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商学院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总图场平工程二标段施工招标”的澄清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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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商学院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总图场平工程二标段施工招标”的澄清通知三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委托贵州 (略) 代理的 “ (略) 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总图场平工程二标段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KT001),澄清回复如下:

一、控制价问题

问题一:抗滑桩工程清单编号 *混凝冠梁最高限价为 339.69;套用定额编号为 A5-18(现浇混凝土基础梁),与最高限价相符。实际冠梁浇筑于抗滑桩顶部,且需要采用臂架泵浇筑,该项不宜采用 A5-18 条定额,该最高限价过低。

回复:混凝土冠梁采用A5-18,作为控制价编制单位中京华(北京) (略) 编制,控制价审核单位对冠梁清单价审核,控制价审核单位与编制单位认为抗滑桩施工可分段浇筑并回填土石方,无需臂架泵辅助浇筑,2023年10月16日, (略) 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专家复核,专家复核后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

二、业绩问题

问题一: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01月01日至今)完成过合同内含有土石方工程的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加分企业业绩?

问题二:合同内含有土方(或土石方)工程的建筑工程业绩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

问题三:本项目资质要求为建筑总承包三级,应该根据 10.1.1 定义的提供类似业绩定义?

问题四:(1)“合同内含有场平工程的房建工程”是不是理解为 1.合同内只含有场平 2个字就行? 2.合同内要不要体现土石方、挡土墙、格构梁、抗滑桩,单位工程工程量及金额?(2)根据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土石方工程仅只占了全部工程的四分之一不到,却片面的以场平二字定义业绩,与须知前附表 10.1.1 内容相矛盾?

问题五:澄清答疑 (二)中,本项目场平内容中并非单一的土石方及支护工程,那如果非得同时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格构梁、抗滑桩 4个单位工程,且同时满足项目名称包括场平二个字,并与本项目对应的土石方、挡土墙、格构梁工程量及金额,那就是特定业绪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回复: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类似项目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20%(含)以内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800万元的,视为有效业绩。”以上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相关内容并不矛盾,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或“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相关规定均视为有效业绩。

本项目业绩的设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3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规定:“类似项目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任选一项或多项),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20%(含)以内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800万元的,视为有效业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设定相关业绩要求并不属于“特定业绩”,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三、技术负责人职称

问题一:招标文件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主要管理人员要 求“(1)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以上内容指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 程专业中级职称,但据我 (略) 中级职称专业名称中无建筑工 程专业,仅有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查询截图见附件一)。我司认为招 标文件约定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为建筑工程专业有较强指向性、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故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技术负责人 中级职称专业修改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回复:技术负责人职称所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类。

因本澄清未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本澄清内容参与投标。

特此澄清

(略)

贵州聚力 (略)

2023年11月20日


文件预览:
(略) 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总图场平工程二标段_答疑文件(三)(1).GZSZBDY
工程量清单.pdf
招标文件.pdf
答疑说明文件.pdf
澄清答疑.pdf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委托贵州 (略) 代理的 “ (略) 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总图场平工程二标段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KT001),澄清回复如下:

一、控制价问题

问题一:抗滑桩工程清单编号 *混凝冠梁最高限价为 339.69;套用定额编号为 A5-18(现浇混凝土基础梁),与最高限价相符。实际冠梁浇筑于抗滑桩顶部,且需要采用臂架泵浇筑,该项不宜采用 A5-18 条定额,该最高限价过低。

回复:混凝土冠梁采用A5-18,作为控制价编制单位中京华(北京) (略) 编制,控制价审核单位对冠梁清单价审核,控制价审核单位与编制单位认为抗滑桩施工可分段浇筑并回填土石方,无需臂架泵辅助浇筑,2023年10月16日, (略) 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专家复核,专家复核后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

二、业绩问题

问题一: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01月01日至今)完成过合同内含有土石方工程的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加分企业业绩?

问题二:合同内含有土方(或土石方)工程的建筑工程业绩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

问题三:本项目资质要求为建筑总承包三级,应该根据 10.1.1 定义的提供类似业绩定义?

问题四:(1)“合同内含有场平工程的房建工程”是不是理解为 1.合同内只含有场平 2个字就行? 2.合同内要不要体现土石方、挡土墙、格构梁、抗滑桩,单位工程工程量及金额?(2)根据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土石方工程仅只占了全部工程的四分之一不到,却片面的以场平二字定义业绩,与须知前附表 10.1.1 内容相矛盾?

问题五:澄清答疑 (二)中,本项目场平内容中并非单一的土石方及支护工程,那如果非得同时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格构梁、抗滑桩 4个单位工程,且同时满足项目名称包括场平二个字,并与本项目对应的土石方、挡土墙、格构梁工程量及金额,那就是特定业绪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回复: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类似项目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20%(含)以内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800万元的,视为有效业绩。”以上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相关内容并不矛盾,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或“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相关规定均视为有效业绩。

本项目业绩的设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3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规定:“类似项目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任选一项或多项),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20%(含)以内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800万元的,视为有效业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设定相关业绩要求并不属于“特定业绩”,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三、技术负责人职称

问题一:招标文件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主要管理人员要 求“(1)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以上内容指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 程专业中级职称,但据我 (略) 中级职称专业名称中无建筑工 程专业,仅有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查询截图见附件一)。我司认为招 标文件约定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为建筑工程专业有较强指向性、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故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技术负责人 中级职称专业修改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回复:技术负责人职称所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类。

因本澄清未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本澄清内容参与投标。

特此澄清

(略)

贵州聚力 (略)

2023年11月20日


文件预览:
(略) 白云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总图场平工程二标段_答疑文件(三)(1).GZSZBDY
工程量清单.pdf
招标文件.pdf
答疑说明文件.pdf
澄清答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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