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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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公 告 12 嘉 峪 关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和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53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须 知 134 拍 卖 规 则 265 挂 牌 现 场 竞 价 306 竞 买 承 诺 书 31
7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328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确 认 表 339 承 诺 书 3410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3511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标 的 现 场 踏 勘 声 明 3612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出 让 竞 买 报 价 单 3813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 待 签 样 本 ) 3914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 待 签 样 本 ) 4115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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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地 产 管 理 法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局 决 定 公 开 出 让 嘉 峪 关 市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 现 将 有 关 出 让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 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宗 地编 号 宗 地位 置 宗 地面 积( ) 土 地用 途 容 积 率 建 筑密 度 绿 地率 建 筑高 度( M) 建 筑规 模( ) 出 让年 限( 年 ) 竞 买保 证 金( 万 元 ) 起 始 价(元 / ) 增 价幅 度(元 / ) 2023 LC-A4-10-01号 位 于 第 六中 学 北 侧 长 城 西 路南 侧 四 化小 区 东 侧 21786.38 住 宅用 地 1.0, 2.4 25% 35% 54米 52287 住 宅 70年 商业 40年 2657.9384 1220 10二 竞买人范围(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竞 买 ( 二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竞 买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
竞得人四 竞买申请有 意 竞 买 者 请 于 2023年 11月 3 日 至 2023年 11月 22日 持 国 有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按 出 让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 向 我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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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竞 买 申 请 , 符 合 竞 买 条 件 并 按 时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的 竞 买 人 方 有 资格 参 加 竞 买 。 若 以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的 , 竞 买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截 止 2023年 11月 22 日 16:30 分 (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 若 以 挂 牌 方 式 出 让的 , 竞 买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截 止 2023 年 12 月 1 日 16:30 分 ( 以 银 行 到账 时 间 为 准 ) 。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户 名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峪 关 分 行开 户 行 行 号 : *账 号 : *22-0001
五 出让方式竞 买 人 达 到 三 家 以 上 ( 含 三 家 ) , 按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竞 买 人 不 足三 家 , 按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六 出让期限 时间及地点( 一 ) 拍 卖 出 让 时 间 及 地 点1 拍 卖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3日 上 午 10时 2 拍 卖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 二 ) 挂 牌 出 让 期 限 及 地 点1 挂 牌 期 限 : 2023年 11月 23日 至 2023年 12月 4日 2 报 价 时 间 : 挂 牌 期 限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时 至 11时 下 午 15时 至
17时 3 挂 牌 出 让 会 时 间 : 2023年 12月 4日 下 午 16: 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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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挂 牌 及 报 价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七 出让文件的获取方式有 意 竞 买 者 请 于 2023年 11月 3日 至 2023年 11月 22日 到 嘉 峪 关 市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自 行 下 载 出 让 文 件 。八 质疑投诉如 有 质 疑 投 诉 , 请 联 系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 联 系 电 话 :0937-*。九 其他事项( 一 ) 供 地 条 件 : 以 现 状 出 让 。( 二 ) 本 次 出 让 规 定 的 出 让 事 项 如 有 变 更 , 将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 届
时 以 变 更 公 告 为 准 。( 三 ) 该 宗 地 经 竞 卖 成 交 后 , 需 按 照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嘉 规建 条 2023 011号 ) 相 关 用 地 指 标 和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 四 )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竞 得 人 需 按 计 划 建 设 期 限 完 成 项 目建 设 。( 五 )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土 地 出 让 金 全 额 上 缴 市 税 务 局 。( 六 ) 为 公 开 出 让 土 地 进 行 宗 地 测 量 地 价 评 估 产 生 的 测 绘 费 评估 费 , 由 市 财 政 局 予 以 拨 付 。( 七 ) 本 公 告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出 让 文 件 。
十 联系方式出 让 人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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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郝 静 联 系 电 话 : 0937-*拍 卖 机 构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赵 丽 娜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平 凉 路 308号 盛 隆 大 厦 2905室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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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公 开 出 让 须 知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卖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以 及 招 标 拍 卖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 经 嘉 峪 关 市 人民 政 府 批 准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决 定 以 公 开 出 让 方 式 出 让 嘉 峪关 市 2023 LC-A4-10-01号 宗 地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的 出 让 人 为 嘉 峪 关 市自 然 资 源 局 , 由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
二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三 公 开 出 让 宗 地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详 见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嘉 政 函 2023 49号 文 件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府 关 于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公 开 出 让 方 案 的 批 复 及 嘉 峪 关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出 具 的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嘉 规 建 条 2023 011号 ) 。四 竞 买 人 范 围(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和个 人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竞 买 ( 二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竞 买 。
五 申 请 和 资 格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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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取 得申 请 人 请 于 2023年 11月 3日 至 2023年 11月 22到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自 行 下 载 出 让 文 件 具 体 包 括 :( 1) 公 开 出 让 公 告 ( 2) 公 开 出 让 须 知 ( 3) 竞 买 申 请 书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5) 授 权 委 托 书 ( 6) 竞 买 资 格 确 认 书 ( 回 执 单 ) ( 7)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 8) 拍 卖 及 挂 牌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 范 本 )
( 9)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范 本 ) ( 10) 宗 地 界 址 图 ( 11) 宗 地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等 。( 二 ) 提 交 申 请申 请 人 可 于 2023年 11月 3日 至 2023年 11月 22向 甘 肃 易 统 拍卖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竞 买 申 请 。 申 请 文 件 包 括 :1 法 人 申 请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请 书 ( 2) 法 人 单 位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4)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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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6)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2 自 然 人 申 请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请 书 ( 2) 申 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3)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4)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5)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3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请 书
( 2) 表 明 该 组 织 合 法 存 在 的 文 件 或 有 效 证 明 ( 3) 表 明 该 组 织 负 责 人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4)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5) 竞 买 保 证 金 交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纳 凭 证 ( 6)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三 )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户 名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峪 关 分 行开 户 行 行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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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22-0001(四 )履 约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户 名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兰 州 银 行 诚 信 支 行账 号 : *2( 五 ) 资 格 审 查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对 公 开 出 让 公 告 规 定 时 间 内 收 到的 竞 买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竞 买 人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竞 买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方 能 取 得 有 效 竞 买 资 格 。 经 审 查 ,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无 效 申 请 :( 1)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竞 买 资 格 的
( 2)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3) 申 请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4)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 委 托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六 ) 确 认 竞 买 人 资 格竞 买 人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竞 买 保 证 金 履 约 保证 金 的 , 我 公 司 将 在 申 请 截 止 后 确 认 其 竞 买 资 格 。( 七 ) 答 疑 及 现 场 踏 勘申 请 人 对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在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开 始前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向 我 公 司 咨 询 。六 出 让 方 式
根 据 竞 买 申 请 人 报 名 情 况 , 采 用 拍 卖 或 挂 牌 的 方 式 出 让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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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出 让 的 宗 地 取 得 竞 买 资 格 的 竞 买 人 达 到 三 家 以上 ( 含 三 家 ) 时 , 采 用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 如 竞 买 人 不 足 三 家 时 , 则采 用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七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要 求竞 买 申 请 人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须 按 照 公 告 截 止 日(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前 汇 入 指 定 账 户 。竞 买 保 证 金 :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竞 买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民 币 2657.9384万 元 整 履 约 保 证 金 :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民 币 *.072 元 整 宗 地 成 交 后 , 竞 得 人 交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转 作 受 让 地 块 的 定 金 ,
所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转 作 拍 卖 佣 金 ( 挂 牌 服 务 费 ) 。 未 成 交 竞 买人 交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 在 拍 卖 活 动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按 原 账 户 如 数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八 出 让 起 始 价 增 加 幅 度 2023 LC-A4-10-01号 宗 地 起 始 价 为 1220元 /平 方 米 ,竞 拍 增 价幅 度 10 元 /平 方 米 。拍 卖 或 挂 牌 出 让 期 间 拍 卖 人 ( 挂 牌 主 持 人 ) 可 根 据 竞 买 人 竞价 情 况 随 时 调 整 增 价 幅 度 。 但 竞 买 人 的 每 次 报 价 或 应 价 不 得 低 于出 让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幅 度 。九 拍 卖 程 序( 一 ) 拍 卖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23 日 上 午 10 时
( 二 ) 拍 卖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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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竞 买 人 在 拍 卖 会 开 始 前 凭 竞 买 资 格 确 认 书 到 拍 卖会 现 场 签 到 处 签 到 并 换 取 号 牌 进 场 入 坐 竞 买 席 。( 四 ) 拍 卖 会 程 序1 拍 卖 主 持 人 记 录 员 就 位 自 然 资 源 局 监 督 人 员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人 员 就 位 2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拍 卖 会 开 始 , 并 当 场 点 算 竞 买 人 3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现 场 将 密 封 拍 卖 底 价 递 交 拍 卖 主 持 人 并 在 相关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开 启 密 封 4 拍 卖 主 持 人 介 绍 拍 卖 宗 地 的 面 积 界 址 空 间 范 围 现 状 用 途 使 用 年 期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开 工 和 竣 工 时 间 以 及 其 他 有 关事 项
5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起 始 价 和 增 价 规 则 及 增 价 幅 度 。 没 有 底 价的 , 应 当 明 确 提 示 6 拍 卖 主 持 人 报 出 起 始 价 7 竞 买 人 举 牌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8 拍 卖 主 持 人 确 认 该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后 继 续 竞 价 9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同 一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而 没 有 再 应 价 或 者 报价 , 且 该 价 格 不 低 于 底 价 的 , 主 持 人 落 槌 表 示 拍 卖 成 交 10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者 为 竞 得 人 。( 五 ) 竞 买 人 应 严 肃 谨 慎 地 作 出 竞 买 行 为 , 一 经 应 价 不 可 撤回 , 否 则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六 ) 竞 买 成 交 后 ,竞 得 人 须 当 场 与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及 拍 卖 人 三
方 签 订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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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拍 卖 不 成 交 的 , 拍 卖 地 块 由 出 让 人 收 回 , 根 据 情 况 另行 出 让 。十 挂 牌 程 序( 一 ) 本 次 公 开 出 让 方 式 确 定 为 挂 牌 的 具 体 事 宜 如 下 :1 挂 牌 期 限 : 2023 年 11月 23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 2 报 价 时 间 : 挂 牌 期 限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 时 至 11 时 下 午15 时 至 17时 3 挂 牌 出 让 会 时 间 : 2023年 12月 4日 下 午 16: 00时4 挂 牌 及 报 价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二 ) 公 布 挂 牌 信 息在 出 让 公 告 规 定 的 挂 牌 起 始 日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将 挂 牌 宗 地 的
面 积 界 址 空 间 范 围 现 状 用 途 使 用 年 期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开 工 时 间 和 竣 工 时 间 起 始 价 增 价 规 则 及 增 价 幅 度 等 , 在 挂 牌公 告 规 定 的 土 地 交 易 场 所 挂 牌 公 布 。( 三 ) 挂 牌 竞 价1 挂 牌 主 持 人 介 绍 挂 牌 起 始 价 增 价 幅 度 等 竞 价 规 则 , 宣 布挂 牌 竞 价 开 始 2 竞 买 人 填 写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进 行 报 价 ( 至 少 有 效 报 价一 次 ) 3 挂 牌 主 持 人 收 到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后 , 对 报 价 单 予 以 审核 ,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报 价 予 以 确 认 4 挂 牌 主 持 人 确 认 该 报 价 后 , 更 新 显 示 挂 牌 价 格 , 继 续 接 受
新 的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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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挂 牌 截 止挂 牌 截 止 应 当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主 持 确 定 。 设 有 底 价 的 , 出 让 代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挂 牌 截 止 前 将 密 封 的 挂 牌 底 价 交 给 挂 牌 主 持 人 , 挂牌 主 持 人 现 场 打 开 密 封 件 。 在 公 告 规 定 的 挂 牌 截 止 时 间 , 竞 买 人应 当 出 席 挂 牌 现 场 ,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报 价 及 其 报 价 者 , 并 询问 竞 买 人 是 否 愿 意 继 续 竞 价 。1 挂 牌 截 止 时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报 价 及 其 报 价 者 , 并 询 问 竞 买人 是 否 愿 意 继 续 竞 价 。2 有 竞 买 人 表 示 愿 意 继 续 竞 价 的 , 即 属 于 挂 牌 截 止 时 有 两 个竞 买 人 要 求 报 价 的 情 形 , 挂 牌 主 持 人 应 当 宣 布 挂 牌 出 让 转 入 现 场竞 价 , 通 过 现 场 竞 价 确 定 竞 得 人 。
3 挂 牌 主 持 人 报 出 最 高 挂 牌 价 格 , 没 有 竞 买 人 表 示 愿 意 继 续竞 价 的 , 并 按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是 否 成 交 :( 1)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只 有 一 个 竞 买 人 竞 买 报 价 的 , 且 报 价 不 低于 底 价 , 并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的 , 挂 牌 成 交 ( 2)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有 两 个 竞 买 人 报 价 的 , 出 价 最 高 者 为 竞 得人 报 价 相 同 的 , 先 提 交 报 价 单 者 为 竞 得 人 , 但 报 价 低 于 底 价 者除 外 ( 3)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无 人 应 价 者 或 者 竞 买 人 的 报 价 均 低 于 底 价或 者 均 不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的 , 挂 牌 不 成 交 。( 五 ) 签 订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确 定 竞 得 人 后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与 竞 得 人 挂 牌 主 持 人 当 场 签
