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工程停机坪设施项目第二次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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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工程停机坪设施项目第二次答疑公告


(略) (略) 区( (略) )工程停机坪设施项目(第二次)招标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在研 (略) (略) 区( (略) )工程停机坪设施项目(第二次)的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后,各投标人于 2023年12月12日16:00时前在网上提交了投标提问书,现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提问和招标文件作如下说明,请投标人在投标时予以充分的了解和考虑:

一、对各投标单位提问的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中存在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第6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视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接地离地区灯、停机坪设施灯、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机坪标灯、机坪风向标、VHF无线控制系统均要求原装进口,提供相关认证及生产供应商销售授权文件。在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双重现实情况下,进口产品存在进口通关的不可控性变数,进口物流运输的及时性不够和存在疫情防控的不可控性,无法更好、更安全、更有效保证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安全和时效。且在同类停机坪设施项目中在2021年就有发生停机坪厂家对于招标要求提供进口美国佩理特助航设备灯具完全响应,而在实际供货中却未提供进口美国佩理特助航设备灯具供货,甚至非法伪造贴牌最终因此被行政处罚的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沪市监虹处(2021)*号,可见由于进口的不可控性和进口产品成本等问题存在影响供货品质质量和安全问题情况。且根据我们国家民航要求,接地离地边灯、机坪障碍灯等灯具需具有中国民航CAAC认证的行业标准,中国民航CAAC标准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而且参数要求更优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并且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行业标准;我国国内实行的是中国民航CAAC标准。综前所述,结合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情况下,采用中国民航CAAC认证及技术要求也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需要,同时更好的保证质量和安全以及项目的可控性。

回复:本次招标中的相关设备及要求需满足中国民航CAAC标准国际民航ICAO标准

2.招标文件P54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2.1、关于停机坪工程的技术要求“▲本项目停机坪工程要求依照 ICAO 直升机场相关规范标准制造。”结合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以及中国民航CAAC认证行业标准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行业标准,符合民航认证要求CAAC认证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需要。而且ICAO相关认证及生产供应商销售授权文件具有某进口牌某国内授权厂家指向性和倾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结合2021年行政处罚先例存在并不能更好的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供应及时性。同时,存在进口产品通关的不可控性变数和物流运输的及时性不够,以及疫情防控不可控性等现实问题。故是否▲助航设备应符合ICAO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范要求,符合中国民航CAAC认证要求亦满足此条要求?

回复:本项目停机坪工程要求依照 ICAO 直升机场相关规范标准制造。调整为本项目停机坪工程要求应符合 ICAO 或CAAC直升机场相关规范标准制造。

3.招标文件P55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 1.对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①“项次1.▲接地离地区灯、项次2.▲停机坪设施灯、项次3.▲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项次4.▲机坪标灯、项次5.▲机坪风向标、项次6.▲VHF无线控制系统均要求原装进口,符合ICAO标准,世界顶级航空设备”,且指定品牌“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第6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视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结合前述中国民航CAAC标准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而且参数要求更优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并且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行业标准;我国国内实行的是中国民航CAAC标准。本次招标项目“ (略) (略) 建设项目停机坪设施”为我国国内项目,项目验收后期需要在中国民航备案均需要符合中国民航CAAC标准。而且结合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符合民航认证要求符合CAAC标准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需要。综前所述是否符合国家民航CAAC及ICAO标准均可满足此4项次要求或符合国家民航CAAC更符合本次招标国内项目的实际需求?同时,符合国家民航CAAC标准还可以更好控制项目成本降低成本,有效排除因进口受阻或是经济价值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供货中伪造贴牌等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更好保护项目质量、安全和供货的及时性。〔其中品牌列所列“美国佩理特”2021年亦有发生实际供货中伪造贴牌的行政处罚先例( (略) 监虹处(2021)*号)〕。

回复:招标文件P55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 1.对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1)“1.▲接地离地区灯、项次2.▲停机坪设施灯、项次3.▲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项次4.▲机坪标灯、项次5.▲机坪风向标、项次6.▲VHF无线控制系统中要求“原装进口,符合ICAO标准,世界顶级航空设备”调整为“符合ICAO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范要求或中国民航CAAC认证要求”。

(2)选用品牌由“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调整为“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等国内外同档次及以上的品牌”。

4.招标图《停机坪设计总说明》中第六款第1条:停机坪面层混凝土:配合完成停机坪面层设计,总包单位负责施工;与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3款3.1条:停机坪面层混凝土:配合完成停机坪面层设计,并负责施工;两者相矛盾,以谁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为准,停机坪面层混凝土由中标单位施工。

5. 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7章7.4.1条(除跑道型FATO外,直升机场应设置D值标志),招标图《停机坪平面标识图》中缺少D值标志;

回复:停机坪结构尺寸不做调整,投标单位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自行深化设计。

6. 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4章4.2款对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描述(*上直升机场应至少设置一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FATO],FATO尺寸设置为1.5D,D为直升机全尺寸);招标图中接地离地线尺寸为直径20米的圆,确定本项目停机坪的D值为20,故本项目进近和起飞区 (FATO)的尺寸为直径30米的圆,而招标图《停机坪平面标识图》中标注进近和起飞区 (FATO)的尺寸为直径24米的圆,不符合标准要求。请明确是否按最新标准执行?

