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特许经营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汕尾市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特许经营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计划编号:*-2023-0205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YーZCー2023ー08ー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特许经营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06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3-11-17,更正为:2023-11-22。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11-27 14:30:00,更正为:2023-12-01 14: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3-11-27 14:30:00,更正为:2023-12-01 14:3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略) (略) ( (略) 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楼自编302-16单元 )。,更正为: (略) 区汕可路碧桂园时代城都荟十八栋2401房。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 (略) (略) ( (略) 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楼自编302-16单元 )。,更正为: (略) 区汕可路碧桂园时代城都荟十八栋2401房。
1.原用户需求书中“★3、付款方式:”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3、第1笔30%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特许经营者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15天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实施机构支付30%特许经营费。”
2.原用户需求书中“★4、投资份额:”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4、投资份额: (略) (略) 5%的投资份额,具体投资参与方式由本项目中 (略) (略) 属企业协商。”
3.原用户需求书中“3、项目投融资结构:”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根据《 (略)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本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的20%;其他资金由特许经营者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等其他方式自行筹措并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偿还。”
4.原用户需求书中“★1、项目公司组建原则”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特许经营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5日内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初步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由选定的投资人经合法程序,并在初步协议签订后在当地组织成立, (略) 属企业参与本项目5%的投资份额。项目公司成立后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5.原用户需求书中“★4、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政府控制屋顶资源归政府所有,特许经营者享有合理使用权。...”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4、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政府控制屋顶资源归政府所有,特许经营者享有合理使用权。合作期内,未经实施机构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
6.原公告附件《初步协议》替换为:本更正公告的附件《初步协议》(更正)。
更正后的《用户需求书》、《初步协议》(更正)详见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15日
/
名 称: (略) 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 (略) 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联系方式:0660-*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楼自编302-16单元
联系方式:020-*
项目联系人:利工、董工
电 话:020-*
(略) (略)
2023年11月15日
原公告的采购计划编号:*-2023-0205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YーZCー2023ー08ー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特许经营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06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3-11-17,更正为:2023-11-22。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11-27 14:30:00,更正为:2023-12-01 14: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3-11-27 14:30:00,更正为:2023-12-01 14:3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略) (略) ( (略) 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楼自编302-16单元 )。,更正为: (略) 区汕可路碧桂园时代城都荟十八栋2401房。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 (略) (略) ( (略) 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楼自编302-16单元 )。,更正为: (略) 区汕可路碧桂园时代城都荟十八栋2401房。
1.原用户需求书中“★3、付款方式:”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3、第1笔30%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特许经营者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15天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实施机构支付30%特许经营费。”
2.原用户需求书中“★4、投资份额:”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4、投资份额: (略) (略) 5%的投资份额,具体投资参与方式由本项目中 (略) (略) 属企业协商。”
3.原用户需求书中“3、项目投融资结构:”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根据《 (略)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本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的20%;其他资金由特许经营者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等其他方式自行筹措并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偿还。”
4.原用户需求书中“★1、项目公司组建原则”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特许经营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5日内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初步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由选定的投资人经合法程序,并在初步协议签订后在当地组织成立, (略) 属企业参与本项目5%的投资份额。项目公司成立后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5.原用户需求书中“★4、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政府控制屋顶资源归政府所有,特许经营者享有合理使用权。...”及其整段内容,更正为:“★4、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政府控制屋顶资源归政府所有,特许经营者享有合理使用权。合作期内,未经实施机构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
6.原公告附件《初步协议》替换为:本更正公告的附件《初步协议》(更正)。
更正后的《用户需求书》、《初步协议》(更正)详见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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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略) 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 (略) 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联系方式:0660-*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楼自编302-16单元
联系方式:020-*
项目联系人:利工、董工
电 话:020-*
(略) (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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