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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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区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 (略) 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申请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X设计变更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航道整治工程。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2)航道疏浚工程。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3)航运枢纽工程。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4)通航建筑物工程。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区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 (略) 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申请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X设计变更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航道整治工程。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2)航道疏浚工程。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3)航运枢纽工程。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4)通航建筑物工程。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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