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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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招标变更



 财综[2014]96号

(略) 门,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略) , (略) ,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略) (略) , (略) 生产建 (略) 、 (略) 、 (略) (略) :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 (略) 办公厅 (略) 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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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略)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略) 办公厅 (略) 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 (略) 机制作用,把政府直 (略) 分公共服务事项以 (略) 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 (略) 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 (略) 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 (略) 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 (略) 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 (略) 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略) 准入, (略) 会能办好的, (略) 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略) 政 (略) 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 (略) 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 (略) 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略) 门登 (略) 批准 (略) 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 (略) (略) 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略) 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 (略) 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 (略) 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 (略) 门理 (略) 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 (略) 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 (略) 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 (略) (略) 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略) 会组织, (略) 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 (略) (略) 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略) 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 (略) 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 (略) 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 (略)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略) 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略) 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略) 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 (略) 门意见, (略) 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 (略) 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 (略) 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略)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略) 。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 (略) 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略) 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 (略) 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 (略) 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 (略) 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 (略) 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 (略) 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 (略) 门、 (略) 会监督, (略) 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 (略) 检查验收, (略)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 (略) 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 (略) 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 (略)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 (略) (略) 门、行业 (略) 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 (略) 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略) 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 (略) 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略) 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 (略) 审核。

  第二十七条  (略) 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 (略) 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 (略) 门对资金 (略)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 (略) 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 (略) 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略) 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略) 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 (略) 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 (略)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略)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 (略) 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 (略) 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 (略) 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略) 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 (略) 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略) 门应 (略) 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 (略) 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 (略) 为的承接主体, (略) 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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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综[2014]96号

(略) 门,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略) , (略) ,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略) (略) , (略) 生产建 (略) 、 (略) 、 (略) (略) :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 (略) 办公厅 (略) 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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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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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略)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略) 办公厅 (略) 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 (略) 机制作用,把政府直 (略) 分公共服务事项以 (略) 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 (略) 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 (略) 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 (略) 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 (略) 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 (略) 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略) 准入, (略) 会能办好的, (略) 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略) 政 (略) 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 (略) 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 (略) 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略) 门登 (略) 批准 (略) 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 (略) (略) 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略) 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 (略) 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 (略) 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 (略) 门理 (略) 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 (略) 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 (略) 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 (略) (略) 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略) 会组织, (略) 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 (略) (略) 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略) 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 (略) 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 (略) 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 (略)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略) 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略) 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略) 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 (略) 门意见, (略) 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 (略) 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 (略) 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 (略) 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略)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略) 。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 (略) 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略) 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 (略) 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 (略) 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 (略) 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 (略) 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 (略) 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 (略) 门、 (略) 会监督, (略) 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 (略) 检查验收, (略)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 (略) 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 (略) 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 (略)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 (略) (略) 门、行业 (略) 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 (略) 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略) 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 (略) 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略) 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 (略) 审核。

  第二十七条  (略) 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 (略) 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 (略) 门对资金 (略)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 (略) 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 (略) 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略) 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略) 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 (略) 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 (略)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略)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 (略) 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 (略) 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 (略) 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略) 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 (略) 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略) 门应 (略) 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 (略) 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 (略) 为的承接主体, (略) 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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