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充公告
临沧市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充公告
耿政征补充公告〔2024〕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等相关要求,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 (略) 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测算并开展了征地前期工作,我县将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衔接工作,并按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要求落实征地补偿。故将“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前期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该项目原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耿政征预公告〔2023〕01号)的征收土地目的、用途等内容未发生改变。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涉及的总面积、权属、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未发生改变。
三、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耿马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准予实施。《社稳报告》符合风险评估相关程序要求,并于2023年12月12日报中共耿马自治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该结论意见保持不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公告
原发布的《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耿政征补公告〔2023〕01号)中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目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未发生改变,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发生改变,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变更后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现按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
涉及补偿标准发生变动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5日,持不动产证明材料及原签订的《补偿登记表》、《补偿安置协议》至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并收回原签订的《补偿登记表》、《补偿安置协议》。
六、有关事项
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9日(10个工作日),对以上事项有异议的可在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5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耿政征补充公告〔2024〕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等相关要求,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 (略) 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测算并开展了征地前期工作,我县将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衔接工作,并按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要求落实征地补偿。故将“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前期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该项目原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耿政征预公告〔2023〕01号)的征收土地目的、用途等内容未发生改变。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涉及的总面积、权属、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据未发生改变。
三、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耿马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准予实施。《社稳报告》符合风险评估相关程序要求,并于2023年12月12日报中共耿马自治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该结论意见保持不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公告
原发布的《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 (略) 耿马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耿政征补公告〔2023〕01号)中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目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未发生改变,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发生改变,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变更后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现按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
涉及补偿标准发生变动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5日,持不动产证明材料及原签订的《补偿登记表》、《补偿安置协议》至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并收回原签订的《补偿登记表》、《补偿安置协议》。
六、有关事项
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9日(10个工作日),对以上事项有异议的可在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5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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