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关于《 (略) (略) 激光生物检材发现仪采购》招标项目(招标编号:SZYM2015-G0150),就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根据采购人的回复,现将采购人的回复及开标时间通知如下:
一、质疑回复
质疑一:关于“招标技术要求”中1.1.1、1.1.4、1.1.6、1.1.10条款具有指向性及前后矛盾的问题。
回复:1、激光对DNA检材的影响是必然的,其主要由激光照射强度(热效应、电磁效应、光强作用等)决定的,即单位面积受到的照射强度,其强度控制需要由设备输出即时功率与照射距离的相互调节来完成的(距离越远强度越小,即热效应、电磁等破坏效应越小)。通过增大功率调节范围来获得更大的搜索距离和搜索范围,不仅可以减少对DNA检材的影响,同时对操作人员搜索痕迹物证带来更大的便利(减少 (略) 移动范围, (略) 搜索移 (略) 其他物证的破坏,增强搜索面积,提高搜索效率)。 (略) 上此类产品功率10W以上的产品非常多,同时广 (略) 业,未发现有“全国至今为止最大只将主机输出功率限定在10W以内”的说法和相关机构认定标准。
招标文件中1.1.1对主机输出功率:不小于16W的需求,现改为:设备功率需求范围:满足0-16W之间,16W的功率对远距离的不常用的条件下使用,14W以下功 (略) 痕迹物证的常用范围功率,因此需要具备调节功率的功能。 (略) 、 (略) 、 (略) 的产品均超过16W功率,此项需求不存在矛盾。
2、对激光持续工作性能的要求,8W属于工作中最常用的搜索功率,由于其使用频率高,工作时间长,其性能对操作人员使用影响最大,因此使用8W功率相关性能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质疑二:关于“招标技术要求”中1.1.9条款没有标明功率输出的问题。
回复:在设备功率范围内,所有功率条件下连续工作8小时均不应出现核心元件受损情况,不存在设定条件。
质疑三:关于“招标技术要求”1.1.3条款为特定产品降低要求的问题。
回复:任何设备均会有正常使用寿命,其使用寿命与工况(即电源稳定控制和散热控制能力)相关联,该产品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时间不会超过1.5万小时就面临更新换代, (略) 该类设备的激 (略) 指 (略) 分为1.5万小时,因此1.5万小 (略) 分产品符合的条件。
质疑四:关于“招标技术要求”1.2.1条款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扣分项依据等问题。
回复:由于该设备主要用途为室内、 (略) 痕迹物证的搜索,因此必须具备便携式功能,主要体现在:体积、重量。招标文件中1.2.1体积重量:整体尺寸不大于240×110×125mm。设备整体重量(包含内置电池)不大于2.8公斤。现改为:总体积不大于3300立方厘米,设备整体重量(包含内置电池)不大于2.8公斤。
质疑五:关于“招标技术要求”1.1.5条款检测报告要求不公正、权威性等问题。
回复:激光设备此类产品检测不属于公安专用设备检测项目,目前全国各地区计量检验单位均可检测设定条件下的光衰。同时对设备要求的检测内容相关参数均可以在各地区计量检验单位完成。
二、开标时间安排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日上午9:30;
2、开标地点: (略) 市 (略) 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层638室。
特此通知。
(略) (略) 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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