订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 竞 得 人 拒 绝 签 订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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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能 对 抗 挂 牌 成 交 结 果 的 法 律 效 力 。( 六 )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竞 得 人 依 据 挂牌 成 交 确 认 书 约 定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同 。( 七 ) 采 用 挂 牌 出 让 时 , 竞 买 人 报 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无 效 报 价 :1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未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提 交 的 2 不 按 规 定 填 写 新 报 价 单 的 3 挂 牌 竞 价 报 价 单 填 写 人 与 竞 买 申 请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4 报 价 不 符 合 报 价 规 则 的 5 报 价 单 上 未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未 经 自 然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按 手 印 的 6 竞 买 人 以 电 话 邮 寄 传 真 等 非 现 场 书 面 形 式 报 价 的 。十 一 竞 得 人 须 在 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并 按 照 出 让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时 付 清 全 部出 让 金 ,竞 得 人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直 接 抵 扣 拍 卖 佣 金 或 挂 牌 服 务费 , 不 足 部 分 成 交 后 20 日 内 付 清 。 本 次 出 让 活 动 的 拍 卖 佣 金 ( 挂牌 服 务 费 ) 按 成 交 总 价 款 的 0.8%计 算 。十 二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结 束 后 , 出 让代 理 机 构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出 让 结 果 在 土 地 有 形 市 场 或 者 指 定的 场 所 媒 介 公 布 。十 三 注 意 事 项
( 一 ) 申 请 人 须 全 面 阅 读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 如 有 疑 问 可 以 在 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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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截 止 或 拍 卖 会 开 始 前 用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向 我 公 司 咨 询 。 申 请 人可 到 现 场 踏 勘 公 开 出 让 宗 地 。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后 , 即 视 为 竞 买 人 对出 让 宗 地 无 异 议 并 全 面 接 受 , 对 有 关 承 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二 ) 申 请 人 在 竞 得 土 地 后 , 拟 成 立 新 公 司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的 ,应 在 申 请 书 中 明 确 注 明 新 公 司 的 出 资 构 成 等 内 容 , 并 在 竞 得 土 地使 用 权 后 50日 内 办 理 完 新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经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认可 后 , 可 直 接 与 新 公 司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竞 得 人 应 按 出 让 文 件 约 定 付 清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成 交 价 款 。( 三 ) 公 开 竞 买 报 价 单 一 经 提 交 , 不 可 撤 回 。( 四 ) 确 定 竞 得 人 后 , 竞 得 人 须 在 成 交 现 场 与 出 让 代 理 机 构签 订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 委 托 他 人 代 签 的 , 应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并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对 出 让 人 和竞 得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出 让 人 改 变 出 让 结 果 的 , 或 者 竞 得 人 放 弃竞 得 宗 地 的 ,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出 让 开 始 前终 止 出 让 活 动 , 并 通 知 竞 买 人 :1 竞 买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利 益 或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2 出 让 方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接 触 竞 买 人 , 足 以 影 响 出 让 公 正 性 的 3 应 当 依 法 终 止 挂 牌 活 动 的 其 他 情 形 。( 六 ) 竞 得 人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后 , 应 当 按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出 让 成 交 价 款 。 竞 得 人 付 清 全 部 成交 价 款 拍 卖 佣 金 或 挂 牌 服 务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后 。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 领 取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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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出 让 不 成 交 的 , 应 当 按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出 让 。( 八 ) 参 加 出 让 活 动 的 人 员 , 应 遵 守 现 场 的 纪 律 , 服 从 管 理人 员 的 管 理 。十 四 违 约 责 任竞 得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视 为 违 约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可 取 消其 竞 得 人 资 格 ,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竞 得 人 还 须 按 成 交 价 的 20%向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支 付 违 约 金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另 行 出让 该 幅 土 地 的 价 格 低 于 本 次 成 交 价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实 际 差 额 支 付赔 偿 金 , 并 依 法 追 究 竞 得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1 竞 得 人 应 价 并 已 经 确 认 后 , 要 求 撤 回 的 2 竞 得 人 逾 期 或 拒 绝 签 订 成 交 确 认 书 的
3 竞 得 人 逾 期 或 拒 绝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或 签 订 后 的 拒 绝 履 行 行 为 4 竞 得 人 逾 期 或 拒 绝 签 订 宗 地 移 交 确 认 书 的 5 竞 得 人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成 交 地 价 款 的 6 竞 得 人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拍 卖 佣 金 或 挂 牌 服 务 费 的 7 竞 得 人 提 供 假 伪 证 或 文 件 或 隐 瞒 事 实 的 , 造 假 欺 诈 的 8 竞 得 人 与 其 他 竞 买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利 益 或 他 人合 法 权 益 的 9 竞 得 人 私 下 接 触 出 让 工 作 人 员 ,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性 的 10 竞 得 人 阻 碍 出 让 人 正 常 出 让 活 动 或 干 涉 其 他 竞 买 人 。十 五 特 别 提 示
1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竞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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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竞 买 保 证 金 应 由 竞 买 人 银 行 账 户 汇 入 保 证 金 账 户 竞 买 人为 个 人 的 应 由 竞 买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办 理 的 银 行 卡 汇 入 保 证 金 账 户 。不 得 由 其 他 人 或 组 织 团 体 代 缴 3 该 宗 地 经 竞 卖 成 交 后 , 需 按 照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嘉 规 建 条 2023 011号 ) 相 关 用 地 指 标 和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4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竞 得 人 需 按 计 划 建 设 期 限 完 成 项 目 建 设 。5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土 地 出 让 金 全 额 上 缴 市 税 务 局 。6 为 公 开 出 让 土 地 进 行 宗 地 测 量 地 价 评 估 产 生 的 测 绘 费 评 估 费 ,由 市 财 政 局 予 以 拨 付 。十 六 竞 买 人 应 在 申 请 竞 买 前 认 真 阅 读 并 全 面 理 解 出 让 文 件 。
如 有 疑 问 , 可 在 申 请 竞 买 前 向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咨 询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一 经 提 交 , 即 视 为对 标 的 及 全 部 出 让 文 件 无 异 议 并 全 面 接 受 。十 七 本 次 出 让 文 件 对 标 的 所 作 的 陈 述 和 介 绍 仅 供 竞 买 人 参考 , 不 视 为 对 出 让 标 的 承 诺 和 担 保 。十 八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 对 该 出 让 标 的 现 状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瑕疵 不 做 任 何 保 证 , 对 出 让 标 的 不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竞 买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有 责 任 自 行 了 解 有 关 出 让 标 的 的 实 际 状 况 并 到 现 场 查 勘 出让 宗 地 现 状 , 对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 并 对 自 己 竞 买 出 让 标 的 的 行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十 九 本 次 出 让 事 项 如 有 变 更 , 将 发 布 公 告 通 知 变 更 事 宜 ,
届 时 以 公 告 变 更 的 事 项 为 准 。二 十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须 知 有 解 释 权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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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或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 依 法 作 出 的 修 改 与 补 充 文件 与 原 出 让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不 一 致 的 以 日 期 在 后 者 为 准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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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规 则1 本 规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参 照 行 业 国 际 惯 例 制 定 参 加 本 公 司 组 织 拍 卖 活 动 的 竞 买人 买 受 人 必 须 事 前 认 真 仔 细 阅 读 本 规 则 , 对 执 行 本 规 则 的 行为 负 责 2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本 规 则 明 确 的 各 项 原 则 , 解 释 处 理 本 规则 和 本 规 则 以 外 的 特 殊 问 题 和 相 关 未 尽 事 宜 3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是 本 公 司 开展 一 切 拍 卖 活 动 的 原 则 基 础 拍 卖 行 为 的 一 切 活 动 都 具 有 国 家 所
赋 予 的 法 律 效 力 。 本 公 司 作 为 委 托 人 与 买 受 人 双 方 的 代 理 人 , 本着 上 述 原 则 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本 公 司 不 对 委 托 人 竞 买 人 买 受 人 的 任 何 违 约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 竞 买 人 必 须 在 拍 卖 会 前 依 照 本 公 司 规 定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件 , 经 过 咨 询 实 地 对 拍 卖 标 的 或 称 拍 卖 品 , 进 行 考 察 了 解 后 , 办 理 竞 买 登 记 申 请 手 续 , 缴 纳 规 定 数 额 的 参 拍 保 证 金 ,在 拍 卖 会 现 场 领 取 竞 买 号 牌 后 , 方 成 为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竞 买 人 , 取得 拍 卖 的 竞 买 资 格 和 权 利 , 否 则 , 本 公 司 将 不 视 其 为 真 正 意 义 上的 竞 买 人 5 竞 买 人 应 亲 自 出 席 拍 卖 会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出 席 拍 卖 会 参 加 竞 买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拍 卖 会 前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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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授 权 文 件 和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对 参 加 拍 卖 会 的 竞 买 人 , 本 公 司 将 视 其 为 已 经 办 理 了 竞 买 登 记 申请 手 续 交 纳 了 参 拍 保 证 金 的 竞 买 人 本 人 6 竞 买 人 在 本 公 司 发 布 的 拍 卖 公 告 规 定 的 预 展 咨 询 时 间内 , 必 须 亲 自 实 地 对 拍 卖 标 的 的 现 有 全 部 实 际 状 况 进 行 考察 了 解 , 全 面 细 致 地 对 拍 卖 标 的 进 行 察 看 竞 买 人 一 旦 进 入拍 卖 会 现 场 , 就 表 明 自 己 已 对 拍 卖 标 的 的 现 状 进 行 了 全 面 了 解 和掌 握 , 并 愿 意 对 自 己 参 加 竞 买 的 行 为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7 本 公 司 就 每 场 拍 卖 会 或 出 让 会 提 供 给 竞 买 人 的 出 让 文 件 中 文 字 性 介 绍 资 料 和 图 片 , 仅 是 本 公 司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整 理 所 做 出 的 参 考 性 介 绍 性 的 简 要 资 料 , 仅 供 竞 买 人 参考 , 不 表 明 本 公 司 对 标 的 的 任 何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承 诺 保 证 和担 保 8 在 竞 买 过 程 中 , 竞 买 人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 一 经 竞 价 不 得 反悔 , 否 则 , 所 交 纳 的 参 拍 保 证 金 , 本 公 司 将 不 予 退 还 , 同 时 本 公司 保 留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相 关 规 定 , 追 究 竞 买 人 违约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9 拍 卖 会 现 场 以 最 高 应 价 取 得 拍 卖 标 的 的 竞 买 人 , 须 经 拍 卖师 三 声 报 价 落 槌 确 认 拍 卖 成 交 的 即 成 为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必 须 当场 签 署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并 按 约 定 比 例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买 受 方
拍 卖 佣 金 和 其 他 相 关 约 定 费 用 10 买 受 人 必 须 当 场 缴 纳 该 件 拍 卖 标 的 的 成 交 价 款 及 相 关 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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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和 约 定 费 用 , 才 能 领 取 拍 卖 标 的 ( 搬 运 等 项 费 用 , 由 买 受 人 自行 承 担 ) 11 除 委 托 人 同 意 , 本 公 司 与 买 受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公 司 确认 买 受 人 全 额 成 交 价 款 结 清 后 , 才 允 许 买 受 人 领 取 拍 卖 标 的 。 买受 人 未 能 全 额 付 清 拍 卖 价 款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 则 不 拥 有 或 享有 该 件 拍 卖 标 的 的 合 法 所 有 权 。 买 受 人 在 买 受 后 , 需 办 理 相 关 过户 等 手 续 的 , 由 买 受 人 与 委 托 人 直 接 协 商 , 由 委 托 人 协 助 买 受 人办 理 手 续 , 在 其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12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拍 卖 会 后 , 从 买 受 人 交 付 的 参 拍 保 证 金 中 ,优 先 收 取 本 公 司 按 照 约 定 应 收 的 拍 卖 佣 金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买 受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借 口 拒 缴 或 提 出 异 议 13 拍 卖 会 后 , 若 买 受 人 不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付 清 全 额 成 交 价 款的 , 或 未 能 按 照 约 定 领 取 拍 卖 标 的 的 , 本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1) 买 受 人 在 成 交 日 起 60 日 以 外 , 仍 未 付 清 成 交 价 款 的 , 本 公 司有 权 自 拍 卖 成 交 日 后 第 61 日 起 按 买 受 人 未 付 清 价 款 额 按 照 日 息万 分 之 三 逐 日 计 算 利 息 , 直 至 买 受 人 付 清 全 部 价 款 之 日 止 买 受人 与 本 公 司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2) 拍 卖 人 对 买 受 人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赔 偿 因 其 违 约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3) 可 对 该 买 受 人 的 相 关财 产 行 使 留 置 权 , 并 有 权 变 卖 或 再 次 拍 卖 4) 征 得 委 托 人 同 意 ,本 公 司 再 次 拍 卖 时 , 原 买 受 人 除 应 当 支 付 第 一 次 拍 卖 中 其 应 当 支
付 的 佣 金 及 费 用 外 , 若 再 次 拍 卖 的 所 得 价 款 低 于 原 拍 卖 价 款 的 ,原 买 受 人 应 当 补 足 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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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 本 公 司 有 权 拒 绝 任 何人 进 入 拍 卖 会 现 场 。 本 公 司 在 拍 卖 会 上 有 权 提 高 拒 绝 任 何 竞 投价 格 撤 销 或 分 拆 合 并 任 何 两 件 以 上 拍 卖 标 的 , 以 及 在 出 现 争议 时 , 将 拍 卖 标 的 再 次 拍 卖 本 公 司 有 义 务 为 交 易 双 方 保 守 秘 密 ,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相 关 法 律 和 本 规 则 维 护 委 托 人 买 受 人 拍 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 本 规 则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甘 肃 易 统 拍 卖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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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牌 现 场 竞 价现 场 竞 价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主 持 进 行 , 取 得 宗 地 挂 牌 竞 买 资 格 的竞 得 人 均 可 参 加 现 场 竞 价 。 现 场 竞 价 按 下 列 程 序 举 行 :一 挂 牌 主 持 人 应 当 宣 布 现 场 竞 价 的 起 始 价 竞 价 规 则 和 增价 幅 度 , 并 宣 布 现 场 竞 价 开 始 。 现 场 竞 价 的 起 始 价 为 挂 牌 活 动 截止 时 的 最 高 报 价 的 价 格 。二 参 加 现 场 竞 价 的 竞 买 人 按 照 竞 价 规 则 应 价 或 报 价 。三 挂 牌 主 持 人 确 认 该 竞 买 人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后 继 续 竞 价 。四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同 一 个 应 价 或 报 价 而 没 有 人 再 应 价 或 报价 , 且 该 价 格 不 低 于 底 价 的 ,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应 价 或 报 价 者
为 竞 得 人 。 最 高 应 价 或 报 价 低 于 底 价 的 ,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现 场 竞价 终 止 。在 现 场 竞 价 中 无 人 参 加 竞 买 或 无 人 加 价 的 , 以 挂 牌 截 止 时 出价 最 高 者 为 竞 得 人 , 但 低 于 挂 牌 出 让 底 价 者 除 外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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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买 承 诺 书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经 过 实 地 考 察 , 并 认 真 审 阅 出 让 文 件 后 , 对 嘉 峪 关 市 自然 资 源 局 本 次 出 让 的 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现 状 进 行了 现 场 踏 勘 , 并 对 宗 地 现 状 向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了 详 细 了 解 , 现承 诺 如 下 :一 我 方 知 晓 并 同 意 竞 买 人 主 体 资 格 认 定 , 我 方 保 证 具 有 合法 的 主 体 资 格 , 若 因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导 致 公 开 出 让 无 效 , 我 方 愿 承担 法 律 责 任 。二 我 方 同 意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万 元 。 履 约保 证 金 万 元 。
三 我 方 在 参 加 竞 拍 前 已 对 公 开 出 让 标 的 进 行 了 充 分 调 查 了解 , 认 真 阅 读 了 出 让 文 件 , 遵 守 并 执 行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规定 和 要 求 。 现 我 方 知 悉 认 可 并 接 受 出 让 标 的 的 一 切 现 状 及 瑕 疵 ,愿 按 现 状 参 加 竞 买 , 并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风 险 。四 我 方 如 竞 得 该 标 的 , 保 证 现 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公 开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五 我 方 若 竞 买 成 功 , 保 证 按 时 书 面 提 交 下 载 国 有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所 需 资 料 , 并 保 证 按 时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保 证 按 约 定 时 间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否 则 , 愿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再 向 我 方 退 还 。竞 买 人 或 代 理 人 ( 签 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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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经 认 真 阅 读 本 次 出 让 的 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的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 我 方 完 全 接 受 并 愿 意 遵 守 你单 位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对 所 有文 件 均 无 异 议 。我 方 现 正 式 申 请 竞 买 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的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我 方 愿 意 按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万 元 ( 大写 ) ( 元 ) 。 履 约 保 证 金 万 元若 能 竞 得 该 宗 地 ,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和 要 求 履 行 全 部 义 务 。若 我 方 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 出 现 不 能 按期 付 款 和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并 赔 偿 由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特 此 申 请 和 承 诺 。竞 买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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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确 认 表( 盖 章 )申 请 人( 竞 买 人 ) 联 系 人 姓 名通 讯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竞 买 宗 地编 号 法 定 代 表 人电 话竞 买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签署 意 见 竞 买 保 证 金 于 年 月 日 足 额 到 账 。( 签 章 )审 查 意 见 经 审 核 , 该 竞 买 人 具 备 竞 买 申 请 资 格 , 已 按 规 定支 付 了 竞 买 保 证 金 并 确 认 到 账 , 可 参 加 本 次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活 动 。 ( 签 字 )年 月 日备 注 本 表 一 经 提 交 , 即 视 为 竞 买 人 同 意 按 出 让 人 确 定的 出 让 方 式 参 加 竞 买 ,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说 明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由 竞 买 人 持 本 表 及 竞 买 申 请 书 到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竞买 报 名 手 续 。
