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的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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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的社会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兹有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向我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

申请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变更计算机数量、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后场所名称

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

变更后场所地址

(略) 临平区运河街道万悦城11幢2单元201室B010商铺

经济性质

个人独资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面积

296平方米

可设置计算机台数

148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曹姣虎

1976.01

浙江杭州







对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向我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有下列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公示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负责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二)居民住宅楼(院)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四、认为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

受理单位: (略) 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电话:0571-* 0571-*



(略) 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18日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兹有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向我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

申请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变更计算机数量、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后场所名称

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

变更后场所地址

(略) 临平区运河街道万悦城11幢2单元201室B010商铺

经济性质

个人独资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面积

296平方米

可设置计算机台数

148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曹姣虎

1976.01

浙江杭州







对杭州飞速信息服务部向我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有下列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公示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负责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二)居民住宅楼(院)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四、认为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

受理单位: (略) 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电话:0571-* 0571-*



(略) 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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