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的补充通知
关于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的补充通知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 | ||
品目 |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位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3年12月05日 19:05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更正日期 | 2023年12月05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游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2-* | ||
采购单位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东渡路12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2-*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游女士,0592-*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ZS15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潜在的供应商:
关于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采购编号:2023-ZS1503)项目,接采购人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1.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服务内容/(四)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4和序号1.5的内容做如下修改:
1.1 序号1.4的内容修改为“视频采集设备电池蓄满电后,在无太阳光照环境下,可续航时长不低于7天”。
1.2 序号1.5的内容修改为“视频采集设备应支持全功耗模式和低功耗模式设置”。
2.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二、评审标准/技术分第18项和第19项的内容做如下修改:
2.1 第18项的内容修改为“供应商所提供的视频采集设备满足电池蓄满电后,在无太阳光照环境下,可续航时长不低于7天。满足要求的得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供应商应提供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2 第19项的内容修改为“供应商所提供的视频采集设备支持全功耗模式和低功耗模式设置。满足要求的得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供应商应提供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通知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略) 东渡路127号
联系方式:05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联系方式:游女士,05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游女士
电 话: 0592-*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 | ||
品目 |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位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3年12月05日 19:05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更正日期 | 2023年12月05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游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2-* | ||
采购单位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东渡路12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2-*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游女士,0592-*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ZS15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潜在的供应商:
关于太阳能船舶定位系统服务(采购编号:2023-ZS1503)项目,接采购人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1.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服务内容/(四)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4和序号1.5的内容做如下修改:
1.1 序号1.4的内容修改为“视频采集设备电池蓄满电后,在无太阳光照环境下,可续航时长不低于7天”。
1.2 序号1.5的内容修改为“视频采集设备应支持全功耗模式和低功耗模式设置”。
2.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二、评审标准/技术分第18项和第19项的内容做如下修改:
2.1 第18项的内容修改为“供应商所提供的视频采集设备满足电池蓄满电后,在无太阳光照环境下,可续航时长不低于7天。满足要求的得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供应商应提供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2 第19项的内容修改为“供应商所提供的视频采集设备支持全功耗模式和低功耗模式设置。满足要求的得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供应商应提供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通知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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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略) 东渡路127号
联系方式:05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联系方式:游女士,05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游女士
电 话: 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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