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山中学东侧规划支路洞山东路-林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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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山中学东侧规划支路(洞山东路-林场路)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洞山中学东侧规划支路(洞山东路-林场路)(项目编号:2023GCHNG0502)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6条,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相关要求,现修改为: (略) 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淮监管联(2022)99号)中的“人工费分账制度”“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维权公示制度”。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6)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款的20%(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低于12%。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人工费比例。 (7)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8) (略) 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以实名制考勤为依据,通过“ (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线上支付,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未通过平台线上代发工资的项目,平台无法读取企业发放工资数据的,将视为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 (9)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维权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每月公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已用现金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可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替代。 2、原定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不变。 3、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为准,此澄清文件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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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0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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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山中学东侧规划支路(洞山东路-林场路)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洞山中学东侧规划支路(洞山东路-林场路)(项目编号:2023GCHNG0502)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6条,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相关要求,现修改为: (略) 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淮监管联(2022)99号)中的“人工费分账制度”“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维权公示制度”。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6)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款的20%(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低于12%。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人工费比例。 (7)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8) (略) 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以实名制考勤为依据,通过“ (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线上支付,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未通过平台线上代发工资的项目,平台无法读取企业发放工资数据的,将视为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 (9)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维权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每月公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已用现金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可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替代。 2、原定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不变。 3、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为准,此澄清文件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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