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颍红路、S102非现场执法卡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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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颍红路、S102非现场执法卡点建设项目

关于颍上县颍红路、S102非现场执法卡点建设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颍上县颍红路、S102非现场执法卡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YS2023FS0248

三、首次发布时间:**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1:第三章 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 1.2 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 ★11. 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性能应符合 GB/T7724 《电子称重仪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最大检定分度数(n)≥3000,准确度等级Ⅲ级及以上,提供具有法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材料内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数、外观图片等关键性能指标必须与平板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关键元器件清单内型评配套的称重控制器一致)

事实依据:

1、经查《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和《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相关要求,影响计量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会被列入型评报告。而在动态汽车衡领域,不同厂家实现数据采集、处理的技术手段存在差异,所用设备也有所不同,即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并不一定为动态称重系统所必需的部件,也并非会被列入到平板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关键元器件清单内。招标文件中所列要求,涉嫌限制不同技术路线的其他产品,具有倾向性或指向性嫌疑。

答:《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和《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相关要求,影响计量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必须列入型评报告,而本项目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作为能影响计量性能的设备之一被列入《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中是合理的。 (略) 场调研,至少有三家以上主流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如郑州衡量、托利多、杭州四方、宁波柯力等。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

1、本项目要求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要求准确度等级Ⅲ级, (略) 面上主流厂家的准确度等级Ⅲ级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最大检定分度数一般为1000,本项目要求≥3000明显 (略) 面上主流称重控制器的配置,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不符合项目的经济性要求。

2、GB/T7724《电子称重仪表》中描述称重控制器 (称重显示器)准确度等级为Ⅲ级时,检定分度数在100-10000 之间,但以上以★参数要求最大检定分度数(n) ≥3000,经过我公司调研准确度等级Ⅲ级且最大检定分度数(n) ≥3000的厂商只有一两家,我公司认为此项设置要求过高,以上评分设置明显不合理,缺乏竞争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GB/T7724《电子称重仪表》中描述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准确度等级为级Ⅲ时,检定分度数在 100-10000 之间,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检定分度值是衡器的一个重要参数,指衡器的量程与实际分度数的比值,检定分度值越高代表精确度越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仅提出符合实战且高标准的功能需求,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潜在投标人不应受限于自身产品性能、功能指标,而要求招标人降低功能要求,提供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达不到招标人管理需要,造成资金浪费。 (略) 场调研,至少有三家以上主流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如:郑州衡量、郑州衡量、托利多、杭州四方、宁波柯力等,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第三章 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 1.3 称重传感器 13.★基于系统稳定性需要,称重传感器由称重系统厂家自行生产,且提供法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传感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材料内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数、外观图片等关键性能指标必须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关键元器件清单内型评配套的称重传感器一致)。

事实依据:称重系统结构复杂,由多个配套设备组合而成,系统的稳定性并非由“称重传感器由称重系统厂家自行生产”决定,国内乃至全球称重传感器生产厂家的产品在不同称重系统厂家的称重系统中的应用也极为常见,故本项要求与实际需求无必然联系,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法律依据:违反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称重传感器是本系统称重部分的关键设备,传感器的精准度及稳定性直接关系整个系统的称重精准度,本项目用于执法使用,招标人对称重系统的稳定性及称重系统的精度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高标准要求,具备传感器的生产能力,能直接体现厂家的生产能力及技术实力,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潜在投标人不应受限于自身产品性能、功能指标,而要求招标人降低功能要求,提供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达不到招标人管理需要,造成资金浪费。 (略) 场调研,至少有三家以上主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如:郑州衡量、托利多、杭州四方、宁波柯力等,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称重传感器技术参数要求“★量程:≥20 吨,(提供具备 CMA 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

事实依据: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是称重传感器最证明称重传感器性能参数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材料,量程这一参数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上均有明确体现,本项参数不要求提供最具权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等证明材料,反而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明显不合理。

因量程这一参数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上已有体现,主流厂家不会对量程额外再进行检测,只有小部分不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厂家才会对量程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然而不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厂家的产品质量明显没有保障,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因此本项参数设置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 定的资格、技术、商 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5①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中“1.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标注“★”条款的得满分45分,标注“★”的条款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采购需求中标注“★”条款的产品参数,相同参数,计分时只计算一次;注:以“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不满足“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的视为负偏离。”

