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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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招标变更




(略) 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问题回复

                                                                                        

一、第一卷《竞争性磋商须知》相关

1、 (略) 中“三、社会资本资格条件”的备注规定:“响应人实际 (略) 拥有的资质和业绩也予以认可,但需提供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请明确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是否包含类似于委托授权或具有 (略) 关系证明的证明性文件。

回复:上述实际控制关系以磋商小组认定结果为准,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响应人属《公司法》认定的控股股东:即 (略)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 (略)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略)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响应人属《公司法》认定的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略) 行为的人。

 

2、针对当前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2.2回报机制”以及“2.3特许经营权”,建议明确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的专用充电设施纳入特许经营区域范 (略) 性缺口补贴。

回复:暂不作调整。

 

3、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3特许经营权”中第4款排他性承诺规定:“政府方承诺在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不 (略) 会资本实施上述范围内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但在此之前已明确实施主体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不纳入本次特许经营范围”。请明确具体有哪些?

回复:具体范围可在后续磋商及谈判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4、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4电价及充电服务费价格”的相关规定,请问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是以磋商文件中的“ (略) 门将参考 (略) 市经验”,还是以最新的《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准?

回复:《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略) 参考 (略) 市经验拟定的临时收费标准(初稿),目前该文 (略) 正式发布,详见《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服[2016]23号),相关内容以该文为准。

 

5、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8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及时满足该项目各个建设期的建设要求和内容,建议明确政府在该项目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电力使用、规划、供水、通讯、施工准备等中发挥主导作用,并明确土地招拍挂的当地基准价和最高限制价标准各是多少。目前很多区域建设充电桩的土地是免费提供使用权。

回复:本项目用地方式请以“2.8土地使用权”约定为准,并且政府方承诺将为项目用地、电力使用、规划、供水、通讯、施工准备等提供协调支持。另,土地招拍挂的当地基准价和最高限制价标准将根据项目推进工作需要,尽快明确。

 

6、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3、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3.1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相关规定,建议明确中选项目联合体和政府方 (略) 时,联合体只需满足与政府方协议要求,履行协议条款任务。联 (略) 实际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履行义务按联 (略) 协商形成的 (略) 。

回复:响应人若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投资竞争,须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除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已作明确要求的内容外,其余事项可由联合 (略) 协商,且以联合体作为整体完全响 (略) 会资本方 (略) 协议约定义务为前提。

 

7、附件4 综合评审细则及首轮磋商技术方案评审细则中净资产评分规定为:“响应人的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联合体的净资产按各成员方净资产及其在联合体中的股权 (略) 加权平均计算)达到人民币1亿元,在此基础上,每高出1亿元加0.1分,不 (略) 分按插值法计分”。请明确是否净资产达到1亿时,是0分、0.1分还是1分,然后每增加1亿加0.1分,最高2分。

回复:净资产达到1亿时,为0分,每高出1亿元,加0.1分(不 (略) 分按插值法计分),最高2分。例如,某响应人净资产(或联合体加权平均净资产)为2.5亿元,则该项得分为0.15分。

 

8、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3、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3.2近期工程范围”,按照该项规 (略) 管局2016年第77号文件及近期工程建设内容市辖6县1市充电桩项目一期工程选址申报表规定的有很大出入,请明确参照的标准,一期1700台桩的分布明细及相应规格型号和交直流充电桩比例。

回复:“3.2近期工程范围”为可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同时,《 (略) 关于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庆规[2016]77号)和《市辖一市六县充电桩项目一期工程选址申报表》仅作为参考实施方案。鼓励响应人在作充分论证后,对上述参考 (略) 优化,并对“3.2近期工程范围”涉及的充电设施建设地点(分布明细)、相应规格型号、交直流充电桩比等提出具体的合理化实施方案,并将作为磋商重点内容之一。

 

9、附件4 综合评审细则中“工程深化设计”的评分标准为:“ (略) 了有效深入的详细设计并提交具体设计文件,是否贴合 (略) 市政 (略) 实际情况。对各 (略) 比较后评分,优得10分、良得8分、中得6分、差得4分,缺项得0分”。但因本次项目 (略) 点,工程深化设计是否分别抽取典型案例做深化设计, (略) 有站点逐一深化设计?是 (略) 有站点拟建平面图?

