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项目02包:洒水车及轻度污染洗扫车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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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项目02包:洒水车及轻度污染洗扫车澄清公告

关于垃圾分类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项目质疑函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天津 (略)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垃圾分类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MKRZB(2024-H03)-D04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1月16日

(三)质疑答复人名称:荆门科锐 (略)

(四)答复质疑的日期:2024年1月17日

(五)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质疑函内容。现就相关情况给予说明和回复:

(1)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且分值设置过于苛刻,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回复:01包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标准为:“根据所投产品对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带“▲”全部满足要求得24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该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01包的第二条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相对应,该项标“▲”项共12项,含第2款技术要求下的8条内容。满分总共24分,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分数刚好一一对应,有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02包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标准为:“根据所投产品对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带“▲”全部满足要求得2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该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02包的第二条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相对应,该项标“▲”项共14项,含洒水车技术要求下的2条内容以及轻度污染洗扫车技术要求下的7条内容。该项已清楚说明,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即使此项有14项不满足,最多也只扣20分,有利于专家准确评审。 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本项目采购需求均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因考虑到投标人产品存在负偏离或不满足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故本项目在设置采购需求时,对技术参数进行了区分,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参数设置为标?参数,此类参数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标▲仅参与评分,即使投标人某项不符合,也仅仅是扣除对应的分值,而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不影响投标人继续参与评审。每负偏离一项仅扣2分,分值设置较合理,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不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情形,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回复: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通常将评分标准设置为报价、商务、技术部分,技术部分具有主观评审因素,且分值已按要求进行量化和细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知,政府采购中仅是不允许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打分,而不是不允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观分值。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合理,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质疑事项3:将各类证书、政府推荐企业或产品设置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各类证书、奖项作为评分标准,能够更好的反映投标人的企业实力和合同履行能力,且设置的项目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内容,评分设置合理,此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4)质疑事项4:要求投标人是工信部官方网站目录内的企业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倾向制造商身份的投标人,排斥经销商身份的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歧视潜在供应商;提供车辆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所投车辆的关于质保的声明或承诺书不合理,混淆了投标人作为实际履约人的主体身份。

回复:我公司将修改相关内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5)质疑事项5:付款时间不明确,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

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规定:“ 5、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此项目付款时间已明确。

本项目因涉及金额较大,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按相关要求设置了价格扣除优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荆门科锐 (略)

2024年1月17日

关于垃圾分类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项目质疑函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天津 (略)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垃圾分类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MKRZB(2024-H03)-D04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1月16日

(三)质疑答复人名称:荆门科锐 (略)

(四)答复质疑的日期:2024年1月17日

(五)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质疑函内容。现就相关情况给予说明和回复:

(1)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且分值设置过于苛刻,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回复:01包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标准为:“根据所投产品对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带“▲”全部满足要求得24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该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01包的第二条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相对应,该项标“▲”项共12项,含第2款技术要求下的8条内容。满分总共24分,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分数刚好一一对应,有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02包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标准为:“根据所投产品对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带“▲”全部满足要求得2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该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02包的第二条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相对应,该项标“▲”项共14项,含洒水车技术要求下的2条内容以及轻度污染洗扫车技术要求下的7条内容。该项已清楚说明,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即使此项有14项不满足,最多也只扣20分,有利于专家准确评审。 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本项目采购需求均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因考虑到投标人产品存在负偏离或不满足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故本项目在设置采购需求时,对技术参数进行了区分,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参数设置为标?参数,此类参数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标▲仅参与评分,即使投标人某项不符合,也仅仅是扣除对应的分值,而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不影响投标人继续参与评审。每负偏离一项仅扣2分,分值设置较合理,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不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情形,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回复: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通常将评分标准设置为报价、商务、技术部分,技术部分具有主观评审因素,且分值已按要求进行量化和细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知,政府采购中仅是不允许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打分,而不是不允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观分值。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合理,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质疑事项3:将各类证书、政府推荐企业或产品设置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各类证书、奖项作为评分标准,能够更好的反映投标人的企业实力和合同履行能力,且设置的项目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内容,评分设置合理,此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4)质疑事项4:要求投标人是工信部官方网站目录内的企业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倾向制造商身份的投标人,排斥经销商身份的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歧视潜在供应商;提供车辆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所投车辆的关于质保的声明或承诺书不合理,混淆了投标人作为实际履约人的主体身份。

回复:我公司将修改相关内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5)质疑事项5:付款时间不明确,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

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规定:“ 5、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此项目付款时间已明确。

本项目因涉及金额较大,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按相关要求设置了价格扣除优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荆门科锐 (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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