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4.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5.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6. 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7. 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略) 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 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3.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3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强化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4.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推行“互联网+监管”,制定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度。5.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1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1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评价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 (略) 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 (略) 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安全评价机构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审查;
(5)审批机构现场核查(根据情况);
(6)决定安全条件审查通过/不予通过,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的有效地域范围是本县。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略)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略) 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 备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4.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5.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6. 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7. 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略) 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 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3.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3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强化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4.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推行“互联网+监管”,制定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度。5.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1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1份)。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评价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 (略) 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 (略) 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安全评价机构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审查;
(5)审批机构现场核查(根据情况);
(6)决定安全条件审查通过/不予通过,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县级权限)的有效地域范围是本县。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略)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略) 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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