2 报 名 时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以 供 资 格 审 查 ( 以 下 资 料 全 部 为 原 件 , 同 时 复 印 一 份 , 复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复 印 件 及 法 人 委 托 书 由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存 留 , 其 余 原 件待 复 印 件 核 对 并 加 盖 与 原 件 审 核 无 异 章 后 退 回 原 单 位 ) 。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明 竞 买 人 是 事 业 或 国 有 控 股 的 单 位 , 应 有 上 级 部 门 同 意 竞 买 的 证 明 书 个 人 参 与 竞 买 的 , 本 表 应 个 人 署 名 , 并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3 符 合 条 件 的 竞 买 人 持 本 表 三 份 按 规 定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4 本 表 一 份 交 由 竞 买 人 持 有 , 凭 本 表 参 加 出 让 竞 价 活 动 , 出 让 主 持 人 存 留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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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我 方 竞 得 本 次 出 让 宗 地 后 承 诺 交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自 愿 由 嘉 峪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转 入 市 税 务 局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缴 专 户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39 号 ) 第 二 十 条 : 以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方式 确 定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后 ,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支 付 的 投 标 竞 买 保证 金 , 转 作 受 让 地 块 的 定 金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者 成 交 确 认 书 对 出 让人 和 中 标 人 或 者 竞 得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出 让 人 改 变 竞 得 结 果 , 或
者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放 弃 中 标 宗 地 竞 得 宗 地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任 。 及 竞 买 须 知 和 成 交 确 认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承 担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竞 买 人 或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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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兹 证 明 系 ( 公 司 名 称 ) 的法 定 代 表 人 。 为 参 与 嘉 峪 关 市 土 地 收 购 储 备 经 营 中 心 本 次 出 让 的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的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 有 权 签 署 一 切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特 此 证 明 。竞 买 单 位 :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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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人 受 托 人姓 名 姓 名性 别 性 别出 生 日 期 出 生 日 期工 作 单 位 工 作 单 位职 务 职 务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本 人 授 权 ( 受 托 人 ) 代 表 本 人 参 加 2023 年 月 日在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举 办 的 嘉 峪 关 市号 宗 地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 代 表 本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受 托 人 在 该 宗 地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签 署 的 合 同 或 文件 ,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委 托 人 ( 签 名 ) : 受 托 人 ( 签 名 ) :2023年 月 日
备注 兹 证 明 本 委 托 书 确 系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 单 位 公 章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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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场踏勘声明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我 方 已 认 真 阅 读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中 的所 有 文 件 内 容 , 并 于 2023 年 月 日 对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进 行 了 实 地 踏 勘 , 已 充 分 了 解 标 的 周 边 的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设 施 及 标 的现 状 。 我 方 完 全 接 受 和 愿 意 遵 守 本 期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及 要 求 , 并 对该 标 的 的 现 状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瑕 疵 以 及 本 期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求 均 无 异 议 , 自 愿 在 该 标 的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参 加 竟 买 。 我 方 承 诺 : 如 能 竞 得 ,
我 方 严 格 按 照 本 次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及 成 交 确 认 书 等法 律 文 件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各 项 义 务 。 如 我 方 不 能 履 行 法 定 及 约 定 义 务 的 , 我方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并 愿 意 补 偿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损 失 , 同 时 , 我 方同 意 不 予 退 回 我 方 所 缴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 特 此 声 明 。竞 买 人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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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出 让竞 买 报 价 单
竞 买 报 价 单 一 式 * 份
竞 买 人 名 称( 单 位 或 个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住 所 地 址竞 买 宗 地 号 面 积 平 方 米
竞 买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总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总 价 ) :人 民 币 小 写 ( 元 /平 方 米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平 方 米 ) :竞 买 人 盖 章 : 签 字 :报 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确 认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挂 牌 主 持 人 签 字 :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http://** 0931-*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待 签 样 本 )拍 卖 人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竞 得 人 :竞 买 号 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及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签订 本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如 下 :一 竞 买 人 经 认 真 审 阅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文 件 ,并 实 地 踏 勘 宗 地 后 , 向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 并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万 元 , 取 得 竞 买 资 格 。二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与 竞 得 人 拍 卖 人 正 式 确 认 , 在 2023 年 月 日 举 办的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 竞 得 人 持 号 牌 竞 得 嘉峪 关 市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现 确 认 如 下 :该 宗 地 总 成 交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每 平 方 米 单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三 竞 得 人 对 该 标 的 及 该 标 的 整 个 出 让 程 序 无 异 议 。四 竞 得 人 须 在 拍 卖 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并 按 出 让 合 同 要 求 时 间 付 清 全 部 成 交 价 款 ,缴 纳得 履 约 保 证 金 转 为 拍 卖 佣 金 , 不 足 部 分 20日 内 付 清 。五 竞 得 人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及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缴 纳 成 交 价 款 和 拍 卖 佣 金 , 以 及 开 出 的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在 有效 期 内 不 能 兑 现 或 不 能 全 部 兑 现 的 , 及 有 出 让 文 件 中 违 约 行 为 的 均 被 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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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约 。 出 让 人 可 取 消 竞 得 人 的 竞 得 资 格 , 没 收 竞 买 保 证 金 。 同 时 竞 得 人 必须 按 成 交 价 的 20%向 出 让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出 让 人 另 行 出 让 标 的 的 价 格 低 于成 交 价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实 际 差 额 支 付 赔 偿 金 。六 在 本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时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本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一 式 * 份 , 出 让 人 一 份 其 余 三 方 各 执 *份 。出 让 人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竞 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拍 卖 机 构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见 证 人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拍 卖 师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 甘 肃 省 嘉 峪 关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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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待 签 样 本 )挂 牌 主 持 人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竞 得 人 :竞 买 号 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及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签 订 本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如 下 :一 竞 买 人 经 认 真 审 阅 嘉 峪 关 市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文 件 , 并 实 地 踏 勘 宗 地 后 , 向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国 有 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 并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万 元 , 取 得 竞 买 资
格 。 二 出 让 人 与 竞 得 人 挂 牌 主 持 人 正 式 确 认 , 在 2023年 月 日 举 办的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 竞 得 人 持 号 牌 竞 得 嘉峪 关 市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现 确 认 如 下 :该 宗 地 总 成 交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每 平 方 米 单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三 竞 得 人 对 该 标 的 及 该 标 的 整 个 出 让 程 序 无 异 议 。四 竞 得 人 须 在 拍 卖 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并 在 挂 牌 成 交 后 按 出 让 合 同 要 求 付 清 全 部 成 交价 款 ,缴 纳 得 履 约 保 证 金 转 为 挂 牌 服 务 费 , 不 足 部 分 20日 内 付 清 。五 竞 得 人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及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缴 纳 成 交 价 款 挂 牌 服 务 费 , 以 及 开 出 的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在有 效 期 内 不 能 兑 现 或 不 能 全 部 兑 现 的 , 及 有 出 让 文 件 中 违 约 行 为 的 均 被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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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违 约 。 出 让 人 可 取 消 竞 得 人 的 竞 得 资 格 , 没 收 竞 买 保 证 金 。 同 时 竞 得 人必 须 按 成 交 价 的 20%向 出 让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出 让 人 另 行 出 让 标 的 的 价 格 低于 成 交 价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实 际 差 额 支 付 赔 偿 金 。六 在 本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时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本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一 式 * 份 , 出 让 人 一 份 其 余 三 方 各 执 *份 。出 让 人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竞 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拍 卖 机 构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见 证 人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主 持 人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 甘 肃 省 嘉 峪 关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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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监 管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待 签 样 本 )
制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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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号 宗 地 待 签 样 本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让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受 让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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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及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规 定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有 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出 让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出 让 人 根 据 法 律 的 授权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地 下 资 源 埋 藏 物 不 属 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出 让 范 围 。第 三 条 受 让 人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 在 出 让 期 限 内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和 依 法 处 置 的 权 利 , 有 权 利 用 该 土 地 依 法 建 造 建 筑 物 构 筑 物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第 二 章 出 让 土 地 的 交 付 与 出 让 价 款 的 缴 纳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编 号 为 , 宗 地 总 面 积 大写 平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 其 中 出 让 宗 地 面 积为 大 写 平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出 让 宗 地 坐 落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平 面 界 址 为 出 让 宗 地 的 平 面界 址 图 见 附 件 1。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竖 向 界 限 以 为 上 界 限 , 以 为 下界 限 , 高 差 为 米 。 出 让 宗 地 竖 向 界 限 见 附 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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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让 宗 地 空 间 范 围 是 以 上 述 界 址 点 所 构 成 的 垂 直 面 和 上 下 界 限 高 程平 面 封 闭 形 成 的 空 间 范 围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用 途 为 。第 六 条 出 让 人 同 意 在 年 月 日 前 将 出 让 宗 地 交 付 给 受 让人 , 出 让 人 同 意 在 交 付 土 地 时 该 宗 地 应 达 到 本 条 第 项 规 定 的 土 地 条 件 :( 一 ) 场 地 平 整 达 到 周 围 基 础 设 施 达 到 ( 二 ) 现 状 土 地 条 件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年 期 为 年 , 按 本合 同 第 六 条 约 定 的 交 付 土 地 之 日 起 算 原 划 拨 ( 承 租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补 办 出 让 手 续 的 , 出 让 年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算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大写 元 ( 小 写元 ) ,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小 写元 )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定 金 为 人 民 币 大 写元 ( 小 写 元 ) , 定 金 抵 作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第 十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国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 一 )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 一 次 性 付 清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出 让 价 款 ( 二 ) 按 以 下 时 间 和 金 额 分 期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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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让 价 款 。第 一 期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 , 付 款时 间 : 年 月 日 之 前 。第 二 期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 , 付 款时 间 : 年 月 日 之 前 。分 期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 受 让 人 在 支 付 第 二 期 及 以后 各 期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时 , 同 意 按 照 支 付 第 一 期 土 地 出 让 价款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利 率 ,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利 息 。第 十 一 条 受 让 人 应 在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付 清 本 宗 地 全 部 出 让 价 款 后 , 持
本 合 同 和 出 让 价 款 缴 纳 凭 证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申 请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登 记 。 第 三 章 土 地 开 发 建 设 与 利 用第 十 二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开 发 投 资 强 度 按 本 条 第 项规 定 执 行 :( 一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地 的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不 低 于 经 批 准 或 登 记 备 案 的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万 元 ( 小 写 万 元 ) , 投 资 强 度 不 低 于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大 写元 ( 小 写 元 )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设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包 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投 资 和 出 让 价 款 等 。( 二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非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 受 让 人 承 诺 本 合 同项 下 宗 地 的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万 元 ( 小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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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 。第 十 三 条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范 围 内 新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附 属 设 施 的 , 应 符 合 市 ( 县 ) 政 府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出 让 宗 地 规 划 条 件 。其 中 :主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附 属 建 筑 物 性 质 建 筑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建 筑 容 积 率 不 高 于 不 低 于 建 筑 限 高
