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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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答疑公告

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澄清答疑更正文件(第2次)

项目名称

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BZGY2023GC55301

招标人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人地址

(略) 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 (略) 民服务中心三楼

招标联系人

冯主任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 (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 (略) 民服务中心四楼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刘工

联系方式

0558-*

澄清答疑更正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BZGY2023GC553号)现就本项目澄清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中“7.在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无在建工程,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在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监理人员,拟派监理人员须无在建工程,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有在建工程的其情形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派监理人员在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视为已开始承接项目,承接后无论是否变更,所承接的工程未竣工(完工)的均视为有在建工程(法定情形除外);注:1.本条所指的竣工(完工),系指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体竣工(完工)验收。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拟派监理人员视为无在建的法定情形: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在建工程的起止时间:自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至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止。)”修改为“7.在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无在建工程,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有在建工程的其情形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视为已开始承接项目,承接后无论是否变更,所承接的工程未竣工(完工)的均视为有在建工程(法定情形除外);注:1.本条所指的竣工(完工),系指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体竣工(完工)验收。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无在建的法定情形: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在建工程的起止时间:自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至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止。)”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修改为“3.3.1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3、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中“11.凡是在开标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不投标的书面说明(*@*q.com邮箱),否则视为不诚信行为,县公管局将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对该企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披露。本次实行约谈制度,你单位一旦中标,按《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的通知涡政办秘〔2017〕19号》制度执行,在约谈中作出承诺(投标时不需提供《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的通知涡政办秘〔2017〕19号》文件中的履约承诺书)。”修改为“11.凡是在开标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不投标的书面说明(*@*q.com邮箱)。” 4、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中“1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企业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资质、奖项、人员证书等证明资料承担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关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业绩和人员造假处罚约定:投标人在中标后,投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把所有投标承诺现场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交付业主单位保管,直至竣工验收。业主将对中标人投标业绩、奖项及人员资格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业绩和人员资格造假、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不符,或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向违背等问题,若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若在合同签订后将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或者监理费。”修改为“1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企业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资质、供货业绩等证明资料承担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业主将对中标人投标业绩及人员资格材料进行核实,投标人业绩和人员资格不得造假、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不符,不得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相违背等问题,若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若在合同签订后将解除合同,可以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或者监理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下面注:一、中标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时“3.发放中标通知书2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制作本项目合同,将履约保证金回执单附至合同后,*@*63.com邮箱,以便做合同备案工作。”修改为“3.发放中标通知书2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制作本项目合同,将履约保证金回执单附至合同后,*@*63.com邮箱。” 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企业荣誉中 “注:企业类似业绩与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不重复计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加分项评审。”修改为“注:企业类似业绩与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可以重复计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加分项评审。” 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企业荣誉中“注三、奖项和业绩的其他说明:d.企业类似业绩与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同一项目不累计计分。”修改为“注三、奖项和业绩的其他说明:d.企业类似业绩与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同一项目可以累计计分。”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9.3.8、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为本项目提供全新不少于:3 台电脑、2 部打印机、1 台复印机(大型)、2 部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且办公电脑开通网络,自行解决交通问题、配备办公用具、检测设备。自行解决餐饮和住宿,严禁在施工单位用餐。 ”修改为“9.3.8、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自行配备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办公用品等。” 9、招标文件中 招标附件“在线合同见证告知书”修改为“在线合同告知书”;“1、领取中标通知书20日内在交易中心见证备案。”修改为“1、领取中标通知书20日内在线签订合同。” 本澄清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补充文件为准。 2023年11月10日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

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变更

开标时间变更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变更

招标人(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已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印章):安徽 (略) 2023年11月10日

备注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澄清答疑更正文件(第2次)

项目名称

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BZGY2023GC55301

招标人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人地址

(略) 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 (略) 民服务中心三楼

招标联系人

冯主任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 (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 (略) 民服务中心四楼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刘工

联系方式

0558-*

澄清答疑更正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涡阳县西阳(阳港)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标准化厂房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BZGY2023GC553号)现就本项目澄清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中“7.在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无在建工程,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在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监理人员,拟派监理人员须无在建工程,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有在建工程的其情形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派监理人员在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视为已开始承接项目,承接后无论是否变更,所承接的工程未竣工(完工)的均视为有在建工程(法定情形除外);注:1.本条所指的竣工(完工),系指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体竣工(完工)验收。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拟派监理人员视为无在建的法定情形: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在建工程的起止时间:自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至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止。)”修改为“7.在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无在建工程,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有在建工程的其情形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视为已开始承接项目,承接后无论是否变更,所承接的工程未竣工(完工)的均视为有在建工程(法定情形除外);注:1.本条所指的竣工(完工),系指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体竣工(完工)验收。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无在建的法定情形: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在建工程的起止时间:自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至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止。)”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修改为“3.3.1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3、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中“11.凡是在开标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不投标的书面说明(*@*q.com邮箱),否则视为不诚信行为,县公管局将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对该企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披露。本次实行约谈制度,你单位一旦中标,按《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的通知涡政办秘〔2017〕19号》制度执行,在约谈中作出承诺(投标时不需提供《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的通知涡政办秘〔2017〕19号》文件中的履约承诺书)。”修改为“11.凡是在开标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不投标的书面说明(*@*q.com邮箱)。” 4、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中“1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企业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资质、奖项、人员证书等证明资料承担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关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业绩和人员造假处罚约定:投标人在中标后,投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把所有投标承诺现场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交付业主单位保管,直至竣工验收。业主将对中标人投标业绩、奖项及人员资格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业绩和人员资格造假、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不符,或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向违背等问题,若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若在合同签订后将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或者监理费。”修改为“1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企业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资质、供货业绩等证明资料承担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业主将对中标人投标业绩及人员资格材料进行核实,投标人业绩和人员资格不得造假、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不符,不得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相违背等问题,若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若在合同签订后将解除合同,可以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或者监理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下面注:一、中标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时“3.发放中标通知书2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制作本项目合同,将履约保证金回执单附至合同后,*@*63.com邮箱,以便做合同备案工作。”修改为“3.发放中标通知书2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制作本项目合同,将履约保证金回执单附至合同后,*@*63.com邮箱。” 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企业荣誉中 “注:企业类似业绩与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不重复计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加分项评审。”修改为“注:企业类似业绩与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可以重复计分;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加分项评审。” 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企业荣誉中“注三、奖项和业绩的其他说明:d.企业类似业绩与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同一项目不累计计分。”修改为“注三、奖项和业绩的其他说明:d.企业类似业绩与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同一项目可以累计计分。”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9.3.8、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为本项目提供全新不少于:3 台电脑、2 部打印机、1 台复印机(大型)、2 部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且办公电脑开通网络,自行解决交通问题、配备办公用具、检测设备。自行解决餐饮和住宿,严禁在施工单位用餐。 ”修改为“9.3.8、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自行配备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办公用品等。” 9、招标文件中 招标附件“在线合同见证告知书”修改为“在线合同告知书”;“1、领取中标通知书20日内在交易中心见证备案。”修改为“1、领取中标通知书20日内在线签订合同。” 本澄清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补充文件为准。 2023年11月10日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

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变更

开标时间变更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变更

招标人(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已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印章):安徽 (略) 2023年11月10日

备注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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