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配套监测及信息化系统项目补遗文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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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配套监测及信息化系统项目补遗文件01

产业园区配套监测及信息化系统项目 补遗文件01
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32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产业园区配套监测及信息化系统项目

补遗文件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以下更正:

一、原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条中,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水质。”

调整为:

1、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特别说明为准更正为:

10.10

特别说明

1、总则 1.4.3 第(4) 项规定仅限于主要设备。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3、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3.3条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因本项目涉及设备过多,本项目不对此条做要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处与此条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10)产品为国家重大项目立项后所形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应用示范。(提供项目证明材料)”

调整为: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招标清单中删除了附件七、附件八,现重新上传招标清单,以后上传的为准。

五、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09时30分,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12月1日09时30分。

六、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更正,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招标文件。

招标人: (略) 西区 (略)

2023年11月15日


产业园区配套监测及信息化系统项目 补遗文件01
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32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产业园区配套监测及信息化系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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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以下更正:

一、原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条中,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水质。”

调整为:

1、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特别说明为准更正为:

10.10

特别说明

1、总则 1.4.3 第(4) 项规定仅限于主要设备。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3、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3.3条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因本项目涉及设备过多,本项目不对此条做要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处与此条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10)产品为国家重大项目立项后所形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应用示范。(提供项目证明材料)”

调整为: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招标清单中删除了附件七、附件八,现重新上传招标清单,以后上传的为准。

五、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09时30分,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12月1日09时30分。

六、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更正,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招标文件。

招标人: (略) 西区 (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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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以下更正:

一、原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条中,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水质。”

调整为:

1、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特别说明为准更正为:

10.10

特别说明

1、总则 1.4.3 第(4) 项规定仅限于主要设备。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3、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3.3条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因本项目涉及设备过多,本项目不对此条做要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处与此条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10)产品为国家重大项目立项后所形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应用示范。(提供项目证明材料)”

调整为: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招标清单中删除了附件七、附件八,现重新上传招标清单,以后上传的为准。

五、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09时30分,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12月1日09时30分。

六、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更正,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招标文件。

招标人: (略) 西区 (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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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32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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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以下更正:

一、原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条中,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水质。”

调整为:

1、主要设备包括: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PM2.5分析仪)。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特别说明为准更正为:

10.10

特别说明

1、总则 1.4.3 第(4) 项规定仅限于主要设备。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3、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3.3条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因本项目涉及设备过多,本项目不对此条做要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处与此条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10)产品为国家重大项目立项后所形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应用示范。(提供项目证明材料)”

调整为: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招标清单中删除了附件七、附件八,现重新上传招标清单,以后上传的为准。

五、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09时30分,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12月1日09时30分。

六、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更正,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招标文件。

招标人: (略) 西区 (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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