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
(略)
项目编号:GCZC-
点击查看>> 项目名称: (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
1、项目名称由“ (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更改为“ (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
2、原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更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接受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参与投标。
3、原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第3.2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至少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 (略) 接入提供商;(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略) (略) 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能力和实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现更改为: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至少具备下列资质之一,或营业(运营)范围内包含下列内容之一:
(1) (略) 接入提供商(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可提 (略) 资质);(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2) (略) (略) 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可提 (略)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可提 (略)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4)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能力和实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4、原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第11.1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现更改为: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
5、原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第11.10条:
乙方虚假承诺, (略) 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 (略) 的,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现更改为:
乙方虚假承诺, (略) 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 (略) 的,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6、原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增加第十七条带宽动态调整规则:
根据带宽实际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三家供应商的 (略) 调整,调整周期为月,具体规则如下:
依据当月甲方的检测报告,对三家供应商的带 (略) 统计。对于带宽使用率低于60%或高于80%的供应商,甲方可以于次月对其 (略) 调整,使其带宽使用率趋向于70%,出口带宽向下调整的供应商,其最终出口带宽最低不低于100M;对于带宽使用率高于60%(包含60%)且低于80%(包含80%)的供应商,次月出口带宽不变。
7、原文件“第六章附件”中附件二:
所有“法定代表人”均更改为“法定代表人(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负责人)”。
其他不变。
(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
(略)
项目编号:GC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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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由“ (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更改为“ (略) 出口带宽采购项目”。
2、原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更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接受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参与投标。
3、原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第3.2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至少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 (略) 接入提供商;(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略) (略) 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能力和实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现更改为: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至少具备下列资质之一,或营业(运营)范围内包含下列内容之一:
(1) (略) 接入提供商(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可提 (略) 资质);(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2) (略) (略) 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可提 (略)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可提 (略)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4)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能力和实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公章)
4、原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第11.1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现更改为: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
5、原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中第11.10条:
乙方虚假承诺, (略) 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 (略) 的,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现更改为:
乙方虚假承诺, (略) 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 (略) 的,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6、原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增加第十七条带宽动态调整规则:
根据带宽实际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三家供应商的 (略) 调整,调整周期为月,具体规则如下:
依据当月甲方的检测报告,对三家供应商的带 (略) 统计。对于带宽使用率低于60%或高于80%的供应商,甲方可以于次月对其 (略) 调整,使其带宽使用率趋向于70%,出口带宽向下调整的供应商,其最终出口带宽最低不低于100M;对于带宽使用率高于60%(包含60%)且低于80%(包含80%)的供应商,次月出口带宽不变。
7、原文件“第六章附件”中附件二:
所有“法定代表人”均更改为“法定代表人(通信运营商分支机构负责人)”。
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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