建 筑 密 度 不 高 于 不 低 于 绿 地 率 不 高 于 不 低 于 其 他 土 地 利 用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设 配 套 按 本 条 第 项 规定 执 行 :( 一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 根 据 规 划 部 门 确 定 的 规 划设 计 条 件 , 本 合 同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用 于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的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受 让 宗 地 面 积 的 , 即 不 超 过 平 方 米 , 建 筑面 积 不 超 过 平 方 米 。 受 让 人 同 意 不 在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专 家 楼 宾 馆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设 施 ( 二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住 宅 项 目 建 设 , 根 据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确定 的 规 划 建 设 条 件 , 本 合 同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住 宅 建 设 总 套 数 不 少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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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其 中 ,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90 平 方 米 以 下 住 房 套 数 不 少 于 套 , 住 宅 建设 套 型 要 求 为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范 围 内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90 平 方 米 以下 住 房 面 积 占 宗 地 开 发 建 设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范 围 内 配 套 建 设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廉 租 住 房 等 政 府 保 障 性 住 房 , 受 让 人 同意 建 成 后 按 本 项 下 第 种 方 式 履 行 :1 移 交 给 政 府 2 由 政 府 回 购 3 按 政 府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和 销 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 。
第 十 五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范 围 内 同 步 修 建 下 列 工 程 配套 项 目 , 并 在 建 成 后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第 十 六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设 项 目 在 年月 日 之 前 开 工 , 在 年 月 日 之 前 竣 工 。受 让 人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 应 提 前 30日 向 出 让 人 提 出 延 建 申 请 , 经 出 让 人 同 意延 建 的 , 其 项 目 竣 工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但 延 建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七 条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内 进 行 建 设 时 , 有 关 用 水 用 气 污 水 及 其 他 设 施 与 宗 地 外 主 管 线 用 电 变 电 站 接 口 和 引 入 工 程 , 应 按 有 关规 定 办 理 。
受 让 人 同 意 政 府 为 公 用 事 业 需 要 而 敷 设 的 各 种 管 道 与 管 线 进 出 通 过 穿 越 受 让 宗 地 , 但 由 此 影 响 受 让 宗 地 使 用 功 能 的 , 政 府 或 公 用 事 业 营 建 主体 应 当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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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条 受 让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容 积 率 利 用 土 地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 在 出 让 期 限 内 , 需 要 改 变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的 , 双 方同 意 按 照 本 条 第 项 规 定 办 理 :( 一 ) 由 出 让 人 有 偿 收 回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二 ) 依 法 办 理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批 准 手 续 ,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让 合 同 变 更 协 议 或 者 重 新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由 受 让 人 按照 批 准 改 变 时 新 土 地 用 途 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评 估 市 场 价 格 与 原 土 地 用 途 下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评 估 市 场 价 格 的 差 额 补 缴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办 理 土 地 变 更 登 记 。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在 使 用 期 限 内 , 政 府 保 留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宗地 的 规 划 调 整 权 , 原 规 划 如 有 修 改 , 该 宗 地 已 有 的 建 筑 物 不 受 影 响 , 但 在使 用 期 限 内 该 宗 地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改 建 翻 建 重 建 , 或 者期 限 届 满 申 请 续 期 时 , 必 须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规 划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对 受 让 人 依 法 使 用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在 本 合 同 约 定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前 , 出 让 人 不 得 收 回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需 要 提 前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 出 让 人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 并根 据 收 回 时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价 值 和 剩 余 年 期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评 估 市 场 价 格 及 经 评 估 认 定 的 直 接 损 失 给 予 土 地 使 用 者 补
偿 。 第 四 章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出 租 抵 押第 二 十 一 条 受 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全 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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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价 款 , 领 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后 , 有 权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有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出 租 抵 押 。 首 次 转 让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第 项 规定 的 条 件 :( 一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开 发 , 完 成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十 五 以 上 ( 二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开 发 , 已 形 成 工 业 用 地 或 其 他 建 设 用地 条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出 租 及 抵 押 合 同 , 不 得 违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后 , 本 合 同 和 土 地登 记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权 利 义 务 随 之 转 移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年 限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减 去 已 经 使 用 年 限 后 的 剩 余 年 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租 后 , 本 合 同 和 土 地 登 记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权 利 义 务 仍 由 受 让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抵 押 的 , 转 让 抵 押 双 方 应持 本 合 同 和 相 应 的 转 让 抵 押 合 同 及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到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门 申 请 办 理 土 地 变 更 登 记 。 第 五 章 期 限 届 满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需 要 继 续 使 用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 应 当 至 迟 于 届 满 前 一 年 向 出 让 人 提 交 续 期 申 请 书 , 除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收 回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 出 让 人 应 当 予 以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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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的 , 自 动 续 期 。出 让 人 同 意 续 期 的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出 让 租 赁 等 有 偿 用 地手 续 , 重 新 签 订 出 让 租 赁 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租金 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土 地 出 让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申 请 续 期 , 因 社 会 公 共利 益 需 要 未 获 批 准 的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交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并 依 照 规 定办 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注 销 登 记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回 。 出 让 人 和 土 地 使 用 者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属 设 施 , 按 本 条 第 项 约 定 履 行 :
( 一 ) 由 出 让 人 收 回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并 根 据 收 回时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残 余 价 值 , 给 予 土 地 使 用 者 相 应 补偿 ( 二 )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 回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土 地 出 让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没 有 申 请 续 期 的 , 土 地使 用 者 应 当 交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并 依 照 规 定 办 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注销 登 记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 回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上 的 建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 回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保 持 地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 不 得 人 为 破 坏 。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失 去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的 , 出 让 人 可 要 求 土 地 使 用者 移 动 或 拆 除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恢 复 场 地 平 整 。第 六 章 不 可 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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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八 条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的 本 合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 但 应 在 条 件 允 许 下 采 取 一 切 必 要的 补 救 措 施 以 减 少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 。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的 不可 抗 力 , 不 具 有 免 责 效 力 。第 二 十 九 条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 应 在 7 日 内 将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以 信函 电 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15日 内 , 向另 一 方 提 交 本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或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报 告 及 证 明 。第 七 章 违 约 责 任第 三 十 条 受 让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 按 时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受 让 人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 自 滞纳 之 日 起 , 每 日 按 迟 延 支 付 款 项 的 向 出 让 人 缴 纳 违 约 金 , 延 期 付款 超 过 60 日 , 经 出 让 人 催 交 后 仍 不 能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的 , 出 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受 让 人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出 让 人 并 可 请 求 受让 人 赔 偿 损 失 。第 三 十 一 条 受 让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终 止 该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 向 出 让 人 提 出终 止 履 行 本 合 同 并 请 求 退 还 土 地 的 , 出 让 人 报 经 原 批 准 土 地 出 让 方 案 的 人民 政 府 批 准 后 , 分 别 按 以 下 约 定 , 退 还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定 金 以 外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不 计 利 息 ) ,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该 宗 地 范 围 内 已 建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可 不 予 补 偿 , 出 让人 还 可 要 求 受 让 人 清 除 已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恢 复 场 地 平 整 但 出 让 人 愿 意 继 续 利 用 该 宗 地 范 围 内 已 建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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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应 给 予 受 让 人 一 定 补 偿 :( 一 )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建 设 日 期 届 满 一 年 前 不 少 于 60日 向出 让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 出 让 人 在 扣 除 定 金 后 退 还 受 让 人 已 支 付 的 国 有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二 )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建 设 日 期 超 过 一 年 但 未 满 二 年 , 并在 届 满 二 年 前 不 少 于 60日 向 出 让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 出 让 人 应 在 扣 除 本 合 同 约定 的 定 金 , 并 按 照 规 定 征 收 土 地 闲 置 费 后 , 将 剩 余 的 已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出 让 价 款 退 还 受 让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受 让 人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 闲 置 满 一 年 不 满 两 年 的 , 应 依 法
缴 纳 土 地 闲 置 费 土 地 闲 置 满 两 年 且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 出 让 人 有 权 无 偿 收 回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第 三 十 三 条 受 让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或 同 意 延 建 所 另 行 约 定日 期 开 工 建 设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应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出 让 价 款 总 额 的 违 约 金 , 出 让 人 有 权 要 求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约 。受 让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或 同 意 延 建 所 另 行 约 定 日 期 竣 工 的 ,每 延 期 一 日 , 应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总额 的 违 约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投 资 强 度 和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未 达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出 让 人 可 以 按 照 实 际 差 额 部 分 占 约 定 投 资 总 额 和 投 资强 度 指 标 的 比 例 , 要 求 受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并 可 要 求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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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等 任 何 一 项 指 标低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的 , 出 让 人 可 以 按 照 实 际 差 额 部 分 占 约 定 最 低标 准 的 比 例 , 要 求 受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的 违 约 金 , 并 有 权 要 求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等任 何 一 项 指 标 高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最 高 标 准 的 , 出 让 人 有 权 收 回 高 于 约 定 的 最高 标 准 的 面 积 部 分 , 有 权 按 照 实 际 差 额 部 分 占 约 定 标 准 的 比 例 , 要 求 受 让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违 约 金 。第 三 十 六 条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绿 地 率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设 施 用 地 所 占 比 例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等 任 何 一
项 指 标 超 过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受 让 人 应 当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宗 地 出 让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并 自 行 拆 除 相 应 的 绿 化 和 建 筑 设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受 让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的 , 出 让 人 必 须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交 付 出 让 土 地 。 由 于 出 让 人 未 按 时 提供 出 让 土 地 而 致 使 受 让 人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占 有 延 期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出 让人 应 当 按 受 让 人 已 经 支 付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向 受 让人 给 付 违 约 金 ,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自 实 际 交 付 土 地 之 日 起 算 。 出 让 人 延 期 交 付土 地 超 过 60日 , 经 受 让 人 催 交 后 仍 不 能 交 付 土 地 的 , 受 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出 让 人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并 退 还 已 经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其 余 部 分 , 受 让 人 并 可 请 求 出 让 人 赔 偿 损 失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让 人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土 地 或 交 付 的 土 地 未 能 达 到 本 合 同约 定 的 土 地 条 件 或 单 方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的 , 受 让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让 人 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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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义 务 , 并 且 赔 偿 延 误 履 行 而 给 受 让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土地 使 用 年 期 自 达 到 约 定 的 土 地 条 件 之 日 起 算 。第 八 章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四 十 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由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的 , 按 本 条 第 项 约 定 的 方 式 解 决 :( 一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九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出 让 方 案 业 经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本 合同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保 证 本 合 同 中 所 填 写 的 姓 名 通 讯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代 理 人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有 效 , 一 方 的 信 息 如有 变 更 , 应 于 变 更 之 日 起 15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对 方 ,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无法 及 时 告 知 的 责 任 由 信 息 变 更 方 承 担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和 附 件 共 页 整 , 以 中 文 书 写 为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的 价 款 金 额 面 积 等 项 应 当 同 时 以 大 小 写 表
示 , 大 小 写 数 额 应 当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为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可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与 本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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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出 让 人 份 ,受 让 人 份 , 审核 人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出 让 人 ( 章 ) : 受 让 人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变更公告
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发布了 2023 LC-A4-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公告,现因该宗地规划指标需要调整,故 2023
LC-A4-10-01号宗地的出让活动终止。
特此通知
(略) 自源局
(略)