回复:停机坪结构尺寸不做调整,按照最新的《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标准执行,投标单位自行深化设计。

7. 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8章8.9.6条规定:当TLOF为圆形时,边灯应设置在能向飞行员提供有关偏移信息的若干直线上;也可沿TLOF周边以适当的间隔均匀布置,应至少设置14个灯。在主要进近方向的45°圆弧上,边灯应按一半的间距加密布置(如设置飞行航径对正引导灯,则边灯无需加密)。招标图《停机坪接地离地区边灯布置图》中未对边灯按在主要进近方向的45°圆弧上,应按一半的间距加密布置的条款执行,不符合标准要求。请明确是否按最新标准执行?

回复:按照最新的《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标准执行,投标单位自行深化设计。

8.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7章7.1.3条规定:表面直升机场风向标尺寸长度2.4m,大端直径0.6m,小端直径0.3m;招标图《停机坪导航设备安装示意图》中风向标尺寸长度1.2m,大端直径0.3m,小端直径未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请明确是否按最新标准执行?

回复:按照最新的《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标准执行。

9、本项目导航设备:接地离地区边灯、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机坪表灯、风向标均要求为原装进口,但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直升机停机坪助航灯光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前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进口厂家信息,目前系统公示的都是国内产品;

请确认是否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请见附件)应提供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产品?

回复:直升机停机坪是直升机的临时起降点,属于通用机场范畴,并非民用机场。招标文件P55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 1.对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1)“1.▲接地离地区灯、项次2.▲停机坪设施灯、项次3.▲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项次4.▲机坪标灯、项次5.▲机坪风向标、项次6.▲VHF无线控制系统中要求“原装进口,符合ICAO标准,世界顶级航空设备”调整为“符合ICAO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范要求或中国民航CAAC认证要求”。

选用品牌由“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调整为“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等国内外同档次及以上的品牌”。

10、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递交,显示需要递交投标保证金,但是没有注明金额,请明确是否需要递交保证金?

回复:本项目不需要递交保证金。

二、其他澄清修改:

无。

招标代理: 浙江 (略) (盖单位章)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答疑公告- (略) (略) 区( (略) )工程停机坪项目(第二次).pdf附件:更正公告.pdf


(略) (略) 区( (略) )工程停机坪设施项目(第二次)招标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在研 (略) (略) 区( (略) )工程停机坪设施项目(第二次)的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后,各投标人于 2023年12月12日16:00时前在网上提交了投标提问书,现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提问和招标文件作如下说明,请投标人在投标时予以充分的了解和考虑:

一、对各投标单位提问的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中存在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第6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视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接地离地区灯、停机坪设施灯、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机坪标灯、机坪风向标、VHF无线控制系统均要求原装进口,提供相关认证及生产供应商销售授权文件。在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双重现实情况下,进口产品存在进口通关的不可控性变数,进口物流运输的及时性不够和存在疫情防控的不可控性,无法更好、更安全、更有效保证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安全和时效。且在同类停机坪设施项目中在2021年就有发生停机坪厂家对于招标要求提供进口美国佩理特助航设备灯具完全响应,而在实际供货中却未提供进口美国佩理特助航设备灯具供货,甚至非法伪造贴牌最终因此被行政处罚的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沪市监虹处(2021)*号,可见由于进口的不可控性和进口产品成本等问题存在影响供货品质质量和安全问题情况。且根据我们国家民航要求,接地离地边灯、机坪障碍灯等灯具需具有中国民航CAAC认证的行业标准,中国民航CAAC标准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而且参数要求更优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并且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行业标准;我国国内实行的是中国民航CAAC标准。综前所述,结合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情况下,采用中国民航CAAC认证及技术要求也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需要,同时更好的保证质量和安全以及项目的可控性。

回复:本次招标中的相关设备及要求需满足中国民航CAAC标准国际民航ICAO标准

2.招标文件P54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2.1、关于停机坪工程的技术要求“▲本项目停机坪工程要求依照 ICAO 直升机场相关规范标准制造。”结合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以及中国民航CAAC认证行业标准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行业标准,符合民航认证要求CAAC认证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需要。而且ICAO相关认证及生产供应商销售授权文件具有某进口牌某国内授权厂家指向性和倾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结合2021年行政处罚先例存在并不能更好的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供应及时性。同时,存在进口产品通关的不可控性变数和物流运输的及时性不够,以及疫情防控不可控性等现实问题。故是否▲助航设备应符合ICAO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范要求,符合中国民航CAAC认证要求亦满足此条要求?

