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政府储备用地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政府储备用地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3月9日发布周宁县政府储备用地(2022-14号)地块安置补偿公告(周征补〔2023〕12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4月11日。本项目位于李墩镇阮家洞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李墩镇阮家洞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55.03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664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墩工业集中区二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9〕14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3〕12号)继续执行。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3月9日发布周宁县政府储备用地(2022-14号)地块安置补偿公告(周征补〔2023〕12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4月11日。本项目位于李墩镇阮家洞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李墩镇阮家洞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55.03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664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墩工业集中区二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9〕14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3〕12号)继续执行。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3月9日发布周宁县政府储备用地(2022-14号)地块安置补偿公告(周征补〔2023〕12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4月11日。本项目位于李墩镇阮家洞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李墩镇阮家洞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55.03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664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墩工业集中区二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9〕14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3〕12号)继续执行。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3月9日发布周宁县政府储备用地(2022-14号)地块安置补偿公告(周征补〔2023〕12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4月11日。本项目位于李墩镇阮家洞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李墩镇阮家洞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55.03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664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墩工业集中区二期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9〕14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3〕12号)继续执行。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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