事实依据:我司在查阅招标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产品涉及24口千兆接入交换机,高清抓拍摄像机(车头、车尾),侧抓拍摄像机,环保闪光灯,频闪补光灯,高速智能监控球机,F型情报板屏体含配套辅材,终端服务设备,工业级光纤收发器,抱杆机箱等相关产品参数的设置具有限定性。

其中:

1)24口千兆接入交换机。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满足。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相关功能截图、检测报告等材料,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本产品中标★项参数均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2)监控类设备(包括高清抓拍摄像机(车头、车尾),侧抓拍摄像机,环保闪光灯,频闪补光灯,高速智能监控球机),根据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 (略) 治超站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等等相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可以看出,该加★号参数并非视频监控设备要求的核心技术参数,属于生产厂家常规扩展参数,不应作为重要参数要求,因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产品线和企业标准,而且描述或实现的方式可能不一样,设备生产厂家没有理由遵照其他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来拟定产品的送检内容,如此要求存在非常明显的控标嫌疑。作为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项目,以某家生产厂家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是不合理的,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3)F型情报板屏体含配套辅材,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3C认证报告及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3)终端服务设备,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4)工业级光纤收发器,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5)抱杆机箱,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6评标办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人员资信:“1.投标人项目经理具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得每提供一个得2分,总分4分“。

事实依据:

1、“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在市场上只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一说,属于高级职称系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批准颁发,通过本考试的合格人员能够掌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具备管理大型、复杂信息系统项目和多项目的经验和能力;能根据需求组织制订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能够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人员、资金、设备、进度和质量等进行管理,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系统地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的绩效,保证项目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达到既定的项目目标;能分析和评估项目管理计划和成果;能在项目进展的早期发现问题,并有预防问题的措施;能协调信息系统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人员。“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在市场上只有“网络工程师”证书一说,属于中级职称序列,而高级网络工程师证书是一种专业技术认证,旨在证明持证人具备高级网络工程师的技能和知识。这项认证通常由知名的IT认证机构颁发,例如思科、华为等,持有该证书的人员通常能够在网络架构、安全和维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本条目中关于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及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的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评分细则,建议明确评分的证书类型和等级,另外结合本次招标内容来看,两种证书在制定要求和设定范围上不仅存在过度要求同时也存在量身定制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非现场治超称重系统,属于机电工程类项目,而非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上述评分项中要求的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实施无实质性关联,不符合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因此不适用于作为本项目的评分项。另外经咨询,该项目走的行业需求应用,没有经过数据资源局的评审,但是在招标文件中确将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作为门槛,明显是有意控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7远程报警器技术参数要求“★具备不少于4 路开关量接入检测;并对开关通断变化进行报警的功能,可设定每路开关量的名称;★支持不少于 8 台设备的断网检测;★具备不少于 2 路继电器输出接口,并可通过远程控制继电器开、关切换的功能。支持 2 路远程控制设备重启,通过继电器,可远程控制设备断电复位重启,修复死机故障。★具备不少于 2 路的温湿度超限报警功能;★可通过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向指定人员发送相关报警信息的功能;同时可推送给多人。★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的接入设备的网络连接情况进行检测,并在设备网络无法连接或恢复连接时进行报警通知”。

事实依据:远程报警器并非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却含有如此多标★的评分项, (略) 场调查,上述标★项参数只有一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为特定厂家的特定参数,其他厂家均无法满足,上述参数明显具有控标倾向。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略) 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答:面对室外恶劣环境因素,考虑到设备损坏无法及时得到处理解决,起到关键性作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作衡量基准,仅提出符合实战且高标准的功能需求,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家及以上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如:连云港杰瑞、西安万久、西安翔迅等。按原文件执行

变更内容:

1、原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变更为**日至**日09时00分;

2、原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日09时00分;

3、原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项目概况“……并于**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变更为“……并于**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此公告为准。



日期:**日

关于颍上县颍红路、S102非现场执法卡点建设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颍上县颍红路、S102非现场执法卡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YS2023FS0248

