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项目
松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项目
为实施松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项目安置补偿公告(松政〔2023〕34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6月18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该征收公告进行如下补充: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松政规〔2023〕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的53.7万元/公顷调整为54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园地、沟渠、农村道路1.0;林地0.24;水工建筑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衢宁铁路松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14〕138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期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溪东乡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溪东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溪东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松政〔2023〕34号)继续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发
为实施松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项目安置补偿公告(松政〔2023〕34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6月18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该征收公告进行如下补充: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松政规〔2023〕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的53.7万元/公顷调整为54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园地、沟渠、农村道路1.0;林地0.24;水工建筑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衢宁铁路松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14〕138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期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溪东乡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溪东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溪东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松政〔2023〕34号)继续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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