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PE管材招标补遗说明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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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PE管材招标补遗说明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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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ZJSL-CX-PEGC-GKZB...

项目名称: 中交水利慈溪污水管线项目部管材采购方案
补遗公告信息
补遗环节:投标
标题: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PE 管材采购招标补遗说明
内容:

中交 (略)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PE 管材采购招标补遗说明

各投标单位:

中交 (略)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PE管材采购招标文件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因招标文件告知函处内容有误发布补遗。现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补遗说明如下:

告知函

各投标人:

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行为,特对各投标人做出如下提醒和告知:

一、关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和处理

如在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或行为的,经取证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并根据相关制度要求, (略) 黑名单, (略) 及其下属单位合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之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箱等注册信息一致。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时的IP地址相同。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经招标人在“天眼查”或“企查查”等权威软件查到投标人有如下股权或管理关系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件投标。

2. 不同投标人存在相同管理人员(董高监)任职、直接管理关系或者股权关系存在投资、共同持股等直接关联关系。

3. 参与投标的两家单位的法人或者董 (略) 任职或者持有股权。

4. (略) 历史上曾经管理或 (略) ,与其他公司有上述第2条和第3条的关系。

5. 包含第2条、第3条、第4条中所列的两种以上情况。

二、 (略) 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告知

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上级单位、公司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 (略) 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一)失信情形

1、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 (略) 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 (略) 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 (略) 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2、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 (略) 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略) 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3、其他

(1) (略)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二)处置措施

(略) 有 (略) 场主体若出现上述失信情形,公司将启动列入失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程序,并上报至中交集团。

被上级单位、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 (略) 失信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上级单位、公司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 (略) 信用管理 (略) 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后,从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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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 (略)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PE 管材采购招标补遗说明

各投标单位:

中交 (略)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线(四期区块-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PE管材采购招标文件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因招标文件告知函处内容有误发布补遗。现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补遗说明如下:

告知函

各投标人:

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行为,特对各投标人做出如下提醒和告知:

一、关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和处理

如在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或行为的,经取证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并根据相关制度要求, (略) 黑名单, (略) 及其下属单位合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之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箱等注册信息一致。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时的IP地址相同。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经招标人在“天眼查”或“企查查”等权威软件查到投标人有如下股权或管理关系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件投标。

2. 不同投标人存在相同管理人员(董高监)任职、直接管理关系或者股权关系存在投资、共同持股等直接关联关系。

3. 参与投标的两家单位的法人或者董 (略) 任职或者持有股权。

4. (略) 历史上曾经管理或 (略) ,与其他公司有上述第2条和第3条的关系。

5. 包含第2条、第3条、第4条中所列的两种以上情况。

二、 (略) 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告知

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上级单位、公司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 (略) 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一)失信情形

1、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 (略) 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 (略) 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 (略) 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2、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 (略) 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略) 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3、其他

(1) (略)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二)处置措施

(略) 有 (略) 场主体若出现上述失信情形,公司将启动列入失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程序,并上报至中交集团。

被上级单位、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 (略) 失信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上级单位、公司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 (略) 信用管理 (略) 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后,从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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