三、首次发布时间:**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1:第三章 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 1.2 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 ★11. 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性能应符合 GB/T7724 《电子称重仪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最大检定分度数(n)≥3000,准确度等级Ⅲ级及以上,提供具有法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材料内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数、外观图片等关键性能指标必须与平板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关键元器件清单内型评配套的称重控制器一致)

事实依据:

1、经查《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和《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相关要求,影响计量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会被列入型评报告。而在动态汽车衡领域,不同厂家实现数据采集、处理的技术手段存在差异,所用设备也有所不同,即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并不一定为动态称重系统所必需的部件,也并非会被列入到平板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关键元器件清单内。招标文件中所列要求,涉嫌限制不同技术路线的其他产品,具有倾向性或指向性嫌疑。

答:《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和《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相关要求,影响计量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必须列入型评报告,而本项目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作为能影响计量性能的设备之一被列入《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中是合理的。 (略) 场调研,至少有三家以上主流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如郑州衡量、托利多、杭州四方、宁波柯力等。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

1、本项目要求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要求准确度等级Ⅲ级, (略) 面上主流厂家的准确度等级Ⅲ级的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最大检定分度数一般为1000,本项目要求≥3000明显 (略) 面上主流称重控制器的配置,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不符合项目的经济性要求。

2、GB/T7724《电子称重仪表》中描述称重控制器 (称重显示器)准确度等级为Ⅲ级时,检定分度数在100-10000 之间,但以上以★参数要求最大检定分度数(n) ≥3000,经过我公司调研准确度等级Ⅲ级且最大检定分度数(n) ≥3000的厂商只有一两家,我公司认为此项设置要求过高,以上评分设置明显不合理,缺乏竞争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GB/T7724《电子称重仪表》中描述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准确度等级为级Ⅲ时,检定分度数在 100-10000 之间,称重控制器(称重显示器)检定分度值是衡器的一个重要参数,指衡器的量程与实际分度数的比值,检定分度值越高代表精确度越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仅提出符合实战且高标准的功能需求,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潜在投标人不应受限于自身产品性能、功能指标,而要求招标人降低功能要求,提供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达不到招标人管理需要,造成资金浪费。 (略) 场调研,至少有三家以上主流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如:郑州衡量、郑州衡量、托利多、杭州四方、宁波柯力等,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第三章 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 1.3 称重传感器 13.★基于系统稳定性需要,称重传感器由称重系统厂家自行生产,且提供法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传感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材料内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数、外观图片等关键性能指标必须与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关键元器件清单内型评配套的称重传感器一致)。

事实依据:称重系统结构复杂,由多个配套设备组合而成,系统的稳定性并非由“称重传感器由称重系统厂家自行生产”决定,国内乃至全球称重传感器生产厂家的产品在不同称重系统厂家的称重系统中的应用也极为常见,故本项要求与实际需求无必然联系,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法律依据:违反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称重传感器是本系统称重部分的关键设备,传感器的精准度及稳定性直接关系整个系统的称重精准度,本项目用于执法使用,招标人对称重系统的稳定性及称重系统的精度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高标准要求,具备传感器的生产能力,能直接体现厂家的生产能力及技术实力,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潜在投标人不应受限于自身产品性能、功能指标,而要求招标人降低功能要求,提供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达不到招标人管理需要,造成资金浪费。 (略) 场调研,至少有三家以上主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如:郑州衡量、托利多、杭州四方、宁波柯力等,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称重传感器技术参数要求“★量程:≥20 吨,(提供具备 CMA 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

事实依据: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是称重传感器最证明称重传感器性能参数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材料,量程这一参数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上均有明确体现,本项参数不要求提供最具权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等证明材料,反而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明显不合理。

因量程这一参数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上已有体现,主流厂家不会对量程额外再进行检测,只有小部分不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厂家才会对量程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然而不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厂家的产品质量明显没有保障,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因此本项参数设置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 定的资格、技术、商 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5①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中“1.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标注“★”条款的得满分45分,标注“★”的条款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采购需求中标注“★”条款的产品参数,相同参数,计分时只计算一次;注:以“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不满足“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的视为负偏离。”

