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绵阳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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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绵阳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涪城区永兴镇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本公告由涪城区永兴镇组织张贴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30日,同时在涪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 http://**.cn/)。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绵阳科技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区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本公告公示期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绵阳科技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联系人:李 强;联系电话:0816-*)


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3〕21号)等文件规定和《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384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0195公顷,均为耕地。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0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Ⅱ类):50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人员安置。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房拆迁。

八、其他事项

《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384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 (略) 政府批准征收后涪城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涪城区永兴镇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本公告由涪城区永兴镇组织张贴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30日,同时在涪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 http://**.cn/)。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绵阳科技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区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本公告公示期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绵阳科技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联系人:李 强;联系电话:0816-*)


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3〕21号)等文件规定和《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384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永兴镇茅针寺村二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0195公顷,均为耕地。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0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 (略) 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Ⅱ类):50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人员安置。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房拆迁。

八、其他事项

《 (略) 涪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涪府征地公告〔2023〕384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 (略) 政府批准征收后涪城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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