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区规划建设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度假区规划建设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县级权限)【*】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四条
(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 实施机关:度假区规划建设局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 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略) (略)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 (略)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核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2.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3.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4.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5.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6. 交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申请)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2017年第3号令)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一)工程选址;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申请人申请;
2.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 审批机构审核;
4. 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4. 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地方负责的航道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度假区规划建设局
十五、 备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县级权限)【*】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四条
(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 实施机关:度假区规划建设局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 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略) (略)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 (略)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核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2.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3.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4.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5.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6. 交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申请)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2017年第3号令)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一)工程选址;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申请人申请;
2.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 审批机构审核;
4. 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4. 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 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地方负责的航道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 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无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 年检周期:无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 年检是否收费:无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 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无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 年报周期: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度假区规划建设局
十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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