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绵阳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绵阳市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略) 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四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8月8日印发《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278号),并在被征地的镇、村、组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示,同时在我区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告。公示期间,该组勘测定界成果数据因政策原因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第(三)项调整为“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6557公顷。其中耕地10.6947公顷、林地1.2274公顷、园地4.4650公顷、其他农用地1.7953公顷,建设用地1.4733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附件2有关数据作了对应调整,其余事项不变。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绵阳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组织在被征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公开栏张贴公示,同时在涪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http://**)。
特此公告。
附件:《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四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人:陈浩希,联系电话:0816-*)
附件
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
四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15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 (略) 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四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6557公顷。其中耕地10.6947公顷、林地1.2274公顷、园地4.4650公顷、其他农用地1.7953公顷,建设用地1.4733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57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 (略) 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Ⅰ类):52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57名,拟采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略) 政府川办发〔2018〕 (略) 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共住房拆迁安置34户111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原则上实行货币化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
八、其他事项
《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15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 (略) 政府批准征收后涪城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
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略) 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四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8月8日印发《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278号),并在被征地的镇、村、组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示,同时在我区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告。公示期间,该组勘测定界成果数据因政策原因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第(三)项调整为“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6557公顷。其中耕地10.6947公顷、林地1.2274公顷、园地4.4650公顷、其他农用地1.7953公顷,建设用地1.4733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附件2有关数据作了对应调整,其余事项不变。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绵阳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组织在被征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公开栏张贴公示,同时在涪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http://**)。
特此公告。
附件:《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四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人:陈浩希,联系电话:0816-*)
附件
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
四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15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 (略) 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鼓楼村四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6557公顷。其中耕地10.6947公顷、林地1.2274公顷、园地4.4650公顷、其他农用地1.7953公顷,建设用地1.4733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57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 (略) 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Ⅰ类):52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57名,拟采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略) 政府川办发〔2018〕 (略) 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共住房拆迁安置34户111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原则上实行货币化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
八、其他事项
《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15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 (略) 政府批准征收后涪城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
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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