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声控制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梅湖村设计澄清公告2
宁乡市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声控制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梅湖村设计澄清公告2
宁乡市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声控制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梅湖村)设计澄清公告2
发布日期: 2024-01-08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音控制区搬迁安置集居点建设项目(梅湖村) | ||
项目编号 | *059 |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 |
交易分类 | (略) 政工程 | 所属管辖范围 | (略) |
相关公告 |
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华冠 (略) (略) 大屯营镇人民政府委托, (略) 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声控制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梅湖村)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澄清修改如下:
1、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属于方案设计,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方案设计可与初步设计同步进行,后期方案设计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初步设计同步实施。
2、招标文件中“服务期限:设计服务期限25日,其中:(1)方案设计:5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方案;(2)初步设计:1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1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4)后续服务:以设计合同为准。”修改为“服务期限:设计服务期限35日,其中:(1)方案设计:可与初步设计同步;(2)初步设计:暂定1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作并通过招标人内审,启动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3)施工图设计:暂定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工作并通过招标人内审,启动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4)后续服务:本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配合、报批、报建以及后续设计配合服务,发包人书面委托的其它设计工作。”
本澄清公告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投标担保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其他均不变。
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招标人: (略) 大屯营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冠 (略)
宁乡市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声控制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梅湖村)设计澄清公告2
发布日期: 2024-01-08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音控制区搬迁安置集居点建设项目(梅湖村) | ||
项目编号 | *059 |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 |
交易分类 | (略) 政工程 | 所属管辖范围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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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华冠 (略) (略) 大屯营镇人民政府委托, (略) 大屯营镇1121工程噪声控制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梅湖村)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澄清修改如下:
1、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属于方案设计,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方案设计可与初步设计同步进行,后期方案设计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初步设计同步实施。
2、招标文件中“服务期限:设计服务期限25日,其中:(1)方案设计:5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方案;(2)初步设计:1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1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4)后续服务:以设计合同为准。”修改为“服务期限:设计服务期限35日,其中:(1)方案设计:可与初步设计同步;(2)初步设计:暂定1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作并通过招标人内审,启动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3)施工图设计:暂定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工作并通过招标人内审,启动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4)后续服务:本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配合、报批、报建以及后续设计配合服务,发包人书面委托的其它设计工作。”
本澄清公告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投标担保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其他均不变。
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招标人: (略) 大屯营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冠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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