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立医院飞利浦彩超维保服务第2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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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立医院飞利浦彩超维保服务第2次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CGSF23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飞利浦彩超维保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

1.采购文件

序号

条款名称

采购文件原文

现修改为

1

目录、《第三章磋商响应须知》

(八)响应无效;

八、响应无效

(八)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八、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2

《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知一览表》10.成交候选人的推荐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仍然相同时,根据节能环保、首台套产品应用情况,按优劣依次进行排序。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

11.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3、逾期未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采购监管部门,由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的 2.5 %的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缴纳方式: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逾期未按采购文件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3、退还时间:履约验收后及时退还。

4

20.文件澄清、客观分值公示、投标否决通知

供应商应通过电脑及时刷新点击查看系统内的询标、客观分公示、投标否决、二次报价、在线磋商等通知消息,并通过系统接受磋商小组发起的询标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磋商小组发起询标等要求起不超过30分钟,逾时视为放弃澄清权力)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逾期未回复的(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磋商小组将可能按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评审,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应通过电脑及时刷新点击查看系统内的询标、客观分公示、响应否决、二次(最后)报价、在线磋商等通知消息,并通过系统接受磋商小组发起的询标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磋商小组发起询标等要求起不超过30分钟,逾时视为放弃澄清权力)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逾期未回复的(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磋商小组将可能按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评审,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23.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6

25.价格扣除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10%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10%。

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比例:/%。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若响应单位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三首”产品价格扣除:10%。

注:可与中小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叠加。

7

30.其他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

2、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 7 个工作日,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应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审核效率,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将磋商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 LPR 支付逾期利息。

3、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磋商文件正文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以准。如供应商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公告为准)以及中心信息技术部门(*)联系。

4、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不相一致,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或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填写均为有效响应,但关键性内容必须一致;若有明显不一致的,则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为准。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

2、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7个工作日。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3、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磋商文件正文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以准。如供应商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与交易中心信息技术部门(0562-*)联系。

8

24.采购监管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吟

联系方式:0562-*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斌

联系方式:056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女士联系方式:0562-*

?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铜官区财政局

地址: (略) 木鱼山大道666号铜官区政府主楼二楼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义安区财政局

地址: (略) 义安区顺安镇东盛大道727号

联系人:戴女士,联系电话:0562-*

□ (略) 郊区财政局

地址: (略) 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四楼

联系人:潘女士,联系方式:0562-*

9

12、纪律与保密

1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

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其磋商响应无效:

10

五、磋商响应书的递交

2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2.1 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使用系统完成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未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22.2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加密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22.3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

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

22.4 实行网上电子开评标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保证金回单或保函扫描件或影印件(如有)需一同递交,否则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24、拒绝的磋商响应书:

24.1 采购单位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

25、磋商响应书的修改和撤回

25.1 使用电子开评标的项目,供应商在系统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电子标书;使用纸质开评标的项目,纸质标书的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

25.2 供应商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修改书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

2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2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收。

11

六、开启

/

增加条款: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之外的原因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单位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12

七、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28.1.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逐一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3

31、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线上提交两种方式提出。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

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在提交质疑函时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的提交要求、处理主体、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可以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政策法规栏进行查询。

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或者书面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在线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质疑(异议)——新增质疑(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在线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投诉——新增投诉)

14

42、验收

42、验收

42.1 采购人须建立日常考核制度。考核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专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依据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42.2 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专业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42.3 涉及安全等其他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42.4 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验收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15

磋商文件中有关序号变更和本公告其他未尽修改事项见重新上传的澄清文件。

2.磋商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3.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长江西路2999号

联系方式:0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 (略)

地址: (略) 祁门路1779号国贸大厦60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CGSF23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飞利浦彩超维保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

1.采购文件

序号

条款名称

采购文件原文

现修改为

1

目录、《第三章磋商响应须知》

(八)响应无效;

八、响应无效

(八)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八、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2

《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知一览表》10.成交候选人的推荐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仍然相同时,根据节能环保、首台套产品应用情况,按优劣依次进行排序。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

11.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3、逾期未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采购监管部门,由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的 2.5 %的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缴纳方式: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逾期未按采购文件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3、退还时间:履约验收后及时退还。

4

20.文件澄清、客观分值公示、投标否决通知

供应商应通过电脑及时刷新点击查看系统内的询标、客观分公示、投标否决、二次报价、在线磋商等通知消息,并通过系统接受磋商小组发起的询标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磋商小组发起询标等要求起不超过30分钟,逾时视为放弃澄清权力)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逾期未回复的(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磋商小组将可能按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评审,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应通过电脑及时刷新点击查看系统内的询标、客观分公示、响应否决、二次(最后)报价、在线磋商等通知消息,并通过系统接受磋商小组发起的询标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磋商小组发起询标等要求起不超过30分钟,逾时视为放弃澄清权力)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逾期未回复的(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磋商小组将可能按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评审,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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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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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价格扣除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10%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10%。

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比例:/%。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若响应单位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三首”产品价格扣除:10%。

注:可与中小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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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其他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

2、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 7 个工作日,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应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审核效率,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将磋商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 LPR 支付逾期利息。

3、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磋商文件正文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以准。如供应商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公告为准)以及中心信息技术部门(*)联系。

4、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不相一致,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或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填写均为有效响应,但关键性内容必须一致;若有明显不一致的,则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为准。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政采贷”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申请融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

2、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7个工作日。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3、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磋商文件正文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以准。如供应商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与交易中心信息技术部门(0562-*)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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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采购监管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吟

联系方式:0562-*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斌

联系方式:056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女士联系方式:0562-*

? (略) 财政局

地址: (略) 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铜官区财政局

地址: (略) 木鱼山大道666号铜官区政府主楼二楼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方式:0562-*

□ (略) 义安区财政局

地址: (略) 义安区顺安镇东盛大道727号

联系人:戴女士,联系电话:0562-*

□ (略) 郊区财政局

地址: (略) 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四楼

联系人:潘女士,联系方式: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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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纪律与保密

1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

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其磋商响应无效:

10

五、磋商响应书的递交

2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2.1 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使用系统完成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未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22.2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加密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22.3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

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

22.4 实行网上电子开评标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保证金回单或保函扫描件或影印件(如有)需一同递交,否则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24、拒绝的磋商响应书:

24.1 采购单位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

25、磋商响应书的修改和撤回

25.1 使用电子开评标的项目,供应商在系统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电子标书;使用纸质开评标的项目,纸质标书的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

25.2 供应商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修改书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

2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2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收。

11

六、开启

/

增加条款: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之外的原因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单位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12

七、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28.1.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逐一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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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线上提交两种方式提出。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

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在提交质疑函时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的提交要求、处理主体、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可以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政策法规栏进行查询。

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或者书面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在线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质疑(异议)——新增质疑(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在线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投诉——新增投诉)

14

42、验收

42、验收

42.1 采购人须建立日常考核制度。考核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专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依据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42.2 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专业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42.3 涉及安全等其他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42.4 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验收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15

磋商文件中有关序号变更和本公告其他未尽修改事项见重新上传的澄清文件。

2.磋商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3.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长江西路2999号

联系方式:0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 (略)

地址: (略) 祁门路1779号国贸大厦60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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