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审计局投资与外资运用审计股负责人解读《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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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审计局投资与外资运用审计股负责人解读《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0年3月3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界政发〔2020〕2号),对《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秘〔20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结合《政府投资条例》《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略) 审计局对《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秘〔2017〕5号)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牵头起草,前期多次向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审计所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发出征集意见,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业务人员意见建议,由投资股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各中心、审计所意见建议,汇总撰写暂行办法初稿,后经局综合法规审计科审理,局机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审批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使工程建设顺利、快速推进。

五、修订内容

一是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是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略) 境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是删除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应及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是将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存档备查或报相关部门备案”;删除第一款(二)项“报审计部门备案”;将第一款(三)项修改为“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通 (略) 领导同意后,按照变更性质,分 (略) 城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将(三)项2目改为(四)项,并修改为“因变更导致工程项目突破投资概算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删除第一款(三)项1、3、4目。

五是删除第十三条“审批后报审计部门备案”。

六是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

七是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二是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三是明确了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工程变更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2020年3月3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界政发〔2020〕2号),对《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秘〔20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结合《政府投资条例》《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略) 审计局对《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秘〔2017〕5号)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牵头起草,前期多次向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审计所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发出征集意见,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业务人员意见建议,由投资股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各中心、审计所意见建议,汇总撰写暂行办法初稿,后经局综合法规审计科审理,局机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审批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使工程建设顺利、快速推进。

五、修订内容

一是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是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略) 境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是删除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应及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是将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存档备查或报相关部门备案”;删除第一款(二)项“报审计部门备案”;将第一款(三)项修改为“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通 (略) 领导同意后,按照变更性质,分 (略) 城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将(三)项2目改为(四)项,并修改为“因变更导致工程项目突破投资概算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删除第一款(三)项1、3、4目。

五是删除第十三条“审批后报审计部门备案”。

六是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

七是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二是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三是明确了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工程变更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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