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新材料项目工程磷酸铁装置一期-激光粒度仪采购变更补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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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新材料项目工程磷酸铁装置一期-激光粒度仪采购变更补遗公告

攀枝花川 (略) 20万吨年新材料项目工程磷酸铁装置一期-激光粒度仪项目补遗公告

(项目编号: SWUEECG*

各潜在供应商:

根据公开比选文件的规定,现对《攀枝花川 (略) 20万吨年新材料项目工程磷酸铁装置一期-激光粒度仪项目》比选文件中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比选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参选单位资格要求”中、“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第三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

)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取消“比选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应大于200万元,经营范围须具有“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销售”任意一项符合的销售许可范围。证明资料要求:比选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能够证明是经国家依法批准开展的“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销售”任意一项经营范围,足以证明经营范围的有效材料,证明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认可。”资格条件要求。

调整为:比选申请人至少须一套提供近两年来拟投标产品型号对应品牌方的业绩合同或比选申请人自主销售的供货业绩合同【类似业绩合同是指:2021年1月1日以来,探测角度0.03°-60°、测量时间<10秒的激光粒度仪的供货业绩(其中,业绩中的仪器品牌与本次拟投标的仪器品牌须一致)】;

二、比选文件第三章“第六条6.3.1 第一轮评分细则”中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调整如下:

自2020年9月1日起三年来,比选申请人的类似业绩要求:具有(探测角度0.03°-60°、测量时间<10秒)的激光粒度仪供货业绩,比选申请人须提供拟投标品牌供货业绩合同或比选申请人自主销售的供货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符合类似业绩的合同得1分,以此类推累计,最高得12分;其他内容不变。

三、比选公告中:

报名时间调整为:2023年11月6日 15:00——2023年11月21日10:00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调整为:

(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10时;

(二)公开比选现场选聘时间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10时;

以上比选文件对应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攀枝花川 (略)

2023年11月13日

攀枝花川 (略) 20万吨年新材料项目工程磷酸铁装置一期-激光粒度仪项目补遗公告

(项目编号: SWUEECG*

各潜在供应商:

根据公开比选文件的规定,现对《攀枝花川 (略) 20万吨年新材料项目工程磷酸铁装置一期-激光粒度仪项目》比选文件中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比选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参选单位资格要求”中、“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第三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

)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取消“比选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应大于200万元,经营范围须具有“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销售”任意一项符合的销售许可范围。证明资料要求:比选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能够证明是经国家依法批准开展的“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销售”任意一项经营范围,足以证明经营范围的有效材料,证明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认可。”资格条件要求。

调整为:比选申请人至少须一套提供近两年来拟投标产品型号对应品牌方的业绩合同或比选申请人自主销售的供货业绩合同【类似业绩合同是指:2021年1月1日以来,探测角度0.03°-60°、测量时间<10秒的激光粒度仪的供货业绩(其中,业绩中的仪器品牌与本次拟投标的仪器品牌须一致)】;

二、比选文件第三章“第六条6.3.1 第一轮评分细则”中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调整如下:

自2020年9月1日起三年来,比选申请人的类似业绩要求:具有(探测角度0.03°-60°、测量时间<10秒)的激光粒度仪供货业绩,比选申请人须提供拟投标品牌供货业绩合同或比选申请人自主销售的供货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符合类似业绩的合同得1分,以此类推累计,最高得12分;其他内容不变。

三、比选公告中:

报名时间调整为:2023年11月6日 15:00——2023年11月21日10:00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调整为:

(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10时;

(二)公开比选现场选聘时间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10时;

以上比选文件对应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攀枝花川 (略)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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