品22年11多鞍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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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公 告 12 嘉 峪 关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和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53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须 知 134 拍 卖 规 则 265 挂 牌 现 场 竞 价 306 竞 买 承 诺 书 31
7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328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确 认 表 339 承 诺 书 3410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3511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标 的 现 场 踏 勘 声 明 3612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出 让 竞 买 报 价 单 3813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 待 签 样 本 ) 3914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 待 签 样 本 ) 4115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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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地 产 管 理 法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局 决 定 公 开 出 让 嘉 峪 关 市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 现 将 有 关 出 让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 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宗 地编 号 宗 地位 置 宗 地面 积( ) 土 地用 途 容 积 率 建 筑密 度 绿 地率 建 筑高 度( M) 建 筑规 模( ) 出 让年 限( 年 ) 竞 买保 证 金( 万 元 ) 起 始 价(元 / ) 增 价幅 度(元 / ) 2023 LC-A4-10-01号 位 于 第 六中 学 北 侧 长 城 西 路南 侧 四 化小 区 东 侧 21786.38 住 宅用 地 1.0, 2.4 25% 35% 54米 52287 住 宅 70年 商业 40年 2657.9384 1220 10二 竞买人范围(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竞 买 ( 二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竞 买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
竞得人四 竞买申请有 意 竞 买 者 请 于 2023年 11月 3 日 至 2023年 11月 22日 持 国 有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按 出 让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 向 我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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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竞 买 申 请 , 符 合 竞 买 条 件 并 按 时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的 竞 买 人 方 有 资格 参 加 竞 买 。 若 以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的 , 竞 买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截 止 2023年 11月 22 日 16:30 分 (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 若 以 挂 牌 方 式 出 让的 , 竞 买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截 止 2023 年 12 月 1 日 16:30 分 ( 以 银 行 到账 时 间 为 准 ) 。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户 名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峪 关 分 行开 户 行 行 号 : *账 号 : *22-0001
五 出让方式竞 买 人 达 到 三 家 以 上 ( 含 三 家 ) , 按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竞 买 人 不 足三 家 , 按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六 出让期限 时间及地点( 一 ) 拍 卖 出 让 时 间 及 地 点1 拍 卖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3日 上 午 10时 2 拍 卖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 二 ) 挂 牌 出 让 期 限 及 地 点1 挂 牌 期 限 : 2023年 11月 23日 至 2023年 12月 4日 2 报 价 时 间 : 挂 牌 期 限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时 至 11时 下 午 15时 至
17时 3 挂 牌 出 让 会 时 间 : 2023年 12月 4日 下 午 16: 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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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挂 牌 及 报 价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七 出让文件的获取方式有 意 竞 买 者 请 于 2023年 11月 3日 至 2023年 11月 22日 到 嘉 峪 关 市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自 行 下 载 出 让 文 件 。八 质疑投诉如 有 质 疑 投 诉 , 请 联 系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 联 系 电 话 :0937-*。九 其他事项( 一 ) 供 地 条 件 : 以 现 状 出 让 。( 二 ) 本 次 出 让 规 定 的 出 让 事 项 如 有 变 更 , 将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 届
时 以 变 更 公 告 为 准 。( 三 ) 该 宗 地 经 竞 卖 成 交 后 , 需 按 照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嘉 规建 条 2023 011号 ) 相 关 用 地 指 标 和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 四 )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竞 得 人 需 按 计 划 建 设 期 限 完 成 项 目建 设 。( 五 )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土 地 出 让 金 全 额 上 缴 市 税 务 局 。( 六 ) 为 公 开 出 让 土 地 进 行 宗 地 测 量 地 价 评 估 产 生 的 测 绘 费 评估 费 , 由 市 财 政 局 予 以 拨 付 。( 七 ) 本 公 告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出 让 文 件 。
十 联系方式出 让 人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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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郝 静 联 系 电 话 : 0937-*拍 卖 机 构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赵 丽 娜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平 凉 路 308号 盛 隆 大 厦 2905室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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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公 开 出 让 须 知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卖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以 及 招 标 拍 卖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 经 嘉 峪 关 市 人民 政 府 批 准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决 定 以 公 开 出 让 方 式 出 让 嘉 峪关 市 2023 LC-A4-10-01号 宗 地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的 出 让 人 为 嘉 峪 关 市自 然 资 源 局 , 由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
二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三 公 开 出 让 宗 地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详 见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嘉 政 函 2023 49号 文 件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府 关 于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公 开 出 让 方 案 的 批 复 及 嘉 峪 关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出 具 的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嘉 规 建 条 2023 011号 ) 。四 竞 买 人 范 围(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和个 人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竞 买 ( 二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竞 买 。
五 申 请 和 资 格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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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取 得申 请 人 请 于 2023年 11月 3日 至 2023年 11月 22到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自 行 下 载 出 让 文 件 具 体 包 括 :( 1) 公 开 出 让 公 告 ( 2) 公 开 出 让 须 知 ( 3) 竞 买 申 请 书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5) 授 权 委 托 书 ( 6) 竞 买 资 格 确 认 书 ( 回 执 单 ) ( 7)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 8) 拍 卖 及 挂 牌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 范 本 )
( 9)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范 本 ) ( 10) 宗 地 界 址 图 ( 11) 宗 地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等 。( 二 ) 提 交 申 请申 请 人 可 于 2023年 11月 3日 至 2023年 11月 22向 甘 肃 易 统 拍卖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竞 买 申 请 。 申 请 文 件 包 括 :1 法 人 申 请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请 书 ( 2) 法 人 单 位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4)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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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6)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2 自 然 人 申 请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请 书 ( 2) 申 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3)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4)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5)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3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的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请 书
( 2) 表 明 该 组 织 合 法 存 在 的 文 件 或 有 效 证 明 ( 3) 表 明 该 组 织 负 责 人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4)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5) 竞 买 保 证 金 交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纳 凭 证 ( 6)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三 )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竞 买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户 名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峪 关 分 行开 户 行 行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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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22-0001(四 )履 约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户 名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兰 州 银 行 诚 信 支 行账 号 : *2( 五 ) 资 格 审 查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对 公 开 出 让 公 告 规 定 时 间 内 收 到的 竞 买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竞 买 人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竞 买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方 能 取 得 有 效 竞 买 资 格 。 经 审 查 ,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无 效 申 请 :( 1)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竞 买 资 格 的
( 2)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3) 申 请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4)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 委 托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六 ) 确 认 竞 买 人 资 格竞 买 人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竞 买 保 证 金 履 约 保证 金 的 , 我 公 司 将 在 申 请 截 止 后 确 认 其 竞 买 资 格 。( 七 ) 答 疑 及 现 场 踏 勘申 请 人 对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在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开 始前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向 我 公 司 咨 询 。六 出 让 方 式
根 据 竞 买 申 请 人 报 名 情 况 , 采 用 拍 卖 或 挂 牌 的 方 式 出 让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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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出 让 的 宗 地 取 得 竞 买 资 格 的 竞 买 人 达 到 三 家 以上 ( 含 三 家 ) 时 , 采 用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 如 竞 买 人 不 足 三 家 时 , 则采 用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七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要 求竞 买 申 请 人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须 按 照 公 告 截 止 日(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前 汇 入 指 定 账 户 。竞 买 保 证 金 :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竞 买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民 币 2657.9384万 元 整 履 约 保 证 金 : 2023 LC-A4-10-01 号 宗 地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民 币 *.072 元 整 宗 地 成 交 后 , 竞 得 人 交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转 作 受 让 地 块 的 定 金 ,
所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转 作 拍 卖 佣 金 ( 挂 牌 服 务 费 ) 。 未 成 交 竞 买人 交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 在 拍 卖 活 动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按 原 账 户 如 数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八 出 让 起 始 价 增 加 幅 度 2023 LC-A4-10-01号 宗 地 起 始 价 为 1220元 /平 方 米 ,竞 拍 增 价幅 度 10 元 /平 方 米 。拍 卖 或 挂 牌 出 让 期 间 拍 卖 人 ( 挂 牌 主 持 人 ) 可 根 据 竞 买 人 竞价 情 况 随 时 调 整 增 价 幅 度 。 但 竞 买 人 的 每 次 报 价 或 应 价 不 得 低 于出 让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幅 度 。九 拍 卖 程 序( 一 ) 拍 卖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23 日 上 午 10 时
( 二 ) 拍 卖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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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竞 买 人 在 拍 卖 会 开 始 前 凭 竞 买 资 格 确 认 书 到 拍 卖会 现 场 签 到 处 签 到 并 换 取 号 牌 进 场 入 坐 竞 买 席 。( 四 ) 拍 卖 会 程 序1 拍 卖 主 持 人 记 录 员 就 位 自 然 资 源 局 监 督 人 员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人 员 就 位 2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拍 卖 会 开 始 , 并 当 场 点 算 竞 买 人 3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现 场 将 密 封 拍 卖 底 价 递 交 拍 卖 主 持 人 并 在 相关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开 启 密 封 4 拍 卖 主 持 人 介 绍 拍 卖 宗 地 的 面 积 界 址 空 间 范 围 现 状 用 途 使 用 年 期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开 工 和 竣 工 时 间 以 及 其 他 有 关事 项
5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起 始 价 和 增 价 规 则 及 增 价 幅 度 。 没 有 底 价的 , 应 当 明 确 提 示 6 拍 卖 主 持 人 报 出 起 始 价 7 竞 买 人 举 牌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8 拍 卖 主 持 人 确 认 该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后 继 续 竞 价 9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同 一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而 没 有 再 应 价 或 者 报价 , 且 该 价 格 不 低 于 底 价 的 , 主 持 人 落 槌 表 示 拍 卖 成 交 10 拍 卖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者 为 竞 得 人 。( 五 ) 竞 买 人 应 严 肃 谨 慎 地 作 出 竞 买 行 为 , 一 经 应 价 不 可 撤回 , 否 则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六 ) 竞 买 成 交 后 ,竞 得 人 须 当 场 与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及 拍 卖 人 三
方 签 订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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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拍 卖 不 成 交 的 , 拍 卖 地 块 由 出 让 人 收 回 , 根 据 情 况 另行 出 让 。十 挂 牌 程 序( 一 ) 本 次 公 开 出 让 方 式 确 定 为 挂 牌 的 具 体 事 宜 如 下 :1 挂 牌 期 限 : 2023 年 11月 23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 2 报 价 时 间 : 挂 牌 期 限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 时 至 11 时 下 午15 时 至 17时 3 挂 牌 出 让 会 时 间 : 2023年 12月 4日 下 午 16: 00时4 挂 牌 及 报 价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二 ) 公 布 挂 牌 信 息在 出 让 公 告 规 定 的 挂 牌 起 始 日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将 挂 牌 宗 地 的
面 积 界 址 空 间 范 围 现 状 用 途 使 用 年 期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开 工 时 间 和 竣 工 时 间 起 始 价 增 价 规 则 及 增 价 幅 度 等 , 在 挂 牌公 告 规 定 的 土 地 交 易 场 所 挂 牌 公 布 。( 三 ) 挂 牌 竞 价1 挂 牌 主 持 人 介 绍 挂 牌 起 始 价 增 价 幅 度 等 竞 价 规 则 , 宣 布挂 牌 竞 价 开 始 2 竞 买 人 填 写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进 行 报 价 ( 至 少 有 效 报 价一 次 ) 3 挂 牌 主 持 人 收 到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后 , 对 报 价 单 予 以 审核 ,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报 价 予 以 确 认 4 挂 牌 主 持 人 确 认 该 报 价 后 , 更 新 显 示 挂 牌 价 格 , 继 续 接 受
新 的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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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挂 牌 截 止挂 牌 截 止 应 当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主 持 确 定 。 设 有 底 价 的 , 出 让 代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挂 牌 截 止 前 将 密 封 的 挂 牌 底 价 交 给 挂 牌 主 持 人 , 挂牌 主 持 人 现 场 打 开 密 封 件 。 在 公 告 规 定 的 挂 牌 截 止 时 间 , 竞 买 人应 当 出 席 挂 牌 现 场 ,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报 价 及 其 报 价 者 , 并 询问 竞 买 人 是 否 愿 意 继 续 竞 价 。1 挂 牌 截 止 时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报 价 及 其 报 价 者 , 并 询 问 竞 买人 是 否 愿 意 继 续 竞 价 。2 有 竞 买 人 表 示 愿 意 继 续 竞 价 的 , 即 属 于 挂 牌 截 止 时 有 两 个竞 买 人 要 求 报 价 的 情 形 , 挂 牌 主 持 人 应 当 宣 布 挂 牌 出 让 转 入 现 场竞 价 , 通 过 现 场 竞 价 确 定 竞 得 人 。
3 挂 牌 主 持 人 报 出 最 高 挂 牌 价 格 , 没 有 竞 买 人 表 示 愿 意 继 续竞 价 的 , 并 按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是 否 成 交 :( 1)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只 有 一 个 竞 买 人 竞 买 报 价 的 , 且 报 价 不 低于 底 价 , 并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的 , 挂 牌 成 交 ( 2)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有 两 个 竞 买 人 报 价 的 , 出 价 最 高 者 为 竞 得人 报 价 相 同 的 , 先 提 交 报 价 单 者 为 竞 得 人 , 但 报 价 低 于 底 价 者除 外 ( 3)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无 人 应 价 者 或 者 竞 买 人 的 报 价 均 低 于 底 价或 者 均 不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的 , 挂 牌 不 成 交 。( 五 ) 签 订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确 定 竞 得 人 后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与 竞 得 人 挂 牌 主 持 人 当 场 签
