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移动警务终端项目项目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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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移动警务终端项目项目的更正公告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公安局委托, (略) 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移动警务终端项目(YZSZCGK*)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因项目发生变化,现就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ZSZCGK*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移动警务终端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8日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2.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P4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

注: 1、从业人员(不仅指在职职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制造应当为中小微企业。

4、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中标后将公示。

5、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6、声明函应涵盖本项目(分包)所有货物,否则投标无效。

7、中小企业不得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得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8、《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现改成:

注: 1、从业人员(不仅指在职职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中标后将公示。

4、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5、声明函应涵盖本项目(分包)所有货物,否则价格不作扣除。

6、中小企业不得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得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7、《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3.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已下载“投标文件模板”的供应商重新下载模板制作投标文件。

四、本次更正公告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公安局

地 址:扬子江中路199号

联 系 人:徐翔

联系方式:*

2.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

地  址: (略) 文昌东路9 (略) 民中心1号楼5楼1529室

联 系 人:舒畅

联系方式:0514-*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公安局委托, (略) 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移动警务终端项目(YZSZCGK*)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因项目发生变化,现就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ZSZCGK*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备移动警务终端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8日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2.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P4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

注: 1、从业人员(不仅指在职职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制造应当为中小微企业。

4、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中标后将公示。

5、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6、声明函应涵盖本项目(分包)所有货物,否则投标无效。

7、中小企业不得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得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8、《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现改成:

注: 1、从业人员(不仅指在职职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中标后将公示。

4、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5、声明函应涵盖本项目(分包)所有货物,否则价格不作扣除。

6、中小企业不得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得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7、《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3.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已下载“投标文件模板”的供应商重新下载模板制作投标文件。

四、本次更正公告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公安局

地 址:扬子江中路199号

联 系 人:徐翔

联系方式:*

2.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

地  址: (略) 文昌东路9 (略) 民中心1号楼5楼1529室

联 系 人:舒畅

联系方式: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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