事实依据:我司在查阅招标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产品涉及24口千兆接入交换机,高清抓拍摄像机(车头、车尾),侧抓拍摄像机,环保闪光灯,频闪补光灯,高速智能监控球机,F型情报板屏体含配套辅材,终端服务设备,工业级光纤收发器,抱杆机箱等相关产品参数的设置具有限定性。

其中:

1)24口千兆接入交换机。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满足。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相关功能截图、检测报告等材料,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本产品中标★项参数均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2)监控类设备(包括高清抓拍摄像机(车头、车尾),侧抓拍摄像机,环保闪光灯,频闪补光灯,高速智能监控球机),根据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 (略) 治超站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等等相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可以看出,该加★号参数并非视频监控设备要求的核心技术参数,属于生产厂家常规扩展参数,不应作为重要参数要求,因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产品线和企业标准,而且描述或实现的方式可能不一样,设备生产厂家没有理由遵照其他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来拟定产品的送检内容,如此要求存在非常明显的控标嫌疑。作为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项目,以某家生产厂家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是不合理的,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3)F型情报板屏体含配套辅材,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3C认证报告及CMA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3)终端服务设备,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4)工业级光纤收发器,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5)抱杆机箱,标★部分技术 (略) 场主流产品厂商,满足标★项的厂商只有一家,且本项目该厂商已被某一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能获得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请给出具体厂家及品牌型号。招标文件标★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6评标办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人员资信:“1.投标人项目经理具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得每提供一个得2分,总分4分“。

事实依据:

1、“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在市场上只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一说,属于高级职称系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批准颁发,通过本考试的合格人员能够掌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具备管理大型、复杂信息系统项目和多项目的经验和能力;能根据需求组织制订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能够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人员、资金、设备、进度和质量等进行管理,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系统地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的绩效,保证项目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达到既定的项目目标;能分析和评估项目管理计划和成果;能在项目进展的早期发现问题,并有预防问题的措施;能协调信息系统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人员。“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在市场上只有“网络工程师”证书一说,属于中级职称序列,而高级网络工程师证书是一种专业技术认证,旨在证明持证人具备高级网络工程师的技能和知识。这项认证通常由知名的IT认证机构颁发,例如思科、华为等,持有该证书的人员通常能够在网络架构、安全和维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本条目中关于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及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的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评分细则,建议明确评分的证书类型和等级,另外结合本次招标内容来看,两种证书在制定要求和设定范围上不仅存在过度要求同时也存在量身定制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非现场治超称重系统,属于机电工程类项目,而非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上述评分项中要求的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实施无实质性关联,不符合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因此不适用于作为本项目的评分项。另外经咨询,该项目走的行业需求应用,没有经过数据资源局的评审,但是在招标文件中确将信息系统集成管理(高级)、高级网络工程师认证作为门槛,明显是有意控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已做修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7远程报警器技术参数要求“★具备不少于4 路开关量接入检测;并对开关通断变化进行报警的功能,可设定每路开关量的名称;★支持不少于 8 台设备的断网检测;★具备不少于 2 路继电器输出接口,并可通过远程控制继电器开、关切换的功能。支持 2 路远程控制设备重启,通过继电器,可远程控制设备断电复位重启,修复死机故障。★具备不少于 2 路的温湿度超限报警功能;★可通过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向指定人员发送相关报警信息的功能;同时可推送给多人。★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的接入设备的网络连接情况进行检测,并在设备网络无法连接或恢复连接时进行报警通知”。

事实依据:远程报警器并非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却含有如此多标★的评分项, (略) 场调查,上述标★项参数只有一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为特定厂家的特定参数,其他厂家均无法满足,上述参数明显具有控标倾向。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略) 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答:面对室外恶劣环境因素,考虑到设备损坏无法及时得到处理解决,起到关键性作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作衡量基准,仅提出符合实战且高标准的功能需求,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家及以上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并非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和限制性的参数,如:连云港杰瑞、西安万久、西安翔迅等。按原文件执行

变更内容:

1、原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变更为**日至**日09时00分;

2、原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日09时00分;

3、原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项目概况“……并于**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变更为“……并于**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此公告为准。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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