回复: (略) 有站点逐一深化设计,若时间来不及,可以抽取典型案例作深化设计。磋商小组将对各响应文件提出的方案作横向比较后打分。 (略) 能提供的项目 (略) 提供。

 

10、附件4 综合评审细则及首轮磋商技术方案评审细则中“8投资成本估算”后面有个括号,括号中标明“不含征拆成本”, (略) 述征拆成本是否包含现有车位租用费用和土地租用费用。

回复:上述征拆成本包含现有车位租用费用和土地租用费用。但考虑到具体水平很难预估,故将其排除在作为评审标的的投资成本估算之外。

 

11、竞争 (略) 会资本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略) 时间 * 日17:00,请问可否将时间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至 * 日。

回复:暂不延迟。

 

12、针对“表4-2  响应人承诺指标一览表”,请问:(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控制价是项目最高限价, (略) 预算? (略) 控制价? (略) 应该明确。(2)项目公司分享运营净收益的比例,为什么以公共充电服务运营成本的20%,1为上限,最低为0?项目公司 (略) 及社会资本(即联合体或单独一家企业)?

回复:(1)关于控制价的规定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5款“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b)建安工程投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控制价(本 (略) 依据 (略) 省、 (略) 市相关规范、规定组织编制,送政府方组织审核, (略) 报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定)至少下浮【5%】(以社会资本的最终响应文件为准,并作为综合评审评分项)作为计算标准。”

(2) (略) 分享运营净收益比例的规定,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5款“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c)当实际充电量高于预计充电量【115%】(即按上述浮动比例确定的上限值)以上时,则政府方将全额支付运营缺口补贴(为正);若运营产生净收益(为负,取绝对值),则政府方将享有 (略) 公共充电服务运营成本【20%】(以社会资本的最终响应文件为准,并作为综合评审评分项)的部分。”

(3) (略) 的规定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款和第2.9款。

 

13、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3特许经营权内容”中写道“ (略) 区全域: (略) 区(含 (略) 区)、 (略) 区、宜秀区和开发区;以及”,请问“以及”这两 (略) 分是内容缺少,还是本身打印错误?

回复:一般表达惯例之一,并无错误。

 

14、请问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2”和第“2.13”规定履约保函2000万元和移交维修保函5000万元, (略) 来说是可动用资金,还是冻结资金,因为这与核算成本有关系。

回复:请与 (略) 沟通、确认。

 

15、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8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请问向土地使用权人租用方面政府能否给予相关补助优惠措施,否 (略) 地、 (略) 地费用将无法预估。(涉 (略) 地都要具体协商,实际不确定因素太多)

回复:政府方将提供协调支持,暂无相关补助优惠措施。                      

 

16、用电量跟政府投入的车辆有关,请问15%的增长指标作为补贴的指标是否合适?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6款“预计充电量”,该项内容为可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如有合理化建议,可在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提出。

 

17、我司拟引入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对该项目提供后期的资金支持,但鉴于时间关系,我司与金融机构短时间内不确定能达成联合体,请问若后期我 (略) 会资本方,是否可以 (略) (略) 分转让给该金融机构?如能,所转让的股权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0款。

 

18、我方拟与具备工 (略) 业(变电工程或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有效资质或具备国家电监会颁发的五级及以上电力设施承装类有效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联合体参与方”)组成有效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本项目,假设我方牵头的联合体成为 (略) 会资本方,请问“联合体参与方”在后期是否可以通过股权转 (略) (略) 全部股份转让给我方持有?(注:我方作为独立法人,已具备 (略) 要求的资格条件)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0款。

 

二、第二卷 PPP项目协议相关

19、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13移交维修保函”规定:“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在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时, (略) (略) 提交金额为【5000万】的移交维修保函,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资产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前持续有效”,请明确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卷“PPP项目协议”30.4(b)相关规定。

 

