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开发区热能循环利用一期东联片区项目第1次澄清
铜陵市义安开发区热能循环利用一期东联片区项目第1次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略) 义安开发区热能循环利用一期(东联片区)项目”(招标编号:TLGC*)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现将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条款号 | 原内容 | 修改为 |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录的不良行为累计分值在10分(含)-15分(不含),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3个月; (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在15分(含)-20分(不含),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6个月; (3)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20分(含)以上,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12个月; (4) (略) 住建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5)如本项目为重新招标,在之前投标中放弃中标资格的; (6)近5年在履行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 |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 (略) 住建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2)如本项目为重新招标,在之前投标中放弃中标资格的; (3)近5年在履行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收费标准*46.76%计取,单项项目工程代理费用低于 3000 元的,按 3000 元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收费标准*46.76%计取,单项项目工程代理费用低于 3000 元的,按 3000 元计算。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3.5.5本工程不可分包的部分不得对外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行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分包工程量的20%作为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3.5.5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分项工程对外分包的,分包工程量的结算由承包人统一支付。承包人需对分包人的资质及工程质量等全权负责,因分包工程产生的质量、人身安全、工程缺陷、结算纠纷等任何问题,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分包人(无论该分包行为是否经发包人批准)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因参与该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交通住宿费、取证费、工程量鉴定费等。该类费用在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直接扣减,若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则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 3.5.5本工程不可分包的部分不得对外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行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违法分包相关规定处理。 3.5.5.1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分项工程对外分包的,分包工程量的结算由承包人统一支付。承包人需对分包人的资质及工程质量等全权负责,因分包工程产生的质量、人身安全、工程缺陷、结算纠纷等任何问题,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分包人(无论该分包行为是否经发包人批准)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因参与该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交通住宿费、取证费、工程量鉴定费等。该类费用在未付工程款内直接扣减,若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则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3.7 履约担保 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应当在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续保至结算审计资料合格提交之日,否则按应予续保金额的3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同时,则招标人有权暂扣合同价(不含其他项目费)2%的工程款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办理移交,并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和结算资料后,予以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予以退还。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则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各项违约金的,则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内发包方发现项目施工中承包方存有各类违约行为的,即使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完毕,发包人仍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各类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 | 3.7 履约担保 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应当在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续保至结算审计资料合格提交之日,否则按应予续保金额的3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予以退还。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则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内发包方发现项目施工中承包方存有各类违约行为的,即使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完毕,发包人仍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各类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转包人、挂靠人、分包单位、劳务公司、机械租赁单位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为应对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直接扣减,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的,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转包人、挂靠人、分包单位、劳务公司、机械租赁单位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为应对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内直接扣减,未付工程款不足以偿付的,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上报工程结算,并对上报的结算金额负责。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对上报的决算金额负责。竣工决算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不允许高估冒算,如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核减额超过(含)施工单位报审额 5%的,承包人承担全额审计费用。若审计核减额未超过 5%,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向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且追究相关责任。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上报工程结算,并对上报的结算金额负责。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对上报的决算金额负责。竣工决算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不允许高估冒算,如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核减额超过(含)施工单位报审额 5%的,承包人承担全额审计费用。若审计核减额未超过 5%,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21.15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及承包人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人员到岗: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到岗,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副经理、安全员)每月在岗不得少于 26 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无故缺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副经理)按2000/天承担违约金,其他人员(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其他管理人员)按1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 5 天的视为项目经理违约,除按规定承担违约金外,同时扣除承包人 20%履约保证金,另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其他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5 天的,按每岗5万元承担违约金。 (2)项目经理履职: 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并详细记录例会内容,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参加(附签到表)。发包人将不定期检查项目部例会记录,如发现项目经理没有定期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或没有例会记录(例会记录造假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视为没有例会记录),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责令整改;第二次给予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同时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按项目经理不履职、不作为处理。 ③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各项施工任务有序推进,如施工投入不够、项目部技术力量欠缺, 或项目经理无法调遣安排施工班组的, (略) 法人代表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同时扣除承包人 20%履约保证金;另发包人将有权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下浮 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切割产生的施工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强化现场管理,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现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满足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要求的,首先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责令整改;第三次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同时扣除承包人 30%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要求,产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费将按双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4)工程进度考核:承包方在进场后 7 日内须按照招标文件总工期要求倒排施工计划,并按旬拟定施工节点进度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将按照审定的施工节点进度计划考核承包人,如不能按期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征迁等发包方原因引起的除外),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要求自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实加快施工进度;第二次发包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限期完成滞后的节点进度计划;第三次发包人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同时扣除承包人 30%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三次不能按期完成节点施工进度计划的,发包人可直接判定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将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单价下浮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产生的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切割施工工程至其他施工单位的,工期提前竣工的,承包人不得索要提前竣工奖励。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5)工程质量考核: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及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金,并必须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合格;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第三次发生质量不达标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及项目经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 21.15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及承包人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人员到岗: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到岗,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副经理、安全员)每月在岗不得少于 26 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无故缺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副经理)按2000/天承担违约金,其他人员(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其他管理人员)按1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 5 天的视为项目经理违约,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5 天的,按每岗5万元承担违约金。 (2)项目经理履职: 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并详细记录例会内容,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参加(附签到表)。发包人将不定期检查项目部例会记录,如发现项目经理没有定期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或没有例会记录(例会记录造假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视为没有例会记录),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责令整改;第二次给予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10%金额的违约金;第三次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按项目经理不履职、不作为处理。 ③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各项施工任务有序推进,如施工投入不够、项目部技术力量欠缺, 或项目经理无法调遣安排施工班组的, (略) 法人代表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20%金额的违约金;另发包人将有权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下浮 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切割产生的施工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强化现场管理,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现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满足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要求的,首先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10%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责令整改;第三次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30%金额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要求,产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费将按双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4)工程进度考核:承包方在进场后 7 日内须按照招标文件总工期要求倒排施工计划,并按旬拟定施工节点进度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将按照审定的施工节点进度计划考核承包人,如不能按期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征迁等发包方原因引起的除外),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要求自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实加快施工进度;第二次发包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10%履约保证金等同金额作为违约金,限期完成滞后的节点进度计划;第三次发包人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30%金额的违约金。承包人三次不能按期完成节点施工进度计划的,发包人可直接判定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将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单价下浮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产生的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切割施工工程至其他施工单位的,工期提前竣工的,承包人不得索要提前竣工奖励。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5)工程质量考核: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及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10%履约保证金等同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必须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合格;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第三次发生质量不达标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21.16项目承包方在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收取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务工资; 因欠付或未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导致农民工聚集、上访等现象,发包人将依据 2015 年 4 月 7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 (略) 级财政项目建设合同有关条款的交办事项通知》要求给予处罚,发包方可直接使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按实际支付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不再返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向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在发包人今后招投标过程中,取消其中标资格一次。劳动合同、劳务工资支付明细表及支付情况需报发包人备案 | 21.16项目承包方在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收取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务工资; 因欠付或未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导致农民工聚集、上访等现象,发包人将依据 2015 年 4 月 7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 (略) 级财政项目建设合同有关条款的交办事项通知》要求给予处罚,发包方可直接使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按实际支付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不再返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劳动合同、劳务工资支付明细表及支付情况需报发包人备案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21.39 项目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发包人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经信部门交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承包人须在7日内解决,若未能解决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10万元的工程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 | 21.39 项目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发包人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经信部门交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承包人须在7日内解决,若未能解决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10万元的工程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
2、未尽事宜及其他本补充公告修改内容以本补充公告附件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3、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人:铜陵 (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灏湃 (略)
