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考试设备维保配件招标变更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考试设备维保配件招标变更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考试设备维保配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 (略)

地 址: (略) 庐阳区蒙城北路1528号彩虹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乾友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略) 组织 (略)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考试设备维保配件采购项目(编号:ZJZN-23049-HZGA33)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3年12月22日收悉。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质疑事项:

贵单位认为中标供应商 (略) 在本项目中出具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请求依法取消 (略) 的中标资格,将 (略) 的违法行为依法上报财政部门处理。贵单位同时提供了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2022年年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03月07日、2022年4月27日回复作为事实依据,提供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根据《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我公司经审查,认为 (略) 是相关当事人,并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 (略) ,要求 (略) 作出书面说明。 (略) (略) 做出了书面说明。


二、质疑回复:


根据贵单位质疑及 (略) 的相关书面说明,我公司认为:

1、 (略) 已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其填报数据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略) 属于中型企业,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根据日期判断,贵单位所提供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03月07日、2022年4月27日回复应非针对本项目的提问及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略) 的中小企业认定应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无权在其已提供符合资格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下,对其企业划型进行认定。

2、根据 (略) 针对质疑事项做出的书面说明,其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江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江宁区税务局)确定为中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我公司不支持贵单位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 (略) 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作为附件上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考试设备维保配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 (略)

地 址: (略) 庐阳区蒙城北路1528号彩虹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乾友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略) 组织 (略)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考试设备维保配件采购项目(编号:ZJZN-23049-HZGA33)提出质疑的来函已于2023年12月22日收悉。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现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质疑事项:

贵单位认为中标供应商 (略) 在本项目中出具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请求依法取消 (略) 的中标资格,将 (略) 的违法行为依法上报财政部门处理。贵单位同时提供了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2022年年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03月07日、2022年4月27日回复作为事实依据,提供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根据《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我公司经审查,认为 (略) 是相关当事人,并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 (略) ,要求 (略) 作出书面说明。 (略) (略) 做出了书面说明。


二、质疑回复:


根据贵单位质疑及 (略) 的相关书面说明,我公司认为:

1、 (略) 已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其填报数据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略) 属于中型企业,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根据日期判断,贵单位所提供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03月07日、2022年4月27日回复应非针对本项目的提问及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略) 的中小企业认定应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无权在其已提供符合资格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下,对其企业划型进行认定。

2、根据 (略) 针对质疑事项做出的书面说明,其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江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江宁区税务局)确定为中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我公司不支持贵单位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

感谢贵单位关注和积极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欢 (略) 的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相关规定,本质疑答复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函将作为附件上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