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采购意向补充公告
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采购意向补充公告
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采购意向补充公告
为便于服务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的“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需求公开如下:
序号 | 项目及品种名称 | 计量 | 采购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 | 交货(服务)地点 | 交货(服务)期限 |
1 | 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 | 个(床位授权) | 37 | 60000 | * | 四川成都 | 合同签订后120个工作日 |
2 | 数据采集单元 | 个 | 37 | 5000 | * | 四川成都 |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 |
3 | 智能移动查房车 | 台 | 16 | 25000 | * | 四川成都 |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 |
1.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邮件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一、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一)反馈时间:12月22日至12月29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 (略)
(四)材料递交方式:电子邮件
邮件主题:“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 +公司名称
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表。
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以下盖有单位鲜章的文件扫描成一个PDF格式文件连同电子Word文档一起,*@*63.com ,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的“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出具的《介绍信》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结合附件1内容及公示需求填写《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
(五)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格式,以电子邮件 (略) 反馈(以申请材料到达指定邮箱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响应时间之外递交,我院将不再接受。
(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七)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八)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九)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 (略) 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院也不作书面回复。
二、采购信息发布
本项目采购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http://**) (略) 门户网上发布。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助理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63.com
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采购意向补充公告
为便于服务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的“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需求公开如下:
序号 | 项目及品种名称 | 计量 | 采购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 | 交货(服务)地点 | 交货(服务)期限 |
1 | 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 | 个(床位授权) | 37 | 60000 | * | 四川成都 | 合同签订后120个工作日 |
2 | 数据采集单元 | 个 | 37 | 5000 | * | 四川成都 |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 |
3 | 智能移动查房车 | 台 | 16 | 25000 | * | 四川成都 |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 |
1.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邮件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一、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一)反馈时间:12月22日至12月29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 (略)
(四)材料递交方式:电子邮件
邮件主题:“重症监护信息管理系统” +公司名称
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表。
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以下盖有单位鲜章的文件扫描成一个PDF格式文件连同电子Word文档一起,*@*63.com ,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的“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出具的《介绍信》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结合附件1内容及公示需求填写《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
(五)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格式,以电子邮件 (略) 反馈(以申请材料到达指定邮箱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响应时间之外递交,我院将不再接受。
(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七)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八)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九)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 (略) 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院也不作书面回复。
二、采购信息发布
本项目采购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http://**) (略) 门户网上发布。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助理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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