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澄清
包河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澄清
原项目名称:包河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
原项目编号:2023BFBBZ02498
原公告日期:2023-11-14
包河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3BFBBZ02498)
一、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1.联系方式——11.1招标人修改为:
招 标 人: (略) 包河 (略)
地 址: (略) 龙川路99号
邮 编:*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551-*
二、投标人疑问: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为: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具有老旧小区改造或城镇片区改造(至少含房建、排水两个专业)设计业绩(注: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或旧城改造业绩不予认可),每个得3分;2.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具有雨污分流改造或雨污水混接点改造相关设计业绩的,每个得3分。注:(1)本项满分12分。同一个项目仅计取一次得分。(2)业绩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附录5。(3)投标人业绩规定数量:4个。
问:因考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专业)资格,是否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提供老旧小区和雨污分流设计业绩?
回复:不要求同时提供。
项目负责人仅提供4个老旧小区设计业绩或4个雨污分流设计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P28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4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疑问:我 (略) 校全资的国有企业,公司领导管理层及项目负责人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任命委派,社保(医保)也由学校统一购买,对此类人员,如我单位提供人事关系证明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4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P26页至P28页,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第(2)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疑问:建设单位开具的业绩完成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回复: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61页,项目负责人奖项注释中第(4)条:以上证明材料如不能体现出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须另附获奖业绩合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审图合格证是否可以作为体现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回复:予以认可。
5.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为:1.自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的老旧小区改造或城镇片区改造(至少含房建、排水两个专业)设计业绩(注: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或旧城改造业绩不予认可),每个得3 分,本小项满分9 分。2.自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污分流改造或雨污水混接点改造相关设计业绩的,每个得3 分,本小项满分3 分。注:(1)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2)业绩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附录3。(3)投标人业绩规定数量:4个。
问:我院在雨污分流改造EPC项目中承担设计任务,请问设计业绩是否认可EPC业绩?
回复:予以认可,同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23〕21号文第一.(三)条“鼓励招标人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 (略) 场准入隐性门槛和壁垒。”及相关要求,着力构建公平、诚信的招标采购环境。建议本项目采取“暗标”评审方式,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三家,牵头人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并承担设计任务,拟派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请问若牵头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成员单位也能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资质,在联合体协议中进行工作划分后,成员单位提供的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进行评审得分?
回复: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包河 (略)
地 址: (略) 龙川路99号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3年11月22日
0天0小时2分48秒
原项目名称:包河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
原项目编号:2023BFBBZ02498
原公告日期:2023-11-14
包河区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3BFBBZ02498)
一、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1.联系方式——11.1招标人修改为:
招 标 人: (略) 包河 (略)
地 址: (略) 龙川路99号
邮 编:*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551-*
二、投标人疑问: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为: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具有老旧小区改造或城镇片区改造(至少含房建、排水两个专业)设计业绩(注: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或旧城改造业绩不予认可),每个得3分;2.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具有雨污分流改造或雨污水混接点改造相关设计业绩的,每个得3分。注:(1)本项满分12分。同一个项目仅计取一次得分。(2)业绩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附录5。(3)投标人业绩规定数量:4个。
问:因考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专业)资格,是否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提供老旧小区和雨污分流设计业绩?
回复:不要求同时提供。
项目负责人仅提供4个老旧小区设计业绩或4个雨污分流设计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P28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4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疑问:我 (略) 校全资的国有企业,公司领导管理层及项目负责人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任命委派,社保(医保)也由学校统一购买,对此类人员,如我单位提供人事关系证明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4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P26页至P28页,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第(2)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疑问:建设单位开具的业绩完成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回复: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61页,项目负责人奖项注释中第(4)条:以上证明材料如不能体现出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须另附获奖业绩合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审图合格证是否可以作为体现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回复:予以认可。
5.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为:1.自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的老旧小区改造或城镇片区改造(至少含房建、排水两个专业)设计业绩(注: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或旧城改造业绩不予认可),每个得3 分,本小项满分9 分。2.自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污分流改造或雨污水混接点改造相关设计业绩的,每个得3 分,本小项满分3 分。注:(1)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2)业绩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附录3。(3)投标人业绩规定数量:4个。
问:我院在雨污分流改造EPC项目中承担设计任务,请问设计业绩是否认可EPC业绩?
回复:予以认可,同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23〕21号文第一.(三)条“鼓励招标人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 (略) 场准入隐性门槛和壁垒。”及相关要求,着力构建公平、诚信的招标采购环境。建议本项目采取“暗标”评审方式,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三家,牵头人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并承担设计任务,拟派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请问若牵头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成员单位也能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资质,在联合体协议中进行工作划分后,成员单位提供的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进行评审得分?
回复: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包河 (略)
地 址: (略) 龙川路99号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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