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医院医用低值耗材带量采购项目五标段第3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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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医院医用低值耗材带量采购项目五标段第3次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CGSH19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义 (略) 医用低值耗材带量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1.采购文件

序号

条款名称

采购文件原文

现修改为

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5、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政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2

25、政府采购政策

六、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10%

六、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10%

注:可与中小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叠加。

3

30、其他

1、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采购文件正文不符的,以采购文件以准。如投标人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公告为准)以及中心信息技术部门(0562-*)联系。

增加“2、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7个工作日。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中标人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4

33、项目监管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吟

联系方式:0562-*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斌

联系方式:056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女士联系方式:0562-*

□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铜官区财政局

地址: (略) 木鱼山大道666号铜官区政府主楼二楼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义安区财政局

地址: (略) 义安区顺安镇东盛大道727号

联系人:戴女士,联系电话:0562-*

□ (略) 郊区财政局

地址: (略) 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四楼

联系人:潘女士,联系方式:0562-*

5

34、其他补充说明

“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

“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

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须知》

6

12、纪律与保密

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

12、纪律与保密

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8

39、质疑和投诉

39、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在递交质疑函时一并递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投标人对文件理解和接受。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前提出。

关于采购文件中非通用条款部分方面及评标结果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关于采购文件通用条款部分以及采购程序方面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质疑投标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或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根据质疑提出阶段的不同分别见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投标人对项目有质疑的,可通过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提交两种方式提出,质疑的提交要求、处理主体、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可以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政策法规栏进行查询。

39、询问、质疑和投诉

39.1询问

39.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或者书面提出询问。

39.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9.2质疑

39.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

/tlsggzy/login/login.html)在线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质疑(异议)——新增质疑(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9.2.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9.3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

/tlsggzy/login/login.html)在线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投诉——新增投诉)

9

42、评标程序

42.4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2.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0

42、评标程序

42.5(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http://**.c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n)、 (略) 网站(http://**.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cn)]。

42.5(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官网(http://**.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http://**.c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n)、 (略) 网站(http://**.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cn)]。

11

44、报价部分评审

44.2评审委员会将对进入报价部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报价部分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评审有效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报价部分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44.2评审委员会将对进入报价部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报价部分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评审有效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报价部分进行校核,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2

44、报价部分评审

44.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的确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4.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将由评标委员会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人以系统在线回复方式进行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3

51、验收

51、验收

51.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51.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51.3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51.4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场拒收,已接受的应妥为保管,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方在接到*方异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如*方验收合格并足额付款的,视同*方认可*方所交产品质量符合*方要求。

51.5*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1、验收

51.1验收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1.2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51.3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51.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1.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

二、报价部分

1、投标报价表

2)我方承诺报价不高于同类货 (略) 场同期平均价格,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删除本条。

15

二、报价部分耗材分项报价表

3、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若无医保码,须免费提供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响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详见附件1。

3、若为收费耗材,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响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详见附件1。

16

一、资格、技术商务部分3、投标函格式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折扣)的投标人。

本条删除。

2.开标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3.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义 (略)

地址: (略) 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北路39号

联系方式:0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 (略)

地址: (略) 祁门路1779号国贸大厦60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CGSH19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义 (略) 医用低值耗材带量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1.采购文件

序号

条款名称

采购文件原文

现修改为

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5、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政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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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政府采购政策

六、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10%

六、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10%

注:可与中小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叠加。

3

30、其他

1、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采购文件正文不符的,以采购文件以准。如投标人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公告为准)以及中心信息技术部门(0562-*)联系。

增加“2、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7个工作日。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中标人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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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项目监管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吟

联系方式:0562-*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斌

联系方式:056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女士联系方式:0562-*

□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铜官区财政局

地址: (略) 木鱼山大道666号铜官区政府主楼二楼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义安区财政局

地址: (略) 义安区顺安镇东盛大道727号

联系人:戴女士,联系电话:0562-*

□ (略) 郊区财政局

地址: (略) 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四楼

联系人:潘女士,联系方式: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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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其他补充说明

“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

“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

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须知》

6

12、纪律与保密

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

12、纪律与保密

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8

39、质疑和投诉

39、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在递交质疑函时一并递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投标人对文件理解和接受。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前提出。

关于采购文件中非通用条款部分方面及评标结果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关于采购文件通用条款部分以及采购程序方面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质疑投标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或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根据质疑提出阶段的不同分别见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投标人对项目有质疑的,可通过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线上提交两种方式提出,质疑的提交要求、处理主体、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可以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政策法规栏进行查询。

39、询问、质疑和投诉

39.1询问

39.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或者书面提出询问。

39.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9.2质疑

39.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

/tlsggzy/login/login.html)在线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质疑(异议)——新增质疑(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9.2.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9.3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

/tlsggzy/login/login.html)在线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投诉——新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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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评标程序

42.4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2.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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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评标程序

42.5(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http://**.c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n)、 (略) 网站(http://**.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cn)]。

42.5(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官网(http://**.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http://**.c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n)、 (略) 网站(http://**.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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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报价部分评审

44.2评审委员会将对进入报价部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报价部分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评审有效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报价部分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44.2评审委员会将对进入报价部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报价部分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评审有效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报价部分进行校核,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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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报价部分评审

44.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的确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4.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将由评标委员会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人以系统在线回复方式进行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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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验收

51、验收

51.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51.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51.3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51.4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场拒收,已接受的应妥为保管,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方在接到*方异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如*方验收合格并足额付款的,视同*方认可*方所交产品质量符合*方要求。

51.5*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1、验收

51.1验收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1.2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51.3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51.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1.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

二、报价部分

1、投标报价表

2)我方承诺报价不高于同类货 (略) 场同期平均价格,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删除本条。

15

二、报价部分耗材分项报价表

3、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若无医保码,须免费提供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响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详见附件1。

3、若为收费耗材,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响 (略) 27位医保耗材编码详见附件1。

16

一、资格、技术商务部分3、投标函格式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折扣)的投标人。

本条删除。

2.开标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3.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义 (略)

地址: (略) 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北路39号

联系方式:0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 (略)

地址: (略) 祁门路1779号国贸大厦60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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