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区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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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区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澄清公告

各投标单位: (略) 东坡区区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1 资质要求:“设计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设计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施工业绩要求:“近年(2020-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不低于 20000 平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明资料。项目规模以合同或交(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为准。业绩时间以交(竣工)验收证明资料载明日期为准)。”修改为:“删除施工业绩要求。” 三、第一章招标公告3.2(3)“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1)其他要求“1、拟派设计其他人员应含 2 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名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修改为:“1、拟派设计其他人员应含 2 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名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资信评分标准设计单位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级及以上资质加 1 分”修改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加 1 分。” 六、原招标文件及公告与本澄清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略) (略) 成都千一 (略) 2024年01月02日
各投标单位: (略) 东坡区区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1 资质要求:“设计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设计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施工业绩要求:“近年(2020-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不低于 20000 平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明资料。项目规模以合同或交(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为准。业绩时间以交(竣工)验收证明资料载明日期为准)。”修改为:“删除施工业绩要求。” 三、第一章招标公告3.2(3)“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1)其他要求“1、拟派设计其他人员应含 2 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名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修改为:“1、拟派设计其他人员应含 2 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名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 名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资信评分标准设计单位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级及以上资质加 1 分”修改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及以上资质加 1 分。” 六、原招标文件及公告与本澄清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略) (略) 成都千一 (略)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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