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2024年合作区法律事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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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2024年合作区法律事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补充公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2024年合作区法律事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补充公告

发布机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3 14:14:18

采购计划编号:*-2023-00621 预算金额:21,550,000.00 元 采购品目: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服务

代理机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经办人:石晓晴 项目负责人:石晓晴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HGP2023-C22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2024年合作区法律事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2024年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补充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

更正内容: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1.房屋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根据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需要,2023年初我局对合作区办公楼宇项目进行广泛调研,发现合作区内符合租赁要求的办公楼宇仅有“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写字楼,该楼宇的产权方珠海 (略) 同意 (略) 将9栋2-10层办公写字楼转租用作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 (略) 合法拥有该楼宇9栋2-10层的转租、分租权,有权出租“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的房屋。故2023年3月我局向 (略) 进行房屋租赁单一来源采购,租赁服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2023年租赁期间,该场地已进行了适宜的装修和布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该场地内各法律服务机构定期举办各类法律服务业相关活动,场地周边已有交通指示牌、 (略) 政设施,“琴澳法务集聚区”已具备较高知晓度。如果在2024年更换场地,将导致原有的投入无法充分利用,作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不宜经常性迁址,以免给群众造成不便。同时还需要重新进行场地选择、评估、审批、签约、装修等工作,增加了项目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符合节约使用财政资金的原则,因此我局2024年拟继续向 (略) (中小企业)租赁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第9栋2-10层。

2.物业管理服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略) 是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 (略) (珠海 (略) 与其签订长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因此我局拟向 (略) 采购2024年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物业管理服务。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采购项目的两个标的物均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合同包1(2024年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最终报价
(总价-元)/(优惠率-%)/(折扣率-%)
得分排名推荐排名
(略) 通过通过21,546,900.00元11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地址: (略) 横琴环岛东路3018号横琴国际商务中心北塔27楼

联系方式:07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201室政府采购部

联系方式:07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晓晴

电话:0756-*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2024年合作区法律事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补充公告

发布机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3 14:14:18

采购计划编号:*-2023-00621 预算金额:21,550,000.00 元 采购品目: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服务

代理机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经办人:石晓晴 项目负责人:石晓晴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HGP2023-C22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2024年合作区法律事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2024年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补充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

更正内容: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1.房屋租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根据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需要,2023年初我局对合作区办公楼宇项目进行广泛调研,发现合作区内符合租赁要求的办公楼宇仅有“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写字楼,该楼宇的产权方珠海 (略) 同意 (略) 将9栋2-10层办公写字楼转租用作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 (略) 合法拥有该楼宇9栋2-10层的转租、分租权,有权出租“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的房屋。故2023年3月我局向 (略) 进行房屋租赁单一来源采购,租赁服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2023年租赁期间,该场地已进行了适宜的装修和布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该场地内各法律服务机构定期举办各类法律服务业相关活动,场地周边已有交通指示牌、 (略) 政设施,“琴澳法务集聚区”已具备较高知晓度。如果在2024年更换场地,将导致原有的投入无法充分利用,作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不宜经常性迁址,以免给群众造成不便。同时还需要重新进行场地选择、评估、审批、签约、装修等工作,增加了项目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符合节约使用财政资金的原则,因此我局2024年拟继续向 (略) (中小企业)租赁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第9栋2-10层。

2.物业管理服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略) 是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 (略) (珠海 (略) 与其签订长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因此我局拟向 (略) 采购2024年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物业管理服务。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采购项目的两个标的物均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合同包1(2024年合作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办公场地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最终报价
(总价-元)/(优惠率-%)/(折扣率-%)
得分排名推荐排名
(略) 通过通过21,546,900.00元11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地址: (略) 横琴环岛东路3018号横琴国际商务中心北塔27楼

联系方式:07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201室政府采购部

联系方式:07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晓晴

电话:0756-*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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