要求第(4)“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两艘符合要求的船舶”,现变更为 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2艘及以上符合要求的船舶
五、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的第2点“共计2艘绞吸式船舶”,现变更为 共计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
六、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的第3点“*方租赁给*方的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艘,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现变更为 *方租赁给*方的船舶,所有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七、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的第1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现变更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
八、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一条采购服务内容中的备注栏为“2艘绞吸式船舶,单艘功率不得高于300KW;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吨,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现变更为 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单船功率不得高于300KW,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九、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二条交付要求第(1)中“船舶数量2艘”,现变更为 船舶数量2艘及以上
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二条交付要求第(3)中“采砂船舶需确保单船砂石日开采量不低于4000吨;”,现变更为 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十一、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二条交付要求第(4)中“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两艘符合要求的船舶”,现变更为 响应的租赁方需拥有2艘及以上符合要求的船舶
十二、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清单及规格参数第四条详细规格参数要求的4.1.1船舶参数要求表格内,第3序号行项目“日生产能力 吨/艘”现变更为 所提供船舶总计日生产能力吨;性能参数“4000”现变更为 >8000
十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点采购服务清单报价表 表格备注栏为“2艘绞吸式船舶,单艘功率不得高于300KW;日生产能力不低于4000吨/吨,两艘船舶日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现变更为 2艘及以上绞吸式船舶,单船功率不得高于300KW,本次投标人所提供船舶日生产能力总计不低于8000吨
十四、原招标文件与本次澄清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
十五、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略) 赣抚 (略)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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