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过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和终止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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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过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和终止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部分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经告知后,仍未办理相关续营、变更等手续。经研究,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客运班线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等予以注销;对不符原许可条件的货运企业予以撤销;对过期或不符原备案条件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予以撤销;对不符原备案条件的维修企业予以终止。

自公告之日起,相关许可证件和备案证(表)作废。凡被注销、撤销和终止的客运班线车辆、巡游出租汽车、货运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应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2024年1月15日之前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备案证(表)等相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审批窗口(B14-18窗口)。不予交回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班线客车道路运输证清单.xls

附件2--注销的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清单.xls

附件3--撤销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企业清单.xls

附件4--撤销的道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普通货车道路运输证清单.doc

附件5--终止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企业清单.doc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部分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经告知后,仍未办理相关续营、变更等手续。经研究,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客运班线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等予以注销;对不符原许可条件的货运企业予以撤销;对过期或不符原备案条件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予以撤销;对不符原备案条件的维修企业予以终止。

自公告之日起,相关许可证件和备案证(表)作废。凡被注销、撤销和终止的客运班线车辆、巡游出租汽车、货运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应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2024年1月15日之前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备案证(表)等相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审批窗口(B14-18窗口)。不予交回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班线客车道路运输证清单.xls

附件2--注销的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清单.xls

附件3--撤销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企业清单.xls

附件4--撤销的道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普通货车道路运输证清单.doc

附件5--终止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企业清单.doc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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