2023年11月27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略) 义安开发区热能循环利用一期(东联片区)项目”(招标编号:TLGC*)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现将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条款号 | 原内容 | 修改为 |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录的不良行为累计分值在10分(含)-15分(不含),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3个月; (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在15分(含)-20分(不含),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6个月; (3)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20分(含)以上,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12个月; (4) (略) 住建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5)如本项目为重新招标,在之前投标中放弃中标资格的; (6)近5年在履行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 |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 (略) 住建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2)如本项目为重新招标,在之前投标中放弃中标资格的; (3)近5年在履行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收费标准*46.76%计取,单项项目工程代理费用低于 3000 元的,按 3000 元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收费标准*46.76%计取,单项项目工程代理费用低于 3000 元的,按 3000 元计算。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3.5.5本工程不可分包的部分不得对外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行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分包工程量的20%作为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3.5.5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分项工程对外分包的,分包工程量的结算由承包人统一支付。承包人需对分包人的资质及工程质量等全权负责,因分包工程产生的质量、人身安全、工程缺陷、结算纠纷等任何问题,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分包人(无论该分包行为是否经发包人批准)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因参与该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交通住宿费、取证费、工程量鉴定费等。该类费用在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直接扣减,若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则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 3.5.5本工程不可分包的部分不得对外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行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违法分包相关规定处理。 3.5.5.1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分项工程对外分包的,分包工程量的结算由承包人统一支付。承包人需对分包人的资质及工程质量等全权负责,因分包工程产生的质量、人身安全、工程缺陷、结算纠纷等任何问题,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分包人(无论该分包行为是否经发包人批准)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因参与该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交通住宿费、取证费、工程量鉴定费等。该类费用在未付工程款内直接扣减,若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则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3.7 履约担保 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应当在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续保至结算审计资料合格提交之日,否则按应予续保金额的3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同时,则招标人有权暂扣合同价(不含其他项目费)2%的工程款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办理移交,并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和结算资料后,予以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予以退还。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则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各项违约金的,则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内发包方发现项目施工中承包方存有各类违约行为的,即使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完毕,发包人仍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各类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 | 3.7 履约担保 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应当在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续保至结算审计资料合格提交之日,否则按应予续保金额的3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予以退还。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则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内发包方发现项目施工中承包方存有各类违约行为的,即使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完毕,发包人仍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各类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转包人、挂靠人、分包单位、劳务公司、机械租赁单位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为应对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直接扣减,未付工程款及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的,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转包人、挂靠人、分包单位、劳务公司、机械租赁单位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为应对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内直接扣减,未付工程款不足以偿付的,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上报工程结算,并对上报的结算金额负责。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对上报的决算金额负责。竣工决算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不允许高估冒算,如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核减额超过(含)施工单位报审额 5%的,承包人承担全额审计费用。若审计核减额未超过 5%,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向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且追究相关责任。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上报工程结算,并对上报的结算金额负责。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对上报的决算金额负责。竣工决算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不允许高估冒算,如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核减额超过(含)施工单位报审额 5%的,承包人承担全额审计费用。若审计核减额未超过 5%,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21.15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及承包人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人员到岗: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到岗,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副经理、安全员)每月在岗不得少于 26 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无故缺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副经理)按2000/天承担违约金,其他人员(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其他管理人员)按1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 5 天的视为项目经理违约,除按规定承担违约金外,同时扣除承包人 20%履约保证金,另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其他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5 天的,按每岗5万元承担违约金。 (2)项目经理履职: 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并详细记录例会内容,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参加(附签到表)。发包人将不定期检查项目部例会记录,如发现项目经理没有定期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或没有例会记录(例会记录造假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视为没有例会记录),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责令整改;第二次给予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同时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按项目经理不履职、不作为处理。 ③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各项施工任务有序推进,如施工投入不够、项目部技术力量欠缺, 或项目经理无法调遣安排施工班组的, (略) 法人代表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同时扣除承包人 20%履约保证金;另发包人将有权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下浮 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切割产生的施工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强化现场管理,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现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满足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要求的,首先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责令整改;第三次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同时扣除承包人 30%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要求,产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费将按双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4)工程进度考核:承包方在进场后 7 日内须按照招标文件总工期要求倒排施工计划,并按旬拟定施工节点进度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将按照审定的施工节点进度计划考核承包人,如不能按期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征迁等发包方原因引起的除外),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要求自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实加快施工进度;第二次发包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限期完成滞后的节点进度计划;第三次发包人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同时扣除承包人 30%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三次不能按期完成节点施工进度计划的,发包人可直接判定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将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单价下浮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产生的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切割施工工程至其他施工单位的,工期提前竣工的,承包人不得索要提前竣工奖励。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5)工程质量考核: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及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 10%履约保证金,并必须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合格;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第三次发生质量不达标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及项目经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两年内禁止进入铜陵建 (略) 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 21.15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及承包人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人员到岗: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到岗,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副经理、安全员)每月在岗不得少于 26 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无故缺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副经理)按2000/天承担违约金,其他人员(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其他管理人员)按1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 5 天的视为项目经理违约,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累计缺勤超过5 天的,按每岗5万元承担违约金。 (2)项目经理履职: 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并详细记录例会内容,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参加(附签到表)。发包人将不定期检查项目部例会记录,如发现项目经理没有定期主持召开项目部例会或没有例会记录(例会记录造假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视为没有例会记录),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责令整改;第二次给予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10%金额的违约金;第三次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按项目经理不履职、不作为处理。 ③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各项施工任务有序推进,如施工投入不够、项目部技术力量欠缺, 或项目经理无法调遣安排施工班组的, (略) 法人代表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20%金额的违约金;另发包人将有权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下浮 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切割产生的施工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强化现场管理,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现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满足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要求的,首先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10%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责令整改;第三次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30%金额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要求,产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费将按双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4)工程进度考核:承包方在进场后 7 日内须按照招标文件总工期要求倒排施工计划,并按旬拟定施工节点进度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将按照审定的施工节点进度计划考核承包人,如不能按期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征迁等发包方原因引起的除外),第一次给予项目经理警告,要求自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实加快施工进度;第二次发包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10%履约保证金等同金额作为违约金,限期完成滞后的节点进度计划;第三次发包人直接将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承包人须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30%金额的违约金。承包人三次不能按期完成节点施工进度计划的,发包人可直接判定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将切割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被切割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律按招标控制单价下浮K%办理结算[注:K=0.5×(1-中标价/控制价)×100],产生的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切割施工工程至其他施工单位的,工期提前竣工的,承包人不得索要提前竣工奖励。如承包人拒绝切割施工内容,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其他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5)工程质量考核: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及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10%履约保证金等同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必须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合格;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第三次发生质量不达标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取证费用等。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21.16项目承包方在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收取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务工资; 因欠付或未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导致农民工聚集、上访等现象,发包人将依据 2015 年 4 月 7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 (略) 级财政项目建设合同有关条款的交办事项通知》要求给予处罚,发包方可直接使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按实际支付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不再返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向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在发包人今后招投标过程中,取消其中标资格一次。劳动合同、劳务工资支付明细表及支付情况需报发包人备案 | 21.16项目承包方在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收取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务工资; 因欠付或未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导致农民工聚集、上访等现象,发包人将依据 2015 年 4 月 7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 (略) 级财政项目建设合同有关条款的交办事项通知》要求给予处罚,发包方可直接使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按实际支付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不再返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劳动合同、劳务工资支付明细表及支付情况需报发包人备案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21.39 项目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发包人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经信部门交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承包人须在7日内解决,若未能解决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10万元的工程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次。 | 21.39 项目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发包人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经信部门交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承包人须在7日内解决,若未能解决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10万元的工程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
2、未尽事宜及其他本补充公告修改内容以本补充公告附件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3、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人:铜陵 (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灏湃 (略)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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