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2024年度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遴选公告
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2024年度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遴选公告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 号)精神,做好202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以下简称“邑康保”项目)实施工作,现拟公开遴选2024年度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具体公告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申报范围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够独立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医疗服务或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
(二)申报条件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招标文件精神,“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三类。申请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需要按照相应类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照护服务定点机构之日起,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4)床位设置规模为50张以上(含50张)。
(5)机构内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邑康保”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2.医疗服务机构
(1)全市二级及以上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申报,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如医疗机构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作为“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请在接到遴选通知或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附件7《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反馈第三方承办机构。
(2)全市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②设置医疗病床,可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③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执行资格许可证。
④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医养结合机构
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无需申报,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如医养结合机构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作为“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请在接到遴选通知或公告后的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附件7《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反馈第三方承办机构。
二、申报受理时间与受理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2日(工作日)。2023年11月22日下午5:00停止接收申报材料。2023年11月24日下午5:00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二)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邑康保”项目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组织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报工作,有意向申报的机构可咨询第三方承办机构,提出申报申请。
第三方承办机构名称: (略) 耆安养老评估中心;
地址: (略) 蓬江区龙湾路4号办公楼509室;
申报联系人:梁浩姗;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如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咨询反映, (略)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0750-*。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机构向第三方承办机构递交《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1)及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同时递交《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承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仍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出具受理回执。
2.第三方承办机构应在申报受理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按《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现场核查表》(附件3)要求核查各相关资料。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人员在《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现场核查表》签字确认。
3.第三方承办机构在现场核查全部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审议结果确定拟纳入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名单, (略) 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审核。
4.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将核定的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略) 民政局、 (略) 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第三方承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并将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书送到对应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
(二)复核处理
1.在公示期内,如申报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复核申请后,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复核工作。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承办机构组织对申报机构的申报资料、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集体评估复核,必要时可再次组织现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2日内书面答复申报机构。原则上复核人员与首次现场核查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签订承诺书
经资料初审、现场核查、部门审核,符合“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条件且通过公示的机构,须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附件6《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至第三方承办机构(逾期不出具的视为自动放弃)。 (略) 民政局汇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严格按照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资料;
2.申报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监督管理
第三方承办机构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履行照护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管理,通过现场巡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完成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定期 (略) 民政局。
六、其他说明
(一) (略)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提交申请至服务期间,因申请单位原因发生变更的,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承办机构报备。
(三)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服务有效期原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有效期一致。因考核不合格整改无效等情形导致的解除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的情形除外。
七、特别说明
第一、二、三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继续纳入2024年“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范围。第一、二、三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需配合在2023年11月30日前与第三方承办机构确认并完成《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承诺书》《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签订事宜。
附件:
1.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
2.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
3.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现场核查表
4.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结果告知书
5.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复核结果告知书
6.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承诺书
7.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
(略) 民政局 (略) 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 号)精神,做好202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以下简称“邑康保”项目)实施工作,现拟公开遴选2024年度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具体公告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申报范围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够独立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医疗服务或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
(二)申报条件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招标文件精神,“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三类。申请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需要按照相应类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照护服务定点机构之日起,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4)床位设置规模为50张以上(含50张)。
(5)机构内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邑康保”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2.医疗服务机构
(1)全市二级及以上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申报,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如医疗机构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作为“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请在接到遴选通知或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附件7《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反馈第三方承办机构。
(2)全市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②设置医疗病床,可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③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执行资格许可证。
④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医养结合机构
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无需申报,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如医养结合机构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作为“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请在接到遴选通知或公告后的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附件7《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反馈第三方承办机构。
二、申报受理时间与受理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2日(工作日)。2023年11月22日下午5:00停止接收申报材料。2023年11月24日下午5:00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二)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邑康保”项目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组织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报工作,有意向申报的机构可咨询第三方承办机构,提出申报申请。
第三方承办机构名称: (略) 耆安养老评估中心;
地址: (略) 蓬江区龙湾路4号办公楼509室;
申报联系人:梁浩姗;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如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咨询反映, (略)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0750-*。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机构向第三方承办机构递交《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1)及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同时递交《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承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仍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出具受理回执。
2.第三方承办机构应在申报受理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按《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现场核查表》(附件3)要求核查各相关资料。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人员在《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现场核查表》签字确认。
3.第三方承办机构在现场核查全部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审议结果确定拟纳入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名单, (略) 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审核。
4.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将核定的照护服务定点机构 (略) 民政局、 (略) 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第三方承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并将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书送到对应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
(二)复核处理
1.在公示期内,如申报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复核申请后,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复核工作。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承办机构组织对申报机构的申报资料、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集体评估复核,必要时可再次组织现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2日内书面答复申报机构。原则上复核人员与首次现场核查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签订承诺书
经资料初审、现场核查、部门审核,符合“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条件且通过公示的机构,须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附件6《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至第三方承办机构(逾期不出具的视为自动放弃)。 (略) 民政局汇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严格按照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资料;
2.申报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监督管理
第三方承办机构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履行照护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管理,通过现场巡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完成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定期 (略) 民政局。
六、其他说明
(一) (略)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提交申请至服务期间,因申请单位原因发生变更的,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承办机构报备。
(三)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服务有效期原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有效期一致。因考核不合格整改无效等情形导致的解除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的情形除外。
七、特别说明
第一、二、三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继续纳入2024年“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范围。第一、二、三批照护服务定点机构需配合在2023年11月30日前与第三方承办机构确认并完成《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承诺书》《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签订事宜。
附件:
1.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
2.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
3.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现场核查表
4.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结果告知书
5.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复核结果告知书
6.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承诺书
7. (略) 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确认书
(略) 民政局 (略)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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