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脐橙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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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脐橙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澄清文件

邻水脐橙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 招标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条 其他要求原内容“2.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现更改为:“2.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1.2条和7.4条原内容“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现更改为:“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1 合同价格形式中第(3)条原内容“(3)其他价格形式: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现更改为:“(3)其他价格形式: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条 投标最高限价中原内容“最低下浮比率:20.01 %(精确到0.01%)”现更改为“最低下浮比率:/ %(精确到0.01%)”。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条 其他 增加“5.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勘察或设计投标报价任一一项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79.99%(不含79.99%)。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 标 人:邻水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志成 (略) 2023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http://**-5f72-49fc-9d3b-823c6f53d135.html
邻水脐橙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 招标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条 其他要求原内容“2.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现更改为:“2.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1.2条和7.4条原内容“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现更改为:“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1 合同价格形式中第(3)条原内容“(3)其他价格形式: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60%×(中标价/控制价)。”现更改为:“(3)其他价格形式: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50%×(中标价/控制价)。”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条 投标最高限价中原内容“最低下浮比率:20.01 %(精确到0.01%)”现更改为“最低下浮比率:/ %(精确到0.01%)”。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条 其他 增加“5.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勘察或设计投标报价任一一项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79.99%(不含79.99%)。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 标 人:邻水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志成 (略)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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