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立交西北地块绿化恢复工程招标变更
石桥立交西北地块绿化恢复工程招标变更
(略) 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补充招标文件( )
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工程名称: 石桥立交西北地块绿化恢复工程
招标人: (略) 市基础设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建 (略)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审核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签字)
日期: 2016 年3月 16日
致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6项修改如下:
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文本格式:正本 * 份;副本 * 份;电子光盘 * 份; (略) 人提供文本格式:副本 * 份。
二、因增加护栏等内容,招标控制价调整为:186.3886万元。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护栏图纸电子版随本答疑上传,请及时下载。
三、 根据财政审核意见,合同专用条款修改如下:
1)第31页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10.4.1(4)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清单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
2)第41页
10.1.2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1 变更估价原则(1)-(4)条款修改如下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① 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
调整不同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材料编制期信息价计价顺序依次为《 (略) 市造价信息》、《 (略) 省造价信息》正刊,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其编制期信息价。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
②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套用 (略) 省 2010 版预算定额和费 (略) 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 (略) ;材料价格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合同工期前 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甲供材料/设备, (略) 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4) 工程量清单错误(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
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 (略) 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9.6.2 条规定,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①当 Q 1 >1.15Q 0 时:S=1.15Q 0 ×P 0 +(Q 1 -1.15 Q 0 )×P 1
①当 Q 1 <0.85Q 0 时: S=Q1 ×P 1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①当 Q 1 >1.25Q 0 时:S=1.25Q 0 ×P 0 +(Q 1 -1.25 Q 0 )×P 1
①当 Q 1 <0.75Q 0 时: S=Q1 ×P 1
式中 S——调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 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 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 0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 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
第 10.4.1 条(3)款计算结果和 P 0 比较,在工程量增加时,若计
算结果大于 P 0 的,取 P 1 = P 0 ,在工程量减少时,若计算结果小于
P 0 的, 取 P 1 = P 0 。
3)第 43 页“(5)其他”条款增加
⑦如果实际施工需要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 (略) 价。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同(似)规格苗木计取。⑧ 如果新增苗木或原清单苗木规格发生变更,其变更后 (略) 10.4.1.3 条款后的结算价不能突破相同(似)品种较大规格的投标单价。
4)第 44 页 10.7 条
10.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5)第 48 页“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分发包人初审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终审两次审核,竣工结算造价最终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终审结论为准。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是(承包人未按照前述 14.1 中约定的时限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以 (略) 于核对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发包人产生效力。同时本条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仅适用于发包人初审):
(1)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90 )工作日;
(2)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工作日;
(3)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工作日;
(4)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核对。经核对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据此作为初审结论上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 28 日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承包人在 28 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补充资料和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 )日内予以复核,修正核对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4、发、承包人均对修正核对意见无异议的,应于 7 日内在竣工结算核对意见上签字确认。
5、发、承包人达成一致的竣工结算核对意见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为准,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时间不计入前述 14.2.1 中约定的核对期限。
14.2.2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最终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 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作为“其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列入工程成本。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杭财基[ * 号)执行。
14.2.3 承包人必须保 (略) 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4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 (略) 门已批复的概算内, (略) 门不予支付。
6)第 51 页“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前终止合同。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项第(5)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项第(5)目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逾期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整改, (略) 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项第(5)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总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每天扣除工程结算价的1%, (略) 质保金为止,发包人有权使用扣除的质保金完成未完成的修复工程;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使用质保金委托 (略) 修复。
(7) 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单, (略) 的,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8) 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单, (略) 的按 (略) 。
7)第 52 页第21条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2关于工程结算(本条款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款的补充, (略) 列要求为准)”
21.2.2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发包人结算初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5%计算。同时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严格防范高估冒算现象发生,在支付超额审计费以外,发包人将 (略) 增加考核,予以奖罚:如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工程结算 (略) 门的审定造价相比,审计核减率超过10%,则承包人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超额审计费外,另须承担考核罚金,罚金以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工程结算造价 (略) 门审定造价的差额为基数,费率为5%,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总额中额外扣除。并抄送建委,财政, (略) 门。
21.3对本专用条款“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约定的补充: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与发 (略) 的《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民主促民生、 (略) 管作出明确约定。 (略) 及事项承包人 (略) ,相关费用纳入已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即履约保证金的20%),达不到协议书要求的,按协议书考核并在保证金中扣罚,扣完为止。 (略) 管抄告整改不及时的按发包人 (略) 扣款。
21.6.质量管理方面要求:永久设施及管线应严格按照 (略) 质量控制, (略) 验收、移交、回访责任。
(略) 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略) 文件有冲突,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略) 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补充招标文件( )
