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9破154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更正公告
2023粤19破154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更正公告
(略) (略) 根据中 (略) 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2日裁 (略) 长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指定广东赋诚律师事 (略) 的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座23楼;联系人:李庆军、张蕴,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召开,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 (略) (略) 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略) (略) 根据中 (略) 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2日裁 (略) 长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指定广东赋诚律师事 (略) 的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座23楼;联系人:李庆军、张蕴,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召开,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 (略) (略) 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