订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 竞 得 人 拒 绝 签 订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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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能 对 抗 挂 牌 成 交 结 果 的 法 律 效 力 。( 六 )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竞 得 人 依 据 挂牌 成 交 确 认 书 约 定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同 。( 七 ) 采 用 挂 牌 出 让 时 , 竞 买 人 报 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无 效 报 价 :1 挂 牌 竞 买 报 价 单 未 在 挂 牌 期 限 内 提 交 的 2 不 按 规 定 填 写 新 报 价 单 的 3 挂 牌 竞 价 报 价 单 填 写 人 与 竞 买 申 请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4 报 价 不 符 合 报 价 规 则 的 5 报 价 单 上 未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未 经 自 然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按 手 印 的 6 竞 买 人 以 电 话 邮 寄 传 真 等 非 现 场 书 面 形 式 报 价 的 。十 一 竞 得 人 须 在 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并 按 照 出 让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时 付 清 全 部出 让 金 ,竞 得 人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直 接 抵 扣 拍 卖 佣 金 或 挂 牌 服 务费 , 不 足 部 分 成 交 后 20 日 内 付 清 。 本 次 出 让 活 动 的 拍 卖 佣 金 ( 挂牌 服 务 费 ) 按 成 交 总 价 款 的 0.8%计 算 。十 二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结 束 后 , 出 让代 理 机 构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出 让 结 果 在 土 地 有 形 市 场 或 者 指 定的 场 所 媒 介 公 布 。十 三 注 意 事 项
( 一 ) 申 请 人 须 全 面 阅 读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 如 有 疑 问 可 以 在 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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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截 止 或 拍 卖 会 开 始 前 用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向 我 公 司 咨 询 。 申 请 人可 到 现 场 踏 勘 公 开 出 让 宗 地 。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后 , 即 视 为 竞 买 人 对出 让 宗 地 无 异 议 并 全 面 接 受 , 对 有 关 承 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二 ) 申 请 人 在 竞 得 土 地 后 , 拟 成 立 新 公 司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的 ,应 在 申 请 书 中 明 确 注 明 新 公 司 的 出 资 构 成 等 内 容 , 并 在 竞 得 土 地使 用 权 后 50日 内 办 理 完 新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经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认可 后 , 可 直 接 与 新 公 司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竞 得 人 应 按 出 让 文 件 约 定 付 清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成 交 价 款 。( 三 ) 公 开 竞 买 报 价 单 一 经 提 交 , 不 可 撤 回 。( 四 ) 确 定 竞 得 人 后 , 竞 得 人 须 在 成 交 现 场 与 出 让 代 理 机 构签 订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 委 托 他 人 代 签 的 , 应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并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对 出 让 人 和竞 得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出 让 人 改 变 出 让 结 果 的 , 或 者 竞 得 人 放 弃竞 得 宗 地 的 ,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出 让 开 始 前终 止 出 让 活 动 , 并 通 知 竞 买 人 :1 竞 买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利 益 或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2 出 让 方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接 触 竞 买 人 , 足 以 影 响 出 让 公 正 性 的 3 应 当 依 法 终 止 挂 牌 活 动 的 其 他 情 形 。( 六 ) 竞 得 人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后 , 应 当 按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出 让 成 交 价 款 。 竞 得 人 付 清 全 部 成交 价 款 拍 卖 佣 金 或 挂 牌 服 务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后 。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 领 取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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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出 让 不 成 交 的 , 应 当 按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出 让 。( 八 ) 参 加 出 让 活 动 的 人 员 , 应 遵 守 现 场 的 纪 律 , 服 从 管 理人 员 的 管 理 。十 四 违 约 责 任竞 得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视 为 违 约 ,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可 取 消其 竞 得 人 资 格 ,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竞 得 人 还 须 按 成 交 价 的 20%向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支 付 违 约 金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另 行 出让 该 幅 土 地 的 价 格 低 于 本 次 成 交 价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实 际 差 额 支 付赔 偿 金 , 并 依 法 追 究 竞 得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1 竞 得 人 应 价 并 已 经 确 认 后 , 要 求 撤 回 的 2 竞 得 人 逾 期 或 拒 绝 签 订 成 交 确 认 书 的
3 竞 得 人 逾 期 或 拒 绝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或 签 订 后 的 拒 绝 履 行 行 为 4 竞 得 人 逾 期 或 拒 绝 签 订 宗 地 移 交 确 认 书 的 5 竞 得 人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成 交 地 价 款 的 6 竞 得 人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拍 卖 佣 金 或 挂 牌 服 务 费 的 7 竞 得 人 提 供 假 伪 证 或 文 件 或 隐 瞒 事 实 的 , 造 假 欺 诈 的 8 竞 得 人 与 其 他 竞 买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利 益 或 他 人合 法 权 益 的 9 竞 得 人 私 下 接 触 出 让 工 作 人 员 ,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性 的 10 竞 得 人 阻 碍 出 让 人 正 常 出 让 活 动 或 干 涉 其 他 竞 买 人 。十 五 特 别 提 示
1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竞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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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竞 买 保 证 金 应 由 竞 买 人 银 行 账 户 汇 入 保 证 金 账 户 竞 买 人为 个 人 的 应 由 竞 买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办 理 的 银 行 卡 汇 入 保 证 金 账 户 。不 得 由 其 他 人 或 组 织 团 体 代 缴 3 该 宗 地 经 竞 卖 成 交 后 , 需 按 照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嘉 规 建 条 2023 011号 ) 相 关 用 地 指 标 和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4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竞 得 人 需 按 计 划 建 设 期 限 完 成 项 目 建 设 。5 该 宗 地 经 竞 买 成 交 后 , 土 地 出 让 金 全 额 上 缴 市 税 务 局 。6 为 公 开 出 让 土 地 进 行 宗 地 测 量 地 价 评 估 产 生 的 测 绘 费 评 估 费 ,由 市 财 政 局 予 以 拨 付 。十 六 竞 买 人 应 在 申 请 竞 买 前 认 真 阅 读 并 全 面 理 解 出 让 文 件 。
如 有 疑 问 , 可 在 申 请 竞 买 前 向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咨 询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一 经 提 交 , 即 视 为对 标 的 及 全 部 出 让 文 件 无 异 议 并 全 面 接 受 。十 七 本 次 出 让 文 件 对 标 的 所 作 的 陈 述 和 介 绍 仅 供 竞 买 人 参考 , 不 视 为 对 出 让 标 的 承 诺 和 担 保 。十 八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 对 该 出 让 标 的 现 状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瑕疵 不 做 任 何 保 证 , 对 出 让 标 的 不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竞 买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有 责 任 自 行 了 解 有 关 出 让 标 的 的 实 际 状 况 并 到 现 场 查 勘 出让 宗 地 现 状 , 对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 并 对 自 己 竞 买 出 让 标 的 的 行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十 九 本 次 出 让 事 项 如 有 变 更 , 将 发 布 公 告 通 知 变 更 事 宜 ,
届 时 以 公 告 变 更 的 事 项 为 准 。二 十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须 知 有 解 释 权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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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或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 依 法 作 出 的 修 改 与 补 充 文件 与 原 出 让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不 一 致 的 以 日 期 在 后 者 为 准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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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规 则1 本 规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参 照 行 业 国 际 惯 例 制 定 参 加 本 公 司 组 织 拍 卖 活 动 的 竞 买人 买 受 人 必 须 事 前 认 真 仔 细 阅 读 本 规 则 , 对 执 行 本 规 则 的 行为 负 责 2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本 规 则 明 确 的 各 项 原 则 , 解 释 处 理 本 规则 和 本 规 则 以 外 的 特 殊 问 题 和 相 关 未 尽 事 宜 3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是 本 公 司 开展 一 切 拍 卖 活 动 的 原 则 基 础 拍 卖 行 为 的 一 切 活 动 都 具 有 国 家 所
赋 予 的 法 律 效 力 。 本 公 司 作 为 委 托 人 与 买 受 人 双 方 的 代 理 人 , 本着 上 述 原 则 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本 公 司 不 对 委 托 人 竞 买 人 买 受 人 的 任 何 违 约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 竞 买 人 必 须 在 拍 卖 会 前 依 照 本 公 司 规 定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件 , 经 过 咨 询 实 地 对 拍 卖 标 的 或 称 拍 卖 品 , 进 行 考 察 了 解 后 , 办 理 竞 买 登 记 申 请 手 续 , 缴 纳 规 定 数 额 的 参 拍 保 证 金 ,在 拍 卖 会 现 场 领 取 竞 买 号 牌 后 , 方 成 为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竞 买 人 , 取得 拍 卖 的 竞 买 资 格 和 权 利 , 否 则 , 本 公 司 将 不 视 其 为 真 正 意 义 上的 竞 买 人 5 竞 买 人 应 亲 自 出 席 拍 卖 会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出 席 拍 卖 会 参 加 竞 买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拍 卖 会 前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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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授 权 文 件 和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对 参 加 拍 卖 会 的 竞 买 人 , 本 公 司 将 视 其 为 已 经 办 理 了 竞 买 登 记 申请 手 续 交 纳 了 参 拍 保 证 金 的 竞 买 人 本 人 6 竞 买 人 在 本 公 司 发 布 的 拍 卖 公 告 规 定 的 预 展 咨 询 时 间内 , 必 须 亲 自 实 地 对 拍 卖 标 的 的 现 有 全 部 实 际 状 况 进 行 考察 了 解 , 全 面 细 致 地 对 拍 卖 标 的 进 行 察 看 竞 买 人 一 旦 进 入拍 卖 会 现 场 , 就 表 明 自 己 已 对 拍 卖 标 的 的 现 状 进 行 了 全 面 了 解 和掌 握 , 并 愿 意 对 自 己 参 加 竞 买 的 行 为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7 本 公 司 就 每 场 拍 卖 会 或 出 让 会 提 供 给 竞 买 人 的 出 让 文 件 中 文 字 性 介 绍 资 料 和 图 片 , 仅 是 本 公 司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整 理 所 做 出 的 参 考 性 介 绍 性 的 简 要 资 料 , 仅 供 竞 买 人 参考 , 不 表 明 本 公 司 对 标 的 的 任 何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承 诺 保 证 和担 保 8 在 竞 买 过 程 中 , 竞 买 人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 一 经 竞 价 不 得 反悔 , 否 则 , 所 交 纳 的 参 拍 保 证 金 , 本 公 司 将 不 予 退 还 , 同 时 本 公司 保 留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相 关 规 定 , 追 究 竞 买 人 违约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9 拍 卖 会 现 场 以 最 高 应 价 取 得 拍 卖 标 的 的 竞 买 人 , 须 经 拍 卖师 三 声 报 价 落 槌 确 认 拍 卖 成 交 的 即 成 为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必 须 当场 签 署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并 按 约 定 比 例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买 受 方
拍 卖 佣 金 和 其 他 相 关 约 定 费 用 10 买 受 人 必 须 当 场 缴 纳 该 件 拍 卖 标 的 的 成 交 价 款 及 相 关 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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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和 约 定 费 用 , 才 能 领 取 拍 卖 标 的 ( 搬 运 等 项 费 用 , 由 买 受 人 自行 承 担 ) 11 除 委 托 人 同 意 , 本 公 司 与 买 受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公 司 确认 买 受 人 全 额 成 交 价 款 结 清 后 , 才 允 许 买 受 人 领 取 拍 卖 标 的 。 买受 人 未 能 全 额 付 清 拍 卖 价 款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 则 不 拥 有 或 享有 该 件 拍 卖 标 的 的 合 法 所 有 权 。 买 受 人 在 买 受 后 , 需 办 理 相 关 过户 等 手 续 的 , 由 买 受 人 与 委 托 人 直 接 协 商 , 由 委 托 人 协 助 买 受 人办 理 手 续 , 在 其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12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拍 卖 会 后 , 从 买 受 人 交 付 的 参 拍 保 证 金 中 ,优 先 收 取 本 公 司 按 照 约 定 应 收 的 拍 卖 佣 金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买 受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借 口 拒 缴 或 提 出 异 议 13 拍 卖 会 后 , 若 买 受 人 不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付 清 全 额 成 交 价 款的 , 或 未 能 按 照 约 定 领 取 拍 卖 标 的 的 , 本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1) 买 受 人 在 成 交 日 起 60 日 以 外 , 仍 未 付 清 成 交 价 款 的 , 本 公 司有 权 自 拍 卖 成 交 日 后 第 61 日 起 按 买 受 人 未 付 清 价 款 额 按 照 日 息万 分 之 三 逐 日 计 算 利 息 , 直 至 买 受 人 付 清 全 部 价 款 之 日 止 买 受人 与 本 公 司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2) 拍 卖 人 对 买 受 人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赔 偿 因 其 违 约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3) 可 对 该 买 受 人 的 相 关财 产 行 使 留 置 权 , 并 有 权 变 卖 或 再 次 拍 卖 4) 征 得 委 托 人 同 意 ,本 公 司 再 次 拍 卖 时 , 原 买 受 人 除 应 当 支 付 第 一 次 拍 卖 中 其 应 当 支
付 的 佣 金 及 费 用 外 , 若 再 次 拍 卖 的 所 得 价 款 低 于 原 拍 卖 价 款 的 ,原 买 受 人 应 当 补 足 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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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 本 公 司 有 权 拒 绝 任 何人 进 入 拍 卖 会 现 场 。 本 公 司 在 拍 卖 会 上 有 权 提 高 拒 绝 任 何 竞 投价 格 撤 销 或 分 拆 合 并 任 何 两 件 以 上 拍 卖 标 的 , 以 及 在 出 现 争议 时 , 将 拍 卖 标 的 再 次 拍 卖 本 公 司 有 义 务 为 交 易 双 方 保 守 秘 密 ,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相 关 法 律 和 本 规 则 维 护 委 托 人 买 受 人 拍 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 本 规 则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甘 肃 易 统 拍 卖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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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牌 现 场 竞 价现 场 竞 价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主 持 进 行 , 取 得 宗 地 挂 牌 竞 买 资 格 的竞 得 人 均 可 参 加 现 场 竞 价 。 现 场 竞 价 按 下 列 程 序 举 行 :一 挂 牌 主 持 人 应 当 宣 布 现 场 竞 价 的 起 始 价 竞 价 规 则 和 增价 幅 度 , 并 宣 布 现 场 竞 价 开 始 。 现 场 竞 价 的 起 始 价 为 挂 牌 活 动 截止 时 的 最 高 报 价 的 价 格 。二 参 加 现 场 竞 价 的 竞 买 人 按 照 竞 价 规 则 应 价 或 报 价 。三 挂 牌 主 持 人 确 认 该 竞 买 人 应 价 或 者 报 价 后 继 续 竞 价 。四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同 一 个 应 价 或 报 价 而 没 有 人 再 应 价 或 报价 , 且 该 价 格 不 低 于 底 价 的 ,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最 高 应 价 或 报 价 者
为 竞 得 人 。 最 高 应 价 或 报 价 低 于 底 价 的 , 挂 牌 主 持 人 宣 布 现 场 竞价 终 止 。在 现 场 竞 价 中 无 人 参 加 竞 买 或 无 人 加 价 的 , 以 挂 牌 截 止 时 出价 最 高 者 为 竞 得 人 , 但 低 于 挂 牌 出 让 底 价 者 除 外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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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买 承 诺 书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经 过 实 地 考 察 , 并 认 真 审 阅 出 让 文 件 后 , 对 嘉 峪 关 市 自然 资 源 局 本 次 出 让 的 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现 状 进 行了 现 场 踏 勘 , 并 对 宗 地 现 状 向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了 详 细 了 解 , 现承 诺 如 下 :一 我 方 知 晓 并 同 意 竞 买 人 主 体 资 格 认 定 , 我 方 保 证 具 有 合法 的 主 体 资 格 , 若 因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导 致 公 开 出 让 无 效 , 我 方 愿 承担 法 律 责 任 。二 我 方 同 意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万 元 。 履 约保 证 金 万 元 。
三 我 方 在 参 加 竞 拍 前 已 对 公 开 出 让 标 的 进 行 了 充 分 调 查 了解 , 认 真 阅 读 了 出 让 文 件 , 遵 守 并 执 行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规定 和 要 求 。 现 我 方 知 悉 认 可 并 接 受 出 让 标 的 的 一 切 现 状 及 瑕 疵 ,愿 按 现 状 参 加 竞 买 , 并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风 险 。四 我 方 如 竞 得 该 标 的 , 保 证 现 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公 开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五 我 方 若 竞 买 成 功 , 保 证 按 时 书 面 提 交 下 载 国 有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所 需 资 料 , 并 保 证 按 时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保 证 按 约 定 时 间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否 则 , 愿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再 向 我 方 退 还 。竞 买 人 或 代 理 人 ( 签 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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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经 认 真 阅 读 本 次 出 让 的 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的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 我 方 完 全 接 受 并 愿 意 遵 守 你单 位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对 所 有文 件 均 无 异 议 。我 方 现 正 式 申 请 竞 买 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的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我 方 愿 意 按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万 元 ( 大写 ) ( 元 ) 。 履 约 保 证 金 万 元若 能 竞 得 该 宗 地 ,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规 定 和 要 求 履 行 全 部 义 务 。若 我 方 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 出 现 不 能 按期 付 款 和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并 赔 偿 由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特 此 申 请 和 承 诺 。竞 买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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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确 认 表( 盖 章 )申 请 人( 竞 买 人 ) 联 系 人 姓 名通 讯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竞 买 宗 地编 号 法 定 代 表 人电 话竞 买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签署 意 见 竞 买 保 证 金 于 年 月 日 足 额 到 账 。( 签 章 )审 查 意 见 经 审 核 , 该 竞 买 人 具 备 竞 买 申 请 资 格 , 已 按 规 定支 付 了 竞 买 保 证 金 并 确 认 到 账 , 可 参 加 本 次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活 动 。 ( 签 字 )年 月 日备 注 本 表 一 经 提 交 , 即 视 为 竞 买 人 同 意 按 出 让 人 确 定的 出 让 方 式 参 加 竞 买 ,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说 明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由 竞 买 人 持 本 表 及 竞 买 申 请 书 到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竞买 报 名 手 续 。