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工程名称: 石桥立交西北地块绿化恢复工程
招标人: (略) 市基础设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建 (略)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审核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签字)
日期: 2016 年3月 16日
致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6项修改如下:
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文本格式:正本 * 份;副本 * 份;电子光盘 * 份; (略) 人提供文本格式:副本 * 份。
二、因增加护栏等内容,招标控制价调整为:186.3886万元。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护栏图纸电子版随本答疑上传,请及时下载。
三、 根据财政审核意见,合同专用条款修改如下:
1)第31页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10.4.1(4)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清单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
2)第41页
10.1.2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1 变更估价原则(1)-(4)条款修改如下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① 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
调整不同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材料编制期信息价计价顺序依次为《 (略) 市造价信息》、《 (略) 省造价信息》正刊,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其编制期信息价。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
②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套用 (略) 省 2010 版预算定额和费 (略) 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 (略) ;材料价格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合同工期前 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甲供材料/设备, (略) 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4) 工程量清单错误(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
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 (略) 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9.6.2 条规定,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①当 Q 1 >1.15Q 0 时:S=1.15Q 0 ×P 0 +(Q 1 -1.15 Q 0 )×P 1
①当 Q 1 <0.85Q 0 时: S=Q1 ×P 1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①当 Q 1 >1.25Q 0 时:S=1.25Q 0 ×P 0 +(Q 1 -1.25 Q 0 )×P 1
①当 Q 1 <0.75Q 0 时: S=Q1 ×P 1
式中 S——调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 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 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 0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 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
第 10.4.1 条(3)款计算结果和 P 0 比较,在工程量增加时,若计
算结果大于 P 0 的,取 P 1 = P 0 ,在工程量减少时,若计算结果小于
P 0 的, 取 P 1 = P 0 。
3)第 43 页“(5)其他”条款增加
⑦如果实际施工需要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 (略) 价。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同(似)规格苗木计取。⑧ 如果新增苗木或原清单苗木规格发生变更,其变更后 (略) 10.4.1.3 条款后的结算价不能突破相同(似)品种较大规格的投标单价。
4)第 44 页 10.7 条
10.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5)第 48 页“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分发包人初审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终审两次审核,竣工结算造价最终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终审结论为准。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是(承包人未按照前述 14.1 中约定的时限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以 (略) 于核对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发包人产生效力。同时本条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仅适用于发包人初审):
(1)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90 )工作日;
(2)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工作日;
(3)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工作日;
(4)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核对。经核对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据此作为初审结论上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 28 日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承包人在 28 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补充资料和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 )日内予以复核,修正核对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4、发、承包人均对修正核对意见无异议的,应于 7 日内在竣工结算核对意见上签字确认。
5、发、承包人达成一致的竣工结算核对意见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为准,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时间不计入前述 14.2.1 中约定的核对期限。
14.2.2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最终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 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作为“其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列入工程成本。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杭财基[ * 号)执行。
14.2.3 承包人必须保 (略) 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4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 (略) 门已批复的概算内, (略) 门不予支付。
6)第 51 页“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前终止合同。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项第(5)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项第(5)目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逾期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整改, (略) 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项第(5)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总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每天扣除工程结算价的1%, (略) 质保金为止,发包人有权使用扣除的质保金完成未完成的修复工程;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使用质保金委托 (略) 修复。
(7) 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单, (略) 的,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8) 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单, (略) 的按 (略) 。
7)第 52 页第21条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2关于工程结算(本条款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款的补充, (略) 列要求为准)”
21.2.2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发包人结算初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5%计算。同时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严格防范高估冒算现象发生,在支付超额审计费以外,发包人将 (略) 增加考核,予以奖罚:如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工程结算 (略) 门的审定造价相比,审计核减率超过10%,则承包人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超额审计费外,另须承担考核罚金,罚金以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的工程结算造价 (略) 门审定造价的差额为基数,费率为5%,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总额中额外扣除。并抄送建委,财政, (略) 门。
21.3对本专用条款“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约定的补充: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与发 (略) 的《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民主促民生、 (略) 管作出明确约定。 (略) 及事项承包人 (略) ,相关费用纳入已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即履约保证金的20%),达不到协议书要求的,按协议书考核并在保证金中扣罚,扣完为止。 (略) 管抄告整改不及时的按发包人 (略) 扣款。
21.6.质量管理方面要求:永久设施及管线应严格按照 (略) 质量控制, (略) 验收、移交、回访责任。
(略) 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略) 文件有冲突,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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