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一期配套建设及建筑更新改造工程EPCO澄清公告
宿州市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一期配套建设及建筑更新改造工程EPCO澄清公告
(略) 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一期)配套建设及
建筑更新改造工程(EPCO)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一期)配套建设及建筑更新改造工程(EPCO)(项目编号:EP-SZGC*)澄清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项目的编制要求编列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正文及各类型图表,框图一律单黑色,图表和框图内字号为三号至八号,不得有其他颜色的文字和图表出现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中。(8)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任何部位、任何条文出现明示或暗示具体投标人的说明及标记(包括以往的施工业绩等),未按照要求编制的,该标书一律被否决。(9)未按暗标编制要求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修改为: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正文及各类型图表,框图一律单黑色,图表内部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小4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部的字体与技术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8)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任何部位、任何条文出现明示或暗示具体投标人的说明及标记(包括以往的施工业绩等),未按照要求编制的,该项一律按0分处理。
(9)未按暗标编制要求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按0分处理。”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款信用要求编列内容“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推12个月计算。”修改为:
“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款在建工程(项目)及已完工工程解释编列内容“已完工工程指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在并经监理机构(如有)和建设单位书面盖章同意完工的工程。”修改为:
“2.无在建工程(项目):以下情形均视为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书面证明;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取得四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取得建设单位“关于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及其同意项目经理承接新项目的的书面证明材料。”
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含附件、澄清)为准。如招标文件、各次答疑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有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银通资产 (略)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 (略)
2024年1月17日
0天0小时15分
0天0小时0分
(略) 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一期)配套建设及
建筑更新改造工程(EPCO)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大运河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一期)配套建设及建筑更新改造工程(EPCO)(项目编号:EP-SZGC*)澄清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项目的编制要求编列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正文及各类型图表,框图一律单黑色,图表和框图内字号为三号至八号,不得有其他颜色的文字和图表出现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中。(8)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任何部位、任何条文出现明示或暗示具体投标人的说明及标记(包括以往的施工业绩等),未按照要求编制的,该标书一律被否决。(9)未按暗标编制要求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修改为: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正文及各类型图表,框图一律单黑色,图表内部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小4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部的字体与技术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8)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任何部位、任何条文出现明示或暗示具体投标人的说明及标记(包括以往的施工业绩等),未按照要求编制的,该项一律按0分处理。
(9)未按暗标编制要求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按0分处理。”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款信用要求编列内容“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推12个月计算。”修改为:
“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款在建工程(项目)及已完工工程解释编列内容“已完工工程指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在并经监理机构(如有)和建设单位书面盖章同意完工的工程。”修改为:
“2.无在建工程(项目):以下情形均视为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书面证明;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取得四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取得建设单位“关于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及其同意项目经理承接新项目的的书面证明材料。”
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含附件、澄清)为准。如招标文件、各次答疑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有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银通资产 (略)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 (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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