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203破1号关于2021新0203民破1号更正为2021新0203破1号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3破1号关于2021新0203民破1号更正为2021新0203破1号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克拉玛 (略) 对于新疆公 (略) 破产清算一案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新0203破1号民事裁定书中,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决定书、公告中,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2021)新0203民破1号”更正为“(2021)新0203破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克拉玛 (略) 对于新疆公 (略) 破产清算一案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新0203破1号民事裁定书中,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决定书、公告中,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2021)新0203民破1号”更正为“(2021)新0203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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