2 报 名 时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以 供 资 格 审 查 ( 以 下 资 料 全 部 为 原 件 , 同 时 复 印 一 份 , 复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复 印 件 及 法 人 委 托 书 由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存 留 , 其 余 原 件待 复 印 件 核 对 并 加 盖 与 原 件 审 核 无 异 章 后 退 回 原 单 位 ) 。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明 竞 买 人 是 事 业 或 国 有 控 股 的 单 位 , 应 有 上 级 部 门 同 意 竞 买 的 证 明 书 个 人 参 与 竞 买 的 , 本 表 应 个 人 署 名 , 并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3 符 合 条 件 的 竞 买 人 持 本 表 三 份 按 规 定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4 本 表 一 份 交 由 竞 买 人 持 有 , 凭 本 表 参 加 出 让 竞 价 活 动 , 出 让 主 持 人 存 留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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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我 方 竞 得 本 次 出 让 宗 地 后 承 诺 交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自 愿 由 嘉 峪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转 入 市 税 务 局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缴 专 户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39 号 ) 第 二 十 条 : 以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方式 确 定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后 ,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支 付 的 投 标 竞 买 保证 金 , 转 作 受 让 地 块 的 定 金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者 成 交 确 认 书 对 出 让人 和 中 标 人 或 者 竞 得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出 让 人 改 变 竞 得 结 果 , 或
者 中 标 人 竞 得 人 放 弃 中 标 宗 地 竞 得 宗 地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任 。 及 竞 买 须 知 和 成 交 确 认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承 担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竞 买 人 或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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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兹 证 明 系 ( 公 司 名 称 ) 的法 定 代 表 人 。 为 参 与 嘉 峪 关 市 土 地 收 购 储 备 经 营 中 心 本 次 出 让 的嘉 峪 关 市 号 宗 地 的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 有 权 签 署 一 切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特 此 证 明 。竞 买 单 位 :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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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人 受 托 人姓 名 姓 名性 别 性 别出 生 日 期 出 生 日 期工 作 单 位 工 作 单 位职 务 职 务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本 人 授 权 ( 受 托 人 ) 代 表 本 人 参 加 2023 年 月 日在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举 办 的 嘉 峪 关 市号 宗 地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 代 表 本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受 托 人 在 该 宗 地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签 署 的 合 同 或 文件 ,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委 托 人 ( 签 名 ) : 受 托 人 ( 签 名 ) :2023年 月 日
备注 兹 证 明 本 委 托 书 确 系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 单 位 公 章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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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场踏勘声明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我 方 已 认 真 阅 读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中 的所 有 文 件 内 容 , 并 于 2023 年 月 日 对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进 行 了 实 地 踏 勘 , 已 充 分 了 解 标 的 周 边 的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设 施 及 标 的现 状 。 我 方 完 全 接 受 和 愿 意 遵 守 本 期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及 要 求 , 并 对该 标 的 的 现 状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瑕 疵 以 及 本 期 公 开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求 均 无 异 议 , 自 愿 在 该 标 的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参 加 竟 买 。 我 方 承 诺 : 如 能 竞 得 ,
我 方 严 格 按 照 本 次 出 让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及 成 交 确 认 书 等法 律 文 件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各 项 义 务 。 如 我 方 不 能 履 行 法 定 及 约 定 义 务 的 , 我方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并 愿 意 补 偿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损 失 , 同 时 , 我 方同 意 不 予 退 回 我 方 所 缴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 特 此 声 明 。竞 买 人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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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出 让竞 买 报 价 单
竞 买 报 价 单 一 式 * 份
竞 买 人 名 称( 单 位 或 个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住 所 地 址竞 买 宗 地 号 面 积 平 方 米
竞 买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总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总 价 ) :人 民 币 小 写 ( 元 /平 方 米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平 方 米 ) :竞 买 人 盖 章 : 签 字 :报 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确 认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挂 牌 主 持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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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待 签 样 本 )拍 卖 人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竞 得 人 :竞 买 号 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及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签订 本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如 下 :一 竞 买 人 经 认 真 审 阅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文 件 ,并 实 地 踏 勘 宗 地 后 , 向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 并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万 元 , 取 得 竞 买 资 格 。二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与 竞 得 人 拍 卖 人 正 式 确 认 , 在 2023 年 月 日 举 办的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 竞 得 人 持 号 牌 竞 得 嘉峪 关 市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现 确 认 如 下 :该 宗 地 总 成 交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每 平 方 米 单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三 竞 得 人 对 该 标 的 及 该 标 的 整 个 出 让 程 序 无 异 议 。四 竞 得 人 须 在 拍 卖 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并 按 出 让 合 同 要 求 时 间 付 清 全 部 成 交 价 款 ,缴 纳得 履 约 保 证 金 转 为 拍 卖 佣 金 , 不 足 部 分 20日 内 付 清 。五 竞 得 人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及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缴 纳 成 交 价 款 和 拍 卖 佣 金 , 以 及 开 出 的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在 有效 期 内 不 能 兑 现 或 不 能 全 部 兑 现 的 , 及 有 出 让 文 件 中 违 约 行 为 的 均 被 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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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约 。 出 让 人 可 取 消 竞 得 人 的 竞 得 资 格 , 没 收 竞 买 保 证 金 。 同 时 竞 得 人 必须 按 成 交 价 的 20%向 出 让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出 让 人 另 行 出 让 标 的 的 价 格 低 于成 交 价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实 际 差 额 支 付 赔 偿 金 。六 在 本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时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本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一 式 * 份 , 出 让 人 一 份 其 余 三 方 各 执 *份 。出 让 人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竞 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拍 卖 机 构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见 证 人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拍 卖 师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 甘 肃 省 嘉 峪 关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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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待 签 样 本 )挂 牌 主 持 人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竞 得 人 :竞 买 号 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及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签 订 本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如 下 :一 竞 买 人 经 认 真 审 阅 嘉 峪 关 市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文 件 , 并 实 地 踏 勘 宗 地 后 , 向 出 让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国 有 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竞 买 申 请 书 , 并 交 纳 竞 买 保 证 金 万 元 , 取 得 竞 买 资
格 。 二 出 让 人 与 竞 得 人 挂 牌 主 持 人 正 式 确 认 , 在 2023年 月 日 举 办的 嘉 峪 关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公 开 出 让 活 动 中 , 竞 得 人 持 号 牌 竞 得 嘉峪 关 市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现 确 认 如 下 :该 宗 地 总 成 交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每 平 方 米 单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整 , ( 小写 : 元 ) 。三 竞 得 人 对 该 标 的 及 该 标 的 整 个 出 让 程 序 无 异 议 。四 竞 得 人 须 在 拍 卖 成 交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出 让 人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并 在 挂 牌 成 交 后 按 出 让 合 同 要 求 付 清 全 部 成 交价 款 ,缴 纳 得 履 约 保 证 金 转 为 挂 牌 服 务 费 , 不 足 部 分 20日 内 付 清 。五 竞 得 人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及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缴 纳 成 交 价 款 挂 牌 服 务 费 , 以 及 开 出 的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在有 效 期 内 不 能 兑 现 或 不 能 全 部 兑 现 的 , 及 有 出 让 文 件 中 违 约 行 为 的 均 被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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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违 约 。 出 让 人 可 取 消 竞 得 人 的 竞 得 资 格 , 没 收 竞 买 保 证 金 。 同 时 竞 得 人必 须 按 成 交 价 的 20%向 出 让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出 让 人 另 行 出 让 标 的 的 价 格 低于 成 交 价 的 , 竞 得 人 须 按 实 际 差 额 支 付 赔 偿 金 。六 在 本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时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本 挂 牌 成 交 确 认 书 一 式 * 份 , 出 让 人 一 份 其 余 三 方 各 执 *份 。出 让 人 : 嘉 峪 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竞 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拍 卖 机 构 : 甘 肃 易 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见 证 人 : 嘉 峪 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主 持 人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 甘 肃 省 嘉 峪 关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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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监 管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待 签 样 本 )
制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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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号 宗 地 待 签 样 本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让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受 让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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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及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规 定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有 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出 让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出 让 人 根 据 法 律 的 授权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地 下 资 源 埋 藏 物 不 属 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出 让 范 围 。第 三 条 受 让 人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 在 出 让 期 限 内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和 依 法 处 置 的 权 利 , 有 权 利 用 该 土 地 依 法 建 造 建 筑 物 构 筑 物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第 二 章 出 让 土 地 的 交 付 与 出 让 价 款 的 缴 纳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编 号 为 , 宗 地 总 面 积 大写 平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 其 中 出 让 宗 地 面 积为 大 写 平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出 让 宗 地 坐 落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平 面 界 址 为 出 让 宗 地 的 平 面界 址 图 见 附 件 1。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竖 向 界 限 以 为 上 界 限 , 以 为 下界 限 , 高 差 为 米 。 出 让 宗 地 竖 向 界 限 见 附 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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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让 宗 地 空 间 范 围 是 以 上 述 界 址 点 所 构 成 的 垂 直 面 和 上 下 界 限 高 程平 面 封 闭 形 成 的 空 间 范 围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用 途 为 。第 六 条 出 让 人 同 意 在 年 月 日 前 将 出 让 宗 地 交 付 给 受 让人 , 出 让 人 同 意 在 交 付 土 地 时 该 宗 地 应 达 到 本 条 第 项 规 定 的 土 地 条 件 :( 一 ) 场 地 平 整 达 到 周 围 基 础 设 施 达 到 ( 二 ) 现 状 土 地 条 件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年 期 为 年 , 按 本合 同 第 六 条 约 定 的 交 付 土 地 之 日 起 算 原 划 拨 ( 承 租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补 办 出 让 手 续 的 , 出 让 年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算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大写 元 ( 小 写元 ) ,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小 写元 )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定 金 为 人 民 币 大 写元 ( 小 写 元 ) , 定 金 抵 作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第 十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国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 一 )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 一 次 性 付 清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出 让 价 款 ( 二 ) 按 以 下 时 间 和 金 额 分 期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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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让 价 款 。第 一 期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 , 付 款时 间 : 年 月 日 之 前 。第 二 期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小 写 元 ) , 付 款时 间 : 年 月 日 之 前 。分 期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 受 让 人 在 支 付 第 二 期 及 以后 各 期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时 , 同 意 按 照 支 付 第 一 期 土 地 出 让 价款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利 率 ,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利 息 。第 十 一 条 受 让 人 应 在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付 清 本 宗 地 全 部 出 让 价 款 后 , 持
本 合 同 和 出 让 价 款 缴 纳 凭 证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申 请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登 记 。 第 三 章 土 地 开 发 建 设 与 利 用第 十 二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开 发 投 资 强 度 按 本 条 第 项规 定 执 行 :( 一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地 的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不 低 于 经 批 准 或 登 记 备 案 的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万 元 ( 小 写 万 元 ) , 投 资 强 度 不 低 于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大 写元 ( 小 写 元 )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设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包 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投 资 和 出 让 价 款 等 。( 二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非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 受 让 人 承 诺 本 合 同项 下 宗 地 的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万 元 ( 小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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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 。第 十 三 条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范 围 内 新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附 属 设 施 的 , 应 符 合 市 ( 县 ) 政 府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出 让 宗 地 规 划 条 件 。其 中 :主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附 属 建 筑 物 性 质 建 筑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建 筑 容 积 率 不 高 于 不 低 于 建 筑 限 高