回复:本项目停机坪工程要求依照 ICAO 直升机场相关规范标准制造。调整为本项目停机坪工程要求应符合 ICAO 或CAAC直升机场相关规范标准制造。

3.招标文件P55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 1.对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①“项次1.▲接地离地区灯、项次2.▲停机坪设施灯、项次3.▲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项次4.▲机坪标灯、项次5.▲机坪风向标、项次6.▲VHF无线控制系统均要求原装进口,符合ICAO标准,世界顶级航空设备”,且指定品牌“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第6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视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结合前述中国民航CAAC标准来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而且参数要求更优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并且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行业标准;我国国内实行的是中国民航CAAC标准。本次招标项目“ (略) (略) 建设项目停机坪设施”为我国国内项目,项目验收后期需要在中国民航备案均需要符合中国民航CAAC标准。而且结合目前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符合民航认证要求符合CAAC标准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需要。综前所述是否符合国家民航CAAC及ICAO标准均可满足此4项次要求或符合国家民航CAAC更符合本次招标国内项目的实际需求?同时,符合国家民航CAAC标准还可以更好控制项目成本降低成本,有效排除因进口受阻或是经济价值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供货中伪造贴牌等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更好保护项目质量、安全和供货的及时性。〔其中品牌列所列“美国佩理特”2021年亦有发生实际供货中伪造贴牌的行政处罚先例( (略) 监虹处(2021)*号)〕。

回复:招标文件P55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 1.对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1)“1.▲接地离地区灯、项次2.▲停机坪设施灯、项次3.▲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项次4.▲机坪标灯、项次5.▲机坪风向标、项次6.▲VHF无线控制系统中要求“原装进口,符合ICAO标准,世界顶级航空设备”调整为“符合ICAO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范要求或中国民航CAAC认证要求”。

(2)选用品牌由“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调整为“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等国内外同档次及以上的品牌”。

4.招标图《停机坪设计总说明》中第六款第1条:停机坪面层混凝土:配合完成停机坪面层设计,总包单位负责施工;与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3款3.1条:停机坪面层混凝土:配合完成停机坪面层设计,并负责施工;两者相矛盾,以谁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为准,停机坪面层混凝土由中标单位施工。

5. 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7章7.4.1条(除跑道型FATO外,直升机场应设置D值标志),招标图《停机坪平面标识图》中缺少D值标志;

回复:停机坪结构尺寸不做调整,投标单位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自行深化设计。

6. 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4章4.2款对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描述(*上直升机场应至少设置一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FATO],FATO尺寸设置为1.5D,D为直升机全尺寸);招标图中接地离地线尺寸为直径20米的圆,确定本项目停机坪的D值为20,故本项目进近和起飞区 (FATO)的尺寸为直径30米的圆,而招标图《停机坪平面标识图》中标注进近和起飞区 (FATO)的尺寸为直径24米的圆,不符合标准要求。请明确是否按最新标准执行?

回复:停机坪结构尺寸不做调整,按照最新的《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标准执行,投标单位自行深化设计。

7. 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8章8.9.6条规定:当TLOF为圆形时,边灯应设置在能向飞行员提供有关偏移信息的若干直线上;也可沿TLOF周边以适当的间隔均匀布置,应至少设置14个灯。在主要进近方向的45°圆弧上,边灯应按一半的间距加密布置(如设置飞行航径对正引导灯,则边灯无需加密)。招标图《停机坪接地离地区边灯布置图》中未对边灯按在主要进近方向的45°圆弧上,应按一半的间距加密布置的条款执行,不符合标准要求。请明确是否按最新标准执行?

回复:按照最新的《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标准执行,投标单位自行深化设计。

8.根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中第7章7.1.3条规定:表面直升机场风向标尺寸长度2.4m,大端直径0.6m,小端直径0.3m;招标图《停机坪导航设备安装示意图》中风向标尺寸长度1.2m,大端直径0.3m,小端直径未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请明确是否按最新标准执行?

回复:按照最新的《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23)标准执行。

9、本项目导航设备:接地离地区边灯、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机坪表灯、风向标均要求为原装进口,但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直升机停机坪助航灯光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前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进口厂家信息,目前系统公示的都是国内产品;

请确认是否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请见附件)应提供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产品?

回复:直升机停机坪是直升机的临时起降点,属于通用机场范畴,并非民用机场。招标文件P55页第五章 技术规格要求及指标中 1.对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1)“1.▲接地离地区灯、项次2.▲停机坪设施灯、项次3.▲立式进近和起飞区边灯、项次4.▲机坪标灯、项次5.▲机坪风向标、项次6.▲VHF无线控制系统中要求“原装进口,符合ICAO标准,世界顶级航空设备”调整为“符合ICAO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范要求或中国民航CAAC认证要求”。

选用品牌由“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调整为“新加坡柏恩德、挪威特兰伯格、德国麦泰克、美国佩理特等国内外同档次及以上的品牌”。

10、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递交,显示需要递交投标保证金,但是没有注明金额,请明确是否需要递交保证金?

回复:本项目不需要递交保证金。

二、其他澄清修改:

无。

招标代理: 浙江 (略) (盖单位章)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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