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大映路天子路至天龙路连接路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万州区大映路天子路至天龙路连接路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万州区大映路(天子路至天龙路连接路)监理招标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万州区大映路(天子路至天龙路连接路)监理招标质疑问题的统一答复如下:
1.问:1、请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还需要提供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吗? 2、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现在改成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登*后为工程监理行业信息平台,招标文件中关于岗位证书的截图代替是否为这个系统内截图?
答:①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可不提供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②可以。
2.问:有人提出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3.问:分公司社保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 (略) 为拟派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且养老保险证明还须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相关要求。
4.问: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只在本项目任职,是否还需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仍需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请说明原因及依据。
答:若投标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无需再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问: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⑴、招投标法律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四条关于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解释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只能是两者之间,否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合同。即便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投标人提出的约定要求,只要有一家投标人不同意,那么达成一致要求的三者就存在了利害关系,也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限制的法定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的要求示意投标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中标后就该笔交易账目以偷税漏税方式补窟窿?⑵、招投标部门规章层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已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三文件废止。《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略) 场调节价,明确招标代理费指接受委托,提供一系列等服务收取的费用,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委托人是招标人而非中标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与投标人无直接关系,其价格也没有与参会的投标人协商确定;同时明确工程监理服务收取的费用的内容也没有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事项。再有,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现在却在招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在公开耍流氓空手套白狼要求垫资?设置被废止的依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⑶、招投标地方规章层面,《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均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更没有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的规定。⑷、招投标行业规范层面,行业协会的决定、规范等是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而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非行业协会成员,对其无效,因此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无约束力,废纸一张。⑸、诚信、公平、交易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如果按照法律逻辑顺序先“收取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委托履约招标人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答:①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 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同时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中标人;②本项目招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招标人不提供支付担保;③本项目未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④监理单位每次收款前须向招标人开具与支付金额相等的增值税发票。
6.问: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 (略) 现行建管规定。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其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六)承诺5“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特别说明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三、资格审查部分” (三)承诺中“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 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都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不作修改。
招标人:重庆万州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毕 (略)
时间:2024年1月2日
万州区大映路(天子路至天龙路连接路)监理招标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万州区大映路(天子路至天龙路连接路)监理招标质疑问题的统一答复如下:
1.问:1、请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还需要提供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吗? 2、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现在改成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登*后为工程监理行业信息平台,招标文件中关于岗位证书的截图代替是否为这个系统内截图?
答:①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可不提供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②可以。
2.问:有人提出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3.问:分公司社保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 (略) 为拟派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且养老保险证明还须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相关要求。
4.问: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只在本项目任职,是否还需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仍需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请说明原因及依据。
答:若投标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无需再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问: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⑴、招投标法律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四条关于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解释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只能是两者之间,否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合同。即便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投标人提出的约定要求,只要有一家投标人不同意,那么达成一致要求的三者就存在了利害关系,也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限制的法定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的要求示意投标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中标后就该笔交易账目以偷税漏税方式补窟窿?⑵、招投标部门规章层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已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三文件废止。《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略) 场调节价,明确招标代理费指接受委托,提供一系列等服务收取的费用,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委托人是招标人而非中标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与投标人无直接关系,其价格也没有与参会的投标人协商确定;同时明确工程监理服务收取的费用的内容也没有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事项。再有,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现在却在招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在公开耍流氓空手套白狼要求垫资?设置被废止的依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⑶、招投标地方规章层面,《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均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更没有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的规定。⑷、招投标行业规范层面,行业协会的决定、规范等是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而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非行业协会成员,对其无效,因此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无约束力,废纸一张。⑸、诚信、公平、交易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如果按照法律逻辑顺序先“收取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委托履约招标人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答:①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 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同时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中标人;②本项目招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招标人不提供支付担保;③本项目未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④监理单位每次收款前须向招标人开具与支付金额相等的增值税发票。
6.问: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 (略) 现行建管规定。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其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六)承诺5“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特别说明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三、资格审查部分” (三)承诺中“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 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都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不作修改。
招标人:重庆万州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毕 (略)
时间: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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