建 筑 密 度 不 高 于 不 低 于 绿 地 率 不 高 于 不 低 于 其 他 土 地 利 用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设 配 套 按 本 条 第 项 规定 执 行 :( 一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 根 据 规 划 部 门 确 定 的 规 划设 计 条 件 , 本 合 同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用 于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的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受 让 宗 地 面 积 的 , 即 不 超 过 平 方 米 , 建 筑面 积 不 超 过 平 方 米 。 受 让 人 同 意 不 在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专 家 楼 宾 馆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设 施 ( 二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用 于 住 宅 项 目 建 设 , 根 据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确定 的 规 划 建 设 条 件 , 本 合 同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住 宅 建 设 总 套 数 不 少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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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其 中 ,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90 平 方 米 以 下 住 房 套 数 不 少 于 套 , 住 宅 建设 套 型 要 求 为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范 围 内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90 平 方 米 以下 住 房 面 积 占 宗 地 开 发 建 设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范 围 内 配 套 建 设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廉 租 住 房 等 政 府 保 障 性 住 房 , 受 让 人 同意 建 成 后 按 本 项 下 第 种 方 式 履 行 :1 移 交 给 政 府 2 由 政 府 回 购 3 按 政 府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和 销 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 。
第 十 五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范 围 内 同 步 修 建 下 列 工 程 配套 项 目 , 并 在 建 成 后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第 十 六 条 受 让 人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设 项 目 在 年月 日 之 前 开 工 , 在 年 月 日 之 前 竣 工 。受 让 人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 应 提 前 30日 向 出 让 人 提 出 延 建 申 请 , 经 出 让 人 同 意延 建 的 , 其 项 目 竣 工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但 延 建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七 条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内 进 行 建 设 时 , 有 关 用 水 用 气 污 水 及 其 他 设 施 与 宗 地 外 主 管 线 用 电 变 电 站 接 口 和 引 入 工 程 , 应 按 有 关规 定 办 理 。
受 让 人 同 意 政 府 为 公 用 事 业 需 要 而 敷 设 的 各 种 管 道 与 管 线 进 出 通 过 穿 越 受 让 宗 地 , 但 由 此 影 响 受 让 宗 地 使 用 功 能 的 , 政 府 或 公 用 事 业 营 建 主体 应 当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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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条 受 让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容 积 率 利 用 土 地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 在 出 让 期 限 内 , 需 要 改 变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的 , 双 方同 意 按 照 本 条 第 项 规 定 办 理 :( 一 ) 由 出 让 人 有 偿 收 回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二 ) 依 法 办 理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批 准 手 续 ,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让 合 同 变 更 协 议 或 者 重 新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由 受 让 人 按照 批 准 改 变 时 新 土 地 用 途 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评 估 市 场 价 格 与 原 土 地 用 途 下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评 估 市 场 价 格 的 差 额 补 缴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办 理 土 地 变 更 登 记 。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在 使 用 期 限 内 , 政 府 保 留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宗地 的 规 划 调 整 权 , 原 规 划 如 有 修 改 , 该 宗 地 已 有 的 建 筑 物 不 受 影 响 , 但 在使 用 期 限 内 该 宗 地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改 建 翻 建 重 建 , 或 者期 限 届 满 申 请 续 期 时 , 必 须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规 划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对 受 让 人 依 法 使 用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在 本 合 同 约 定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前 , 出 让 人 不 得 收 回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需 要 提 前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 出 让 人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 并根 据 收 回 时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价 值 和 剩 余 年 期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评 估 市 场 价 格 及 经 评 估 认 定 的 直 接 损 失 给 予 土 地 使 用 者 补
偿 。 第 四 章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出 租 抵 押第 二 十 一 条 受 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全 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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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价 款 , 领 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后 , 有 权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有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出 租 抵 押 。 首 次 转 让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第 项 规定 的 条 件 :( 一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开 发 , 完 成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十 五 以 上 ( 二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开 发 , 已 形 成 工 业 用 地 或 其 他 建 设 用地 条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出 租 及 抵 押 合 同 , 不 得 违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后 , 本 合 同 和 土 地登 记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权 利 义 务 随 之 转 移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年 限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减 去 已 经 使 用 年 限 后 的 剩 余 年 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租 后 , 本 合 同 和 土 地 登 记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权 利 义 务 仍 由 受 让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抵 押 的 , 转 让 抵 押 双 方 应持 本 合 同 和 相 应 的 转 让 抵 押 合 同 及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到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门 申 请 办 理 土 地 变 更 登 记 。 第 五 章 期 限 届 满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需 要 继 续 使 用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 应 当 至 迟 于 届 满 前 一 年 向 出 让 人 提 交 续 期 申 请 书 , 除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收 回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 出 让 人 应 当 予 以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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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的 , 自 动 续 期 。出 让 人 同 意 续 期 的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出 让 租 赁 等 有 偿 用 地手 续 , 重 新 签 订 出 让 租 赁 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租金 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土 地 出 让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申 请 续 期 , 因 社 会 公 共利 益 需 要 未 获 批 准 的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交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并 依 照 规 定办 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注 销 登 记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回 。 出 让 人 和 土 地 使 用 者 同 意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属 设 施 , 按 本 条 第 项 约 定 履 行 :
( 一 ) 由 出 让 人 收 回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并 根 据 收 回时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残 余 价 值 , 给 予 土 地 使 用 者 相 应 补偿 ( 二 )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 回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土 地 出 让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没 有 申 请 续 期 的 , 土 地使 用 者 应 当 交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并 依 照 规 定 办 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注销 登 记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 回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上 的 建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由 出 让 人 无 偿 收 回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保 持 地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 不 得 人 为 破 坏 。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失 去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的 , 出 让 人 可 要 求 土 地 使 用者 移 动 或 拆 除 地 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恢 复 场 地 平 整 。第 六 章 不 可 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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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八 条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的 本 合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 但 应 在 条 件 允 许 下 采 取 一 切 必 要的 补 救 措 施 以 减 少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 。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的 不可 抗 力 , 不 具 有 免 责 效 力 。第 二 十 九 条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 应 在 7 日 内 将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以 信函 电 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15日 内 , 向另 一 方 提 交 本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或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报 告 及 证 明 。第 七 章 违 约 责 任第 三 十 条 受 让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 按 时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受 让 人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 自 滞纳 之 日 起 , 每 日 按 迟 延 支 付 款 项 的 向 出 让 人 缴 纳 违 约 金 , 延 期 付款 超 过 60 日 , 经 出 让 人 催 交 后 仍 不 能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的 , 出 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受 让 人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出 让 人 并 可 请 求 受让 人 赔 偿 损 失 。第 三 十 一 条 受 让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终 止 该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 向 出 让 人 提 出终 止 履 行 本 合 同 并 请 求 退 还 土 地 的 , 出 让 人 报 经 原 批 准 土 地 出 让 方 案 的 人民 政 府 批 准 后 , 分 别 按 以 下 约 定 , 退 还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定 金 以 外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不 计 利 息 ) ,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该 宗 地 范 围 内 已 建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可 不 予 补 偿 , 出 让人 还 可 要 求 受 让 人 清 除 已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恢 复 场 地 平 整 但 出 让 人 愿 意 继 续 利 用 该 宗 地 范 围 内 已 建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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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应 给 予 受 让 人 一 定 补 偿 :( 一 )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建 设 日 期 届 满 一 年 前 不 少 于 60日 向出 让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 出 让 人 在 扣 除 定 金 后 退 还 受 让 人 已 支 付 的 国 有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 二 ) 受 让 人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建 设 日 期 超 过 一 年 但 未 满 二 年 , 并在 届 满 二 年 前 不 少 于 60日 向 出 让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 出 让 人 应 在 扣 除 本 合 同 约定 的 定 金 , 并 按 照 规 定 征 收 土 地 闲 置 费 后 , 将 剩 余 的 已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 出 让 价 款 退 还 受 让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受 让 人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 闲 置 满 一 年 不 满 两 年 的 , 应 依 法
缴 纳 土 地 闲 置 费 土 地 闲 置 满 两 年 且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 出 让 人 有 权 无 偿 收 回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第 三 十 三 条 受 让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或 同 意 延 建 所 另 行 约 定日 期 开 工 建 设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应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出 让 价 款 总 额 的 违 约 金 , 出 让 人 有 权 要 求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约 。受 让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或 同 意 延 建 所 另 行 约 定 日 期 竣 工 的 ,每 延 期 一 日 , 应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总额 的 违 约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投 资 强 度 和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未 达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出 让 人 可 以 按 照 实 际 差 额 部 分 占 约 定 投 资 总 额 和 投 资强 度 指 标 的 比 例 , 要 求 受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并 可 要 求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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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等 任 何 一 项 指 标低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的 , 出 让 人 可 以 按 照 实 际 差 额 部 分 占 约 定 最 低标 准 的 比 例 , 要 求 受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的 违 约 金 , 并 有 权 要 求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等任 何 一 项 指 标 高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最 高 标 准 的 , 出 让 人 有 权 收 回 高 于 约 定 的 最高 标 准 的 面 积 部 分 , 有 权 按 照 实 际 差 额 部 分 占 约 定 标 准 的 比 例 , 要 求 受 让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违 约 金 。第 三 十 六 条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绿 地 率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设 施 用 地 所 占 比 例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等 任 何 一
项 指 标 超 过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受 让 人 应 当 向 出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宗 地 出 让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并 自 行 拆 除 相 应 的 绿 化 和 建 筑 设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受 让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的 , 出 让 人 必 须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交 付 出 让 土 地 。 由 于 出 让 人 未 按 时 提供 出 让 土 地 而 致 使 受 让 人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占 有 延 期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出 让人 应 当 按 受 让 人 已 经 支 付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向 受 让人 给 付 违 约 金 ,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自 实 际 交 付 土 地 之 日 起 算 。 出 让 人 延 期 交 付土 地 超 过 60日 , 经 受 让 人 催 交 后 仍 不 能 交 付 土 地 的 , 受 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出 让 人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并 退 还 已 经 支 付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其 余 部 分 , 受 让 人 并 可 请 求 出 让 人 赔 偿 损 失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让 人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土 地 或 交 付 的 土 地 未 能 达 到 本 合 同约 定 的 土 地 条 件 或 单 方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的 , 受 让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让 人 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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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义 务 , 并 且 赔 偿 延 误 履 行 而 给 受 让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土地 使 用 年 期 自 达 到 约 定 的 土 地 条 件 之 日 起 算 。第 八 章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四 十 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由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的 , 按 本 条 第 项 约 定 的 方 式 解 决 :( 一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九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出 让 方 案 业 经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本 合同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保 证 本 合 同 中 所 填 写 的 姓 名 通 讯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代 理 人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有 效 , 一 方 的 信 息 如有 变 更 , 应 于 变 更 之 日 起 15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对 方 ,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无法 及 时 告 知 的 责 任 由 信 息 变 更 方 承 担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和 附 件 共 页 整 , 以 中 文 书 写 为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的 价 款 金 额 面 积 等 项 应 当 同 时 以 大 小 写 表
示 , 大 小 写 数 额 应 当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为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可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与 本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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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出 让 人 份 ,受 让 人 份 , 审核 人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出 让 人 ( 章 ) : 受 让 人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变更公告
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发布了 2023 LC-A4-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公告,现因该宗地规划指标需要调整,故 2023
LC-A4-10-01号宗地的出让活动终止。
特此通知
(略) 自源局
(略)
品22年11多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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