* 日

 




(略) 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问题回复

                                                                                        

一、第一卷《竞争性磋商须知》相关

1、 (略) 中“三、社会资本资格条件”的备注规定:“响应人实际 (略) 拥有的资质和业绩也予以认可,但需提供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请明确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是否包含类似于委托授权或具有 (略) 关系证明的证明性文件。

回复:上述实际控制关系以磋商小组认定结果为准,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响应人属《公司法》认定的控股股东:即 (略)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 (略)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略)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响应人属《公司法》认定的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略) 行为的人。

 

2、针对当前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2.2回报机制”以及“2.3特许经营权”,建议明确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的专用充电设施纳入特许经营区域范 (略) 性缺口补贴。

回复:暂不作调整。

 

3、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3特许经营权”中第4款排他性承诺规定:“政府方承诺在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不 (略) 会资本实施上述范围内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但在此之前已明确实施主体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不纳入本次特许经营范围”。请明确具体有哪些?

回复:具体范围可在后续磋商及谈判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4、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4电价及充电服务费价格”的相关规定,请问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是以磋商文件中的“ (略) 门将参考 (略) 市经验”,还是以最新的《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准?

回复:《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略) 参考 (略) 市经验拟定的临时收费标准(初稿),目前该文 (略) 正式发布,详见《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服[2016]23号),相关内容以该文为准。

 

5、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8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及时满足该项目各个建设期的建设要求和内容,建议明确政府在该项目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电力使用、规划、供水、通讯、施工准备等中发挥主导作用,并明确土地招拍挂的当地基准价和最高限制价标准各是多少。目前很多区域建设充电桩的土地是免费提供使用权。

回复:本项目用地方式请以“2.8土地使用权”约定为准,并且政府方承诺将为项目用地、电力使用、规划、供水、通讯、施工准备等提供协调支持。另,土地招拍挂的当地基准价和最高限制价标准将根据项目推进工作需要,尽快明确。

 

6、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3、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3.1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相关规定,建议明确中选项目联合体和政府方 (略) 时,联合体只需满足与政府方协议要求,履行协议条款任务。联 (略) 实际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履行义务按联 (略) 协商形成的 (略) 。

回复:响应人若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投资竞争,须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除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已作明确要求的内容外,其余事项可由联合 (略) 协商,且以联合体作为整体完全响 (略) 会资本方 (略) 协议约定义务为前提。

 

7、附件4 综合评审细则及首轮磋商技术方案评审细则中净资产评分规定为:“响应人的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联合体的净资产按各成员方净资产及其在联合体中的股权 (略) 加权平均计算)达到人民币1亿元,在此基础上,每高出1亿元加0.1分,不 (略) 分按插值法计分”。请明确是否净资产达到1亿时,是0分、0.1分还是1分,然后每增加1亿加0.1分,最高2分。

回复:净资产达到1亿时,为0分,每高出1亿元,加0.1分(不 (略) 分按插值法计分),最高2分。例如,某响应人净资产(或联合体加权平均净资产)为2.5亿元,则该项得分为0.15分。

 

8、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3、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3.2近期工程范围”,按照该项规 (略) 管局2016年第77号文件及近期工程建设内容市辖6县1市充电桩项目一期工程选址申报表规定的有很大出入,请明确参照的标准,一期1700台桩的分布明细及相应规格型号和交直流充电桩比例。

回复:“3.2近期工程范围”为可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同时,《 (略) 关于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庆规[2016]77号)和《市辖一市六县充电桩项目一期工程选址申报表》仅作为参考实施方案。鼓励响应人在作充分论证后,对上述参考 (略) 优化,并对“3.2近期工程范围”涉及的充电设施建设地点(分布明细)、相应规格型号、交直流充电桩比等提出具体的合理化实施方案,并将作为磋商重点内容之一。

 

9、附件4 综合评审细则中“工程深化设计”的评分标准为:“ (略) 了有效深入的详细设计并提交具体设计文件,是否贴合 (略) 市政 (略) 实际情况。对各 (略) 比较后评分,优得10分、良得8分、中得6分、差得4分,缺项得0分”。但因本次项目 (略) 点,工程深化设计是否分别抽取典型案例做深化设计, (略) 有站点逐一深化设计?是 (略) 有站点拟建平面图?

回复: (略) 有站点逐一深化设计,若时间来不及,可以抽取典型案例作深化设计。磋商小组将对各响应文件提出的方案作横向比较后打分。 (略) 能提供的项目 (略) 提供。

 

10、附件4 综合评审细则及首轮磋商技术方案评审细则中“8投资成本估算”后面有个括号,括号中标明“不含征拆成本”, (略) 述征拆成本是否包含现有车位租用费用和土地租用费用。

回复:上述征拆成本包含现有车位租用费用和土地租用费用。但考虑到具体水平很难预估,故将其排除在作为评审标的的投资成本估算之外。

 

11、竞争 (略) 会资本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略) 时间 * 日17:00,请问可否将时间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至 * 日。

回复:暂不延迟。

 

12、针对“表4-2  响应人承诺指标一览表”,请问:(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控制价是项目最高限价, (略) 预算? (略) 控制价? (略) 应该明确。(2)项目公司分享运营净收益的比例,为什么以公共充电服务运营成本的20%,1为上限,最低为0?项目公司 (略) 及社会资本(即联合体或单独一家企业)?

回复:(1)关于控制价的规定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5款“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b)建安工程投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控制价(本 (略) 依据 (略) 省、 (略) 市相关规范、规定组织编制,送政府方组织审核, (略) 报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定)至少下浮【5%】(以社会资本的最终响应文件为准,并作为综合评审评分项)作为计算标准。”

(2) (略) 分享运营净收益比例的规定,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5款“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c)当实际充电量高于预计充电量【115%】(即按上述浮动比例确定的上限值)以上时,则政府方将全额支付运营缺口补贴(为正);若运营产生净收益(为负,取绝对值),则政府方将享有 (略) 公共充电服务运营成本【20%】(以社会资本的最终响应文件为准,并作为综合评审评分项)的部分。”

(3) (略) 的规定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款和第2.9款。

 

13、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3特许经营权内容”中写道“ (略) 区全域: (略) 区(含 (略) 区)、 (略) 区、宜秀区和开发区;以及”,请问“以及”这两 (略) 分是内容缺少,还是本身打印错误?

回复:一般表达惯例之一,并无错误。

 

14、请问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2”和第“2.13”规定履约保函2000万元和移交维修保函5000万元, (略) 来说是可动用资金,还是冻结资金,因为这与核算成本有关系。

回复:请与 (略) 沟通、确认。

 

15、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8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请问向土地使用权人租用方面政府能否给予相关补助优惠措施,否 (略) 地、 (略) 地费用将无法预估。(涉 (略) 地都要具体协商,实际不确定因素太多)

回复:政府方将提供协调支持,暂无相关补助优惠措施。                      

 

16、用电量跟政府投入的车辆有关,请问15%的增长指标作为补贴的指标是否合适?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6款“预计充电量”,该项内容为可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如有合理化建议,可在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提出。

 

17、我司拟引入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对该项目提供后期的资金支持,但鉴于时间关系,我司与金融机构短时间内不确定能达成联合体,请问若后期我 (略) 会资本方,是否可以 (略) (略) 分转让给该金融机构?如能,所转让的股权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0款。

 

18、我方拟与具备工 (略) 业(变电工程或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有效资质或具备国家电监会颁发的五级及以上电力设施承装类有效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联合体参与方”)组成有效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本项目,假设我方牵头的联合体成为 (略) 会资本方,请问“联合体参与方”在后期是否可以通过股权转 (略) (略) 全部股份转让给我方持有?(注:我方作为独立法人,已具备 (略) 要求的资格条件)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10款。

 

二、第二卷 PPP项目协议相关

19、针对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不可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2.13移交维修保函”规定:“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在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时, (略) (略) 提交金额为【5000万】的移交维修保函,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资产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前持续有效”,请明确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

回复:请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卷“PPP项目协议”30.4(b)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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