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宅基地房屋补偿
《珠海市斗门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宅基地房屋补偿
第一条 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加快推进斗门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 (略) 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测量确认、征收补偿。
第二条 征收工作主体和补偿实施单位
斗门区人民 (略) 人民政府委托,为本项目的征收工作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白蕉镇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白蕉镇政府作为补偿合同*方、斗门生态农业园管理委员会作为补偿合同见证方签订宅基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并支付相应补偿款, (略) 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 (略) 斗门 (略) 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对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安置
(一)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白蕉镇牵头、斗门生态农业园配合调查确认需调换的宅基地数据(包括宅基地所在生产队范围边界、需落地面积)以及与村协商初步落地范围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统筹调整落地,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珠府〔2020〕25号)的规定,置换后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如原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可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处理,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符合《 (略) 农业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 (略)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珠农农〔2022〕132号) (略) 现行政策的,可通过分户方式处理。分户后的总面积,不能超过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仍有剩余面积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处理,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补偿款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至村集体。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补偿款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至村集体。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对已办理用地审批、已建设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补偿
选择重新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本补充方案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标准按《 (略)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执行。
对合法产权房屋的安置过渡租金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的补偿,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安置过渡期为18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或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及地上合法产权房屋通过货币方式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镇政府采取摇珠方式确定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本项目已发布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 3个月斗门白蕉片区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对合法产权房屋的安置过渡租金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的补偿,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
第五条 房屋及面积认定
(一)已办理产权证的,为合法产权房屋,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未办理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参照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补偿:
1.符合《 (略) 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有关意见》(珠府〔2008〕16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府函〔2014〕135号)以及《斗门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珠自然资斗字〔2020〕177号)相关规定的,房屋面积以文件规定的面积为准;
2.已办理合法报建并建成的,房屋面积以合法报建规定的面积为准;
3.1993年的电子地形图上的建筑物与现状对应的房屋,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所得的数据为准。
(二)房屋面积认定的目的主要用于规划条件申报、计收地价及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依据。认定结果不适用于房屋合法性证明、房屋确权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用途。
第六条 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比例由白蕉镇根据工作实际另行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具体规定时间由白蕉镇政府确定并上报区政府备案执行。
第七条 补偿争议的解决
被征收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补偿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依法征收后,被征收村集体或个人不得再就被征收标的进行重复、不当诉求。
第九条 本补充方案由斗门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加快推进斗门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 (略) 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测量确认、征收补偿。
第二条 征收工作主体和补偿实施单位
斗门区人民 (略) 人民政府委托,为本项目的征收工作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白蕉镇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白蕉镇政府作为补偿合同*方、斗门生态农业园管理委员会作为补偿合同见证方签订宅基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并支付相应补偿款, (略) 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 (略) 斗门 (略) 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对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安置
(一)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白蕉镇牵头、斗门生态农业园配合调查确认需调换的宅基地数据(包括宅基地所在生产队范围边界、需落地面积)以及与村协商初步落地范围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统筹调整落地,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珠府〔2020〕25号)的规定,置换后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如原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可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处理,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符合《 (略) 农业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 (略)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珠农农〔2022〕132号) (略) 现行政策的,可通过分户方式处理。分户后的总面积,不能超过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仍有剩余面积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处理,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补偿款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至村集体。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1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补偿款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至村集体。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对已办理用地审批、已建设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补偿
选择重新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本补充方案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标准按《 (略)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执行。
对合法产权房屋的安置过渡租金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的补偿,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安置过渡期为18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或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及地上合法产权房屋通过货币方式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镇政府采取摇珠方式确定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本项目已发布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 3个月斗门白蕉片区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对合法产权房屋的安置过渡租金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的补偿,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
第五条 房屋及面积认定
(一)已办理产权证的,为合法产权房屋,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未办理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参照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补偿:
1.符合《 (略) 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有关意见》(珠府〔2008〕16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府函〔2014〕135号)以及《斗门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珠自然资斗字〔2020〕177号)相关规定的,房屋面积以文件规定的面积为准;
2.已办理合法报建并建成的,房屋面积以合法报建规定的面积为准;
3.1993年的电子地形图上的建筑物与现状对应的房屋,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所得的数据为准。
(二)房屋面积认定的目的主要用于规划条件申报、计收地价及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依据。认定结果不适用于房屋合法性证明、房屋确权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用途。
第六条 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比例由白蕉镇根据工作实际另行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具体规定时间由白蕉镇政府确定并上报区政府备案执行。
第七条 补偿争议的解决
被征收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补偿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依法征收后,被征收村集体或个人不得再就被征收标的进行重复、不当诉求。
第九条 本补充方案由斗门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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