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玉林市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玉林市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LZC2023-G1-*-GXLJ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 7.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purchaseplan-front.2ffd0887.cPlanInfo.2.4420de*ee8f6a3bebb6b8921b | 3.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purchaseplan-front.2ffd0887.cPlanInfo.2.4420de*ee8f6a3bebb6b8921b 4.本项目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规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无须以分包形式竞标;供应商若为大型企业,可以以分包的形式将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合同份额(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预留部分的6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若为中型企业,可以以分包的形式将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合同份额,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如供应商选择分包形式向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的,请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所达到的比例,该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要求的比例金额。 |
2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是否允许转包/分包 | 否 | 本项目允许分包。如供应商以分包的形式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要求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3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 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竞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8、联合体投标要求: (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人的名称应统一按“X (略) 的联合体”的规则填写。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 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后附),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投标无效),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放入投标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与之相关的投标文件作废。 | 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规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供应商以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请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的比例,要求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分包意向协议。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供应商不以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则不需要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4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正文 |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桂财采〔2022〕31号)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7.3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5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6 |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节评分标准 价格分 | 投标报价 (满分30分)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率〔2020〕46号)的规定,不再对竞标人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 (1)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30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30分 | 详见附件 |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中与上述有关的内容一并做相应变更,其他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生态环境应急与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玉东新区阳光路与金榜路交叉口西北侧
联系方式:07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 (略)
地 址: (略) 广场东路288号德兴花园B区西门对面自建房
联系方式:07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龙广波
电 话:0775-*
附件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LZC2023-G1-*-GXLJ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 7.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purchaseplan-front.2ffd0887.cPlanInfo.2.4420de*ee8f6a3bebb6b8921b | 3.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purchaseplan-front.2ffd0887.cPlanInfo.2.4420de*ee8f6a3bebb6b8921b 4.本项目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规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无须以分包形式竞标;供应商若为大型企业,可以以分包的形式将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合同份额(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预留部分的6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若为中型企业,可以以分包的形式将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合同份额,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如供应商选择分包形式向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的,请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所达到的比例,该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要求的比例金额。 |
2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是否允许转包/分包 | 否 | 本项目允许分包。如供应商以分包的形式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要求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3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 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竞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8、联合体投标要求: (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人的名称应统一按“X (略) 的联合体”的规则填写。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 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后附),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投标无效),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放入投标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与之相关的投标文件作废。 | 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规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供应商以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请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的比例,要求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分包意向协议。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供应商不以合同分包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则不需要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4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正文 |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桂财采〔2022〕31号)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7.3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5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6 |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节评分标准 价格分 | 投标报价 (满分30分)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率〔2020〕46号)的规定,不再对竞标人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 (1)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30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30分 | 详见附件 |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中与上述有关的内容一并做相应变更,其他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生态环境应急与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玉东新区阳光路与金榜路交叉口西北侧
联系方式:07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 (略)
地 址: (略) 广场东路288号德兴花园B区西门对面自建房
联系方式:07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龙广波
电 话: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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