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将“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的提问内容答复如下:
提问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提问二:我司与2023年6月份成立,10月份取得资质并开始参保,是否符合参保要求?
答:不符合。
二、现对“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的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2)勘察设计变更;
(3)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4)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5)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6)其他:/。
15.2变更权
第15.2款修改如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除《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略)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66号)规定允许变更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不得变更。
15.3 变更程序
本条约定为:
变更工程按开州府办发〔2020〕66号、 开州府办发〔2021〕 44号文件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5.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5.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财政绩效评估预算所采用的定额、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然后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
修改为: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关 (略) 开州区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15.2变更权
第15.2款修改如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除《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关 (略) 开州区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3〕12号)规定允许变更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不得变更。
15.3 变更程序
本条约定为:
变更工程按《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关 (略) 开州区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3〕12号)文件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财政绩效评估预算所采用的定额、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然后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若项目合同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工程量且下浮率低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时,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量部分,发包人应修正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并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
修正综合单价方法:按照计价原则组价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中标总体下浮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中标总体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如本次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补遗文件发出为准。
招 标 人(盖章):重庆宏畅 (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重庆远达 (略)
监督部门: (略) 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将“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的提问内容答复如下:
提问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提问二:我司与2023年6月份成立,10月份取得资质并开始参保,是否符合参保要求?
答:不符合。
二、现对“S202三汇口至中和段公路改造工程”的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2)勘察设计变更;
(3)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4)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5)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6)其他:/。
15.2变更权
第15.2款修改如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除《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略)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66号)规定允许变更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不得变更。
15.3 变更程序
本条约定为:
变更工程按开州府办发〔2020〕66号、 开州府办发〔2021〕 44号文件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5.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5.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财政绩效评估预算所采用的定额、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然后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
修改为: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关 (略) 开州区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15.2变更权
第15.2款修改如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除《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关 (略) 开州区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3〕12号)规定允许变更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不得变更。
15.3 变更程序
本条约定为:
变更工程按《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关 (略) 开州区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3〕12号)文件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财政绩效评估预算所采用的定额、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然后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若项目合同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工程量且下浮率低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时,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量部分,发包人应修正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并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
修正综合单价方法:按照计价原则组价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中标总体下浮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中标总体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如本次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补遗文件发出为准。
招 标 人(盖章):重庆宏畅 (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重庆远达 (略